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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海運快遞貨物通關作業規定
民國 106 年 12 月 08 日
立法理由:

一、為辦理海運快遞貨物通關作業,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進口海運快遞貨物區分下列四類:

()第一類:進口快遞文件(X1)

()第二類:進口低價免稅快遞貨物(X2),指完稅價格新臺幣二千元以下者。

()第三類:進口低價應稅快遞貨物(X3),指完稅價格新臺幣二千零一元至五萬元者。

()第四類:進口高價快遞貨物(X4),指完稅價格超過新臺幣五萬元者。

出口快遞貨物區分為下列三類:

()第一類:出口快遞文件(X6)

()第二類:出口低價快遞貨物(X7),指離岸價格新臺幣五萬元以下者。

()第三類:出口高價快遞貨物(X8),指離岸價格超過新臺幣五萬元者。

三、採行「簡易申報」方式辦理通關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使用「進(出)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以電腦連線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向海關申報。

()簡易申報單類別代碼為X1(進口快遞文件)、X2(進口低價免稅快遞貨物)、X3(進口低價應稅快遞貨物)、X6(出口快遞文件)、X7(出口低價快遞貨物)。

()報關業者應於船舶抵達卸貨港口前完成報單申報。

()每份分提單或分託運單應申報ㄧ份「簡易申報單」。

()同一主提單或主託運單項下數分提單或分託運單之同類別「簡易申報單」,得以同一報單號碼合併申報。

()X1X6貨物依前款合併申報者,得併成一袋通關,每一袋貨物限以一報單號碼申報。

()簡易申報單編號適用一般海運進出口報單編碼原則。

四、依第三點採行「簡易申報」方式辦理通關時,其報單得省略部分內容:

()X1貨物,得省略寄件人名稱、地址、收貨人名稱、地址、生產國別、貨物價值(完稅價格)、貨品分類號列、稅率、統一編號。

()X6貨物,得省略輸出人名稱、地址、貨物價值(離岸價格)、貨品分類號列。

()X2X7貨物,得省略貨品分類號列。

五、海運快遞貨物專區業者(下稱專區業者)應掃描海運快遞貨物條碼,將報單類別、通關方式、稅額及報關箱號等資料列印黏貼於貨物或貨袋上。但經核定為C1通關放行之非併袋貨物,免列印黏貼通關標籤。

採「簡易申報」方式辦理通關之X2X3X7貨物經核定為C3者及以一般進出口報單辦理通關之貨物經核定為C2C3者,由專區業者將貨物送至驗貨區候審或候驗。

X1X6貨物以主提單號碼或主託運單號碼併袋通關者,專區業者除依第一項規定辦理外,於掃描併袋貨物條碼後,應將併袋貨物之分提單或分託運單總數資料列印黏貼於貨袋上;經核定為C3者,應將整袋貨物送至驗貨區候驗。

六、以「簡易申報」方式辦理通關之貨物,經核定為C3者,由關員於掃描貨物條碼後,依電腦螢幕顯示之申報內容及黏貼貨物上之發票進行查驗。

海關依前項查驗結果,依下列方式處理:

()查驗相符,並經分類估價無誤後放行。

()查驗不相符或經海關改估者:

1.未涉及違章、漏稅者,於海關電腦系統更正後放行。

2.涉及違章、漏稅,或須查證留置貨物時,應從貨上抽取發票一份附於列印之「簡易申報單」上,由驗估關員於完成查驗紀錄後,依通關相關規定處理。

3.採「簡易申報」方式辦理通關之進出口快遞貨物,經海關改估後,進口完稅價格或出口離岸價格超過新臺幣五萬元者,改依一般進出口報單處理。

七、簡易申報之進口海運快遞貨物應繳納稅費,應以預繳稅費保證金採線上扣繳方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