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編制表
職稱
|
官等
|
職等
|
員額
|
備考
|
局長
|
簡任
|
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
|
一
|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為組織法律所定。
|
副局長
|
簡任
|
第十一職等
|
一
|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為組織法律所定。
|
主任秘書
|
簡任
|
第十職等
|
一
|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為組織法律所定。
|
科長
|
薦任
|
第九職等
|
十
|
|
主任
|
薦任
|
第九職等
|
二
|
|
所主任
|
薦任
|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
十三
|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
稽核
|
薦任
|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
三十四
|
一、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二、內十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
|
分析師
|
薦任
|
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
|
一
|
|
審核員
|
薦任
|
第七職等至
第八職等
|
八十
|
|
專員
|
薦任
|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
一
|
|
股長
|
薦任
|
第七職等
|
八十五
|
|
管理師
|
委任至薦任
|
第五職等至第七職等
|
十九
|
|
稅務員
|
委任或
|
第五職等或
|
五七二
|
|
|
薦任
|
第六職等至
第七職等
|
|
|
科員
|
委任或薦任
|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
第七職等
|
二十
|
|
助理員
|
委任
|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
一○○
|
內五十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
書記
|
委任
|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
十
|
|
人事室
|
主任
|
薦任
|
第九職等
|
一
|
|
專員
|
薦任
|
第七職等至
第八職等
|
一
|
|
股長
|
薦任
|
第七職等
|
三
|
|
科員
|
委任或薦任
|
第五職等或
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八
|
|
助理員
|
委任
|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
一
|
得列薦任第六職等(係由本職稱一人與主計室佐理員職稱尾數一人,合併計給。)
|
政風室
|
主任
|
薦任
|
第九職等
|
一
|
|
專員
|
薦任
|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
一
|
|
股長
|
薦任
|
第七職等
|
三
|
|
科員
|
委任或薦任
|
第五職等或
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六
|
|
助理員
|
委任
|
第四職等至
第五職等
|
二
|
內一人得列薦任
第六職等。
|
|
主任
|
薦任
|
第九職等
|
一
|
|
主
計室
|
專員
|
薦任
|
第七職等至第
八職等
|
一
|
|
股長
|
薦任
|
第七職等
|
四
|
|
科員
|
委任或薦任
|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八
|
|
佐理員
|
委任
|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
三
|
內一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
合
計
|
九九四
|
|
附註:
1、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官等職等,應適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二」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2、本編制表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