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利處理進口疑似非屬准許輸入大陸物品繳納保證金放行相關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依海關認定進口貨物原產地作業要點已認定原產地之未放行貨品,不適用本要點。
三、本要點所稱大蒜,指符合下列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之貨品:
(一)第0703.20.10.00-4號(種植用蒜球)、第0703.20.90.00-7號(其他大蒜,生鮮或冷藏)。
(二)第0712.90.40.00-2號(乾蒜球,整粒、切塊、切片、切碎或粉)。
(三)第9809.10.00.00-3號(第0703.20.10.00號之「種植用蒜球」)。
(四)第9809.20.00.10-9號(第0703.20.90.00號所屬之「其他大蒜,生鮮或冷藏」)或第9809.20.00.90-2號(第0712.90.40.00號所屬之「乾蒜球,整粒、切塊、切片、切碎或粉」)。
四、進口物品是否屬准許輸入之大陸物品尚有疑義者,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得依關稅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第三款規定,准予繳納保證金放行:
(一)未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雜糧蔬菜特作協助鑑定小組完成鑑定,或經其鑑定為與大陸大蒜特性相符之疑似大陸產製大蒜。
(二)屬限制輸入貨品表內輸入規定代號「一一一」之貨品。
五、准予繳納保證金放行之貨物,其保證金數額之核定,原則如下:
(一)大蒜: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雜糧蔬菜特作協助鑑定小組鑑定結果不具大陸大蒜特性者,其保證金數額為三倍貨價加配額外關稅。但貨物進口日前五年內,納稅義務人進口大蒜,違反限制輸入貨品表內輸入規定代號「MW0」大陸物品不准輸入之管制規定,涉及逃避管制,經海關處分確定者,其保證金數額為四倍貨價加配額外關稅。
(二)除大蒜外之其他貨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保證金數額為二倍貨價加依法應納稅額:
1、實施關稅配額之農產品,其應納稅額應依配額外關稅計算。
2、有海關認定進口貨物原產地作業要點第七點第一款至第五款情事。
3、貨物本身或其包裝上標示有大陸產地字樣或產地標示有去除、破壞或塗改痕跡。
4、貨物進口日前三年內,納稅義務人有違章情事經處分確定者,或現仍欠繳稅款或罰鍰。
(三)符合優質企業認證及管理辦法規定之一般優質企業及安全認證優質企業,無前二款情事者,其保證金數額得為依法應納稅額。
(四)非屬以上各款情事者,其保證金數額得為一倍貨價加依法應納稅額。
六、進口疑似非屬准許輸入大陸物品繳納保證金放行作業流程圖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