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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際機場禮遇人員入境行李物品通關作業程序
民國 108 年 10 月 03 日
立法理由:

國際機場禮遇人員入境行李物品通關作業程序

一、為使海關辦理國際機場禮遇人員入境行李物品通關作業程序明確一致,落實禮遇人員行李物品分級通關,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二、本作業程序用詞,定義如下:

(一)國賓禮遇行李物品:指依國際機場禮遇作業辦法(以下簡稱禮遇辦法)或國際線旅客禮遇作業規定(以下簡稱禮遇規定)享有國賓禮遇者所屬行李物品。

特別禮遇行李物品:指依禮遇辦法或禮遇規定享有特別禮

遇者所屬行李物品。

一般禮遇行李物品:指依禮遇辦法或禮遇規定享有一般禮

遇者所屬行李物品。

國安機敏行李物品:指依外交部或國安單位認定屬涉及國安機敏事宜之行李物品。

三、總統、副總統出訪團(以下簡稱出訪團)之國賓禮遇行李物品及國安機敏行李物品,由外交部向海關申請採機邊免驗放行及提領,經國賓通道離開機場管制區。該行李物品,由外交部或國安單位先行區分並標示,以利海關執行查驗作業。

四、出訪團之特別禮遇行李物品及一般禮遇行李物品,得由外交部或相關機關向海關申請准予派人代予查驗及提領。該行李物品,由機場行李作業人員運送至海關指定場所查驗後,經海關公務檯通關。

五、出訪團之其他無禮遇資格或未向海關申請禮遇通關者,依一般旅客攜帶行李物品,經海關查驗後由檢查檯通關。但隨總統、副總統經國賓通道離開機場管制區之隨扈人員,其行李物品,得由外交部或相關機關向海關申請准予派人代予查驗及提領。該行李物品,由機場行李作業人員運送至海關指定場所查驗後,經海關公務檯通關。

六、出訪團以外之國賓禮遇行李物品,由外交部或相關機關向海關申請採機邊放行及提領,經國賓通道離開機場管制區。

前項行李物品之查驗及免驗,依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以下簡稱查驗準則)之規定辦理。

七、出訪團以外之特別禮遇行李物品,由相關機關向海關申請准予派人代予查驗及提領。除有查驗準則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應予免驗情形者外,該行李物品,由機場行李作業人員運送至海關指定場所查驗後,得由專人代予提領,經海關公務檯通關。

八、出訪團以外之一般禮遇行李物品,由相關機關向海關申請由海關公務檯通關。該行李物品,由機場行李作業人員運送至海關指定場所查驗後,經海關公務檯通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