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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財政部國庫署清理欠費及罰鍰作業要點
民國 107 年 03 月 01 日
圖表附件:
一、財政部國庫署為加強欠繳規費、罰鍰及其執行(債權)憑證之清理,以確保國庫收入,特訂定本要點。
二、欠繳規費、罰鍰及其執行(債權)憑證之清理,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三、欠繳規費及罰鍰案件之清理作業如下:    
  (一)應繳規費及罰鍰案件,於繳納期間屆滿,義務人逾期仍未繳納,承辦人員應自繳款期限屆滿之次日起儘速催繳。
  (二)繳納規費通知與罰鍰裁處書,及其催繳函之送達,應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
  (三)經催繳仍未繳納案件,應依義務人名稱及統一編號列冊洽請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或稅捐稽徵機關提供財產及所得資料,並向內政部戶政司或戶政機關查詢義務人或其負            責人之個人戶籍基本資料後,移送行政執行機關執行。規費、罰鍰及移送行政執行案件應分別登錄於電子檔(附件一至三)。
四、執行(債權)憑證之登錄管理作業如下:
  承辦人員收到執行(債權)憑證時,應先檢查憑證內各欄記載有無錯誤,如有錯誤者,應即請行政執行機關更正。確認執行(債權)憑證無誤後,應按取得執行(債權)憑證      收文日期先後,逐案登錄於附件四電子檔後,正本予以歸檔,以該憑證影本或造冊列表通知會計單位據以新臺幣一元列帳;其中已列入應收帳款者並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註      銷應收款項、存貨及存出保證金會計事務處理作業規定」二、(三)辦理。
五、執行(債權)憑證之清理作業如下:
  (一)每年六月底前全面清理執行(債權)憑證,除有特殊情形並簽請機關首長同意外,以清理一次為原則,但執行(債權)憑證時效將於一年內屆滿案件,承辦人員應優先            清理。其清理方式如下:
          1、依義務人名稱及統一編號列冊洽請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或稅捐稽徵機關提供財產及所得資料。
          2、查有新增可供執行之財產及所得者,應續向內政部戶政司或戶政機關查調義務人或其負責人個人戶籍基本資料。
          3、承辦人員應於上述機關函復三個月內簽請機關首長同意後,移送行政執行機關再予執行。  
  (二)除查有具執行實益之財產或所得外,屬下列情形案件者,得暫免再移送強制執行:
          1、非屬營業狀態如歇業、他遷不明、解散、廢止、撤銷,且查無新增財產或所得。
      2、查得財產僅有車齡逾十年車輛。
  (三)取得執行(債權)憑證後義務人自行繳款(含部分繳款),業務單位應將其繳款日期及金額登錄至附件四電子檔,並知會會計單位辦理帳務處理事宜。
六、依法取得之執行(債權)憑證,如執行(債權)屆滿法定收繳期限、逾行政執行期限或其他特殊原因而有辦理註銷之必要時,應查明管理、催繳程序及已盡善良管理人應有之      注意後,依「中央政府各機關註銷應收款項、存貨及存出保證金會計事務處理作業規定」報請財政部函轉審計部核定後辦理註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