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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加工出口區區內事業生產非保稅產品作業規定
民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立法理由:
一、為配合加工出口區區內事業(以下簡稱區內事業)得生產非保稅產品
    ,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區內事業除經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或分處同意全部生產非保稅產品者外
    ,得依下列規定生產非保稅產品:
(一)使用原料(包括進口及國內採購)及其產製之產品關稅稅率均為零
      ,或使用應稅原料,但以完稅方式辦理進口,且其產製之產品關稅
      稅率為零者,得生產非保稅產品。
(二)使用原料及產製之產品關稅稅率均非零或使用原料之關稅稅率為零
      而產品關稅稅率非零者,得自行選擇保稅或非保稅。有生產非保稅
      產品之需求者,應經向海關申請核准並報關完稅後,始得生產。


三、區內事業生產非保稅產品,其所使用自國外及保稅區進口之原料應向
    海關辦理通關,並繳納各項稅費。


四、區內事業輸入經濟部未公告准許輸入大陸地區原物料及零組件,不得
    產製非保稅產品內銷。


五、區內事業應於製造非保稅產品之一個月內且產品未出口或輸往課稅區
    前,造具非保稅產品使用原料項目清表,列明料號、名稱、規格或型
    號,以書面或電子文件向監管海關申請備查。
    使用原料如有變動,應另造新表,列明原向海關備查文號送海關備查
    。但依第七點第二款辦理者,應造送非保稅產品單位用料清表向海關
    申請備查。


六、區內事業非保稅產品出口,得自行選擇於駐區海關或出口地海關依一
    般貨品出口之通關規定,按下列方式辦理:
(一)使用B9(保稅廠產品出口)報單得選擇於駐區海關或出口地海關辦理
通關,並以加工出口區區內事業監管編號(監管編號前二碼為BN、BK、BQ
、DT、DC)申報,並應於報單各項次「保稅貨物註記」欄,按項次鍵入「YB」
(保品)或「NB」(非保品)。
(二)使用G5(國貨出口)報單應於出口地海關辦理通關。


七、區內事業應依生產計畫編列獨立成品編號生產非保稅產品,其所使用
    依第三點進口或國內採購之非保稅原料,得按下列方式擇一辦理:
(一)編列獨立料號者,得免辦理列帳及年度結算,但不得與保稅原料替
      代流用。
(二)未編列獨立料號者,得與其他保稅原料相互替代使用,但應一併登
      列於原料帳管理,並於年度結算時分項列明,合併結算。其非保稅
      產品並應登列、核銷成品帳及列入年度結算。


八、區內事業所使用之原料及其產品之存儲,應按保稅、非保稅於存放處
    所分別設置「進出倉紀錄卡」(bin card),但以電腦控管或使用自
    動倉儲系統者,得免設置。


九、區內事業將非保稅產品攜運出廠(區)時,保稅業務人員應依相關規
    定開具「加工出口區貨品出區放行單」翔實填列「非保稅產品」,並
    註明經海關備查之非保稅產品使用原料項目清表或非保稅產品單位用
    料清表之核准文號,以利查核。內容更正時,應由開具人員簽署,以
    示負責。


十、區內事業出口之非保稅產品,須辦理沖退稅者,得以B9(保稅廠產品
    出口)或G5(國貨出口)報單申報出口。


十一、區內事業復運進口或課稅區退回維修之非保稅產品,需使用保稅原
      料者,應依規定先行繳納各項稅費。


十二、區內事業未依本規定辦理時,海關得予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
      ,否准其生產非保稅產品之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