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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海關會同免稅商店辦理試用品及其容器銷毀作業程序
民國 104 年 08 月 17 日
圖表附件:

一、為執行免稅商店試用品及其容器之銷毀作業,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二、本作業程序用詞,定義如下:
    (一)試用品:指依免稅商店設置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之一規定,於
        進儲報單申報註明非銷售貨物,且外包裝明顯標示試用品或非
        銷售貨物等字樣,供入、出境旅客試用之物品。
    (二)容器:指盛裝試用品之器具或器皿,但不包括供運輸用之外箱
        。
三、免稅商店辦理試用品及其容器銷毀前,應造具銷毀清冊一式二份,
    清冊封面應敘明「○○免稅商店○○年度第○次銷毀」,並逐項列
    明銷毀貨物品牌之品號、名稱及數量後,向監管海關申請銷毀。
四、監管海關受理業者銷毀申請後,應根據銷毀清冊,先行抽點待銷毀
    品牌之品號、名稱及數量,如有不符情事,應會同免稅商店核實更
    正並簽名或蓋章確認後,始辦理後續銷毀事宜。
五、免稅商店辦理試用品銷毀,應將其容器中之內容物清空,並於容器
    外噴漆,或以其他適當之方法銷毀。其銷毀過程,應於監管關員監
    視下辦理,並拍照存證。
六、經監管關員核章完畢之銷毀清冊及照片,一份由免稅商店留存,一
    份送監管海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