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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20:16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財政部所屬公股事業負責人績效評鑑實施要點
民國 98 年 01 月 22 日
全文檔案:
圖表附件:

一、財政部為期所屬公股事業機構負責人積極任事,以提升公股事業

經營績效,特訂定本實施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負責人係指本部派任所屬公股事業之董事長、理事主

席、廠長及總經理。

三、本要點適用範圍如下:

   (一)本部所屬國營事業機構負責人,如臺灣金控、臺灣土地銀

行、中國輸出入銀行、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灣
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及財政部印刷廠等機構負責人。

   (二)本部派任之民營事業機構負責人,如第一金控、華南金控、

兆豐金控、合庫銀行、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彰化銀行、關貿
網路股份有限公司及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等機構負責人。

   (三)由前開各款事業機構派任之直接或間接投資之轉投資事業機

構負責人,如各金控公司子公司及臺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等機構負責人。

    本款轉投資事業機構負責人之經營績效,由指派之事業機構準用

本要點規定自行辦理評鑑。

四、本部所屬公股事業機構負責人應評鑑項目及配分如下:

   (一)出席董事會議情形(配分30分)

   (二)對事業機構之經營成果(配分40分)

   (三)配合政府政策,達成政策目標情形(配分20分)

   (四)其他具體優良事蹟(配分10分)

   (五)其他不佳事項(按件扣分)

五、本部派任所屬公股事業負責人應每半年依後附績效評鑑表辦理自

評,並於每年1月10日及7月10日前,函報本部複評。

六、本部派任所屬公股事業負責人應每半年擬具次半年之「配合政府

政策項目及達成目標計畫」,並於每年6月20日及12月20日前,
函報本部複審。

七、評鑑結果,將作為本部繼續遴派之重要參考,如有總分未達80分

者,應以書面通知該事業公股負責人提報改進措施,並逐季於本

部召開之公股業務研討會議中報告辦理情形,直至評鑑結果達80
分並報請 部長同意後,始得解除列管。

八、前開經營績效不佳公股事業,如屬國業事業機構,其連續兩次評

鑑結果未達80分,得報請 部長核定,予以相關人員處分。

九、前開經營績效不佳公股事業,如屬民營事業機構,其連續兩次評

鑑結果未達80分,得報請 部長核定,函請各該機構公股代表負
責人,提案各該公司董事會決議,予以相關人員刪減績效獎金處
分。

十、績效評鑑表中「配合政府政策,達成政策目標程度」乙項,本部

將依據各政策之內容及各事業機構之執行成效予以考評。

十一、績效評鑑表中「其他具體優良事蹟」乙項,以評鑑期間,已辦

理完成者為限,並須提報相關資料供核。

十二、績效評鑑表中「其他不佳事項」乙項,以評鑑期間,發生下列

事項者,本部得依情節輕重,酌予扣分:

     (一)怠忽職守事項,如未依限完成本部交辦案件;未依限提報

自評表;未依限提報「配合政府政策項目及達成目標計畫」
;未提報聯絡人任務報告表;未提報董監事出席紀錄表等。

     (二)因經營管理不當所衍生事項,如工會或員工罷工、陳情案

件;顧客陳情案件;民意代表質詢案件;遭受主管機關重大
處分案件等。

     (三)其他不佳事項,如無故不出席立法院會議;無故不出席財

政部會議。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