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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稽徵機關單一窗口受理查詢被繼承人金融遺產資料作業要點
民國 110 年 03 月 10 日
 為提供單一窗口查詢被繼承人金融遺產資料之便民服務,並統一稽徵機關辦理作業程序,特訂定本要點。
 本要點所定稽徵機關,包含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與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直轄市地方稅稽徵機關及所屬分局(處)。
本要點所定金融遺產資料,其種類及受理查詢機構如下:
(一)種類:
  1. 存款。
  2. 基金。
  3. 上市(櫃)、興櫃有價證券。
  4. 短期票券。
  5. 人身保險。
  6. 期貨。
  7. 保管箱。
  8. 金融機構貸款及信用卡債務。
(二)受理查詢機構:
  1. 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2.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3.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4.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5.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6. 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7.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8. 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
  9.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三、金融遺產資料查詢基準日,為被繼承人死亡日
 四、查詢被繼承人金融遺產資料,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申請方式:臨櫃向稽徵機關全功能櫃檯申請
(二)申請人資格:繼承人、遺囑執行人及遺產管理人。
(三)證明文件:
  1. 申請人資格文件:
(1)申請人自行申請:
甲、國民身分證正本。
乙、無國民身分證者:
(甲)護照正本,得併同檢附華僑身分證明、請領遷居國外以前之戶籍資料或內政部核發之居留證正本。
(乙)國外出具之相關證明文件,應經我國當地駐外機構簽證。
(2)申請人委託他人申請:
甲、申請人國民身分證;申請人無國民身分證者,為護照正本,得併同檢附華僑身分證明、請領遷居國外以前之戶籍資料或內政部核發之居留證正本。如提示申請人身分 證明文件為影本者,應切結與正本相符,由稽徵機關留存備查。
乙、代理人國民身分證正本及申請人之委任書或授權書正本。
丙、國外出具之相關證明文件及申請人於中華民國境外委託他人申請者,應經我國當地 駐外機構簽證。
   2. 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書或除戶資料,如為影本,應提示正本,由稽徵機關核對後發還。
   3. 與被繼承人關係證明文件:
(1)申請人為配偶或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規定第一順位繼承人者,檢附身分證或相關 證明文件;申請人如非屬上開情形之繼承人,檢附申請人簽章之繼承系統表。
(2)遺囑執行人:遺囑正本及影本,並由稽徵機關核對後發還正本,影本留存備查。
(3)遺產管理人: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裁定書及確定證明書正本及影本,並由稽徵機關核 對後發還正本,影本留存備查。
 五、稽徵機關應依下列規定受理申請作業:
(一)審核申請人資格及應附證明文件。
(二)登錄申請資料及收件:
   1. 登錄及列印申請書:
(1)全功能櫃檯服務人員於「受理查詢金融遺產申請建檔」程式輸入申請人及被繼承人或 代理人基本資料、送達地址、聯絡電話及勾選申請人所欲查詢金融遺產資料之查詢單位等資料。
(2)列印「單一窗口查詢金融遺產申請書」。
   2. 取得同意運用個人資料及確認資料內容:
(1)申請人或代理人詳閱個人資料使用書面同意書後,於個人資料使用同意欄位勾選。
(2)申請人或代理人確認申請書所載各欄位資料正確並簽名或蓋章。
   3. 收件:
(1)於申請書及收執聯加蓋受理稽徵機關收件章。
(2)交付申請人或代理人下列文件:
 甲、個人資料使用書面同意書。
 乙、單一窗口查詢金融遺產收執聯。
 丙、查詢金融遺產內容及相關作業流程說明。
   4. 於「受理查詢金融遺產申請建檔」程式執行確認。
 六、稽徵機關應依下列規定辦理管制作業:
(一)檢核申請件數及內容:
   1.檢核申請件數:
(1)核對有無漏未確認案件:
全功能櫃檯人員於每日受理時間結束後,應執行「申請查詢金融遺產案件統計及轉檔」,列印未確認清冊,如有未確認案件,應於「受理查詢金融遺產申請建檔」程式執行確認。
(2)核對統計表與申請書件數相符:
執行「申請查詢金融遺產案件統計及轉檔」,列印統計表,核對統計表之件數與申請書件數是否相符。件數不符原因,如為誤取消申請者,應依前點第二款第一目之1及第二目規定,於「受理查詢金融遺產申請建檔」程式補登錄及執行確認;如為撤銷申請者,應取消申請。
   2.檢核申請書內容正確性:
(1)檢核前目申請案件之申請書與所附證明文件內容是否相符。
(2)如有不符者,應於「受理查詢金融遺產申請建檔」程式取消申請,重新按正確資料依前點第二款第一目之1及第二目規定,於「受理查詢金融遺產申請建檔」程式重新登錄及執行確認,並將所更正之內容通知申請人。
(二)前款第一目之2所定統計表應併同申請書及證明文件陳核至課(股)長,按日裝冊保管備查,並保存三年。
 七、稽徵機關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通報作業:
(一)方式:
稽徵機關受理查詢之申請書,於每週二、週五(如遇例假日則順延至次一工作日)由輪值國稅局彙整全國申請書資料檔,加密儲存後,連同電子公文通報各受理查詢機構。如與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有電子專線之受理查詢機構,其申請書資料檔改以電子專線傳輸。
(二)輪值順序:
每半年輪值一次,自一百零九年七月一日起依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之順序輪值辦理。
 八、受理查詢機構接獲通報後,將查詢結果直接回復申請人;如查無金融遺產資料,得不回復申請人。稽徵機關不另行回復。
 九、申請人查詢被繼承人之金融遺產資料,係供申報遺產稅參考,被繼承人如遺有其他財產,仍應依法申報;未依規定申報而有短報或漏報情事者,除依規定免罰者外,仍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與相關法令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