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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6 02:48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稽徵機關於結算申報期間辦理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查詢課稅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作業要點
民國 99 年 02 月 26 日
全文檔案:
一、 為便利納稅義務人於每年綜合所得稅法定結算申報期間查詢其課稅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並統一稽徵機關提供所得及扣除額資料之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 納稅義務人查詢其課稅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之作業期間及其範圍,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三、 納稅義務人查詢課稅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之作業期間,為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或依法展延結算申報截止日)止。

四、稽徵機關提供查詢之所得及扣除額資料範圍:

(一) 所得資料範圍:

1、 扣繳義務人、營利事業或信託行為之受託人依規定於同年1月底前彙報稽徵機關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股利憑單、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及信託財產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執行業務所得(格式代號9A)僅提供業別屬一般經紀人(格式代號9A-76)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

2、 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未辦理營業登記,由稽徵機關依規定核算之營利所得。

(二) 扣除額資料範圍:保險人、金融機構及大專以上院校於每年3月底前提供予稽徵機關之上一年度保險費、購屋借款利息及教育學費部分資料。

(三) 涵蓋之所得人範圍:

1、 納稅義務人有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者,包括其本人、配偶及未滿20歲子女之所得及扣除額資料。但有第七點規定情形者,應限制提供。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配偶或子女之資料無法併同提供:

(1) 納稅義務人之配偶或未滿20歲子女無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2) 納稅義務人被收養之子女於課稅年度12月底前辦妥收養登記。

(3) 納稅義務人之子女於課稅年度中年滿20歲或雖未滿20歲惟已結婚(含課稅年度中結婚)。

2、 納稅義務人無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者,提供其本人之所得資料。

五、納稅義務人得以下列二種方式查詢其課稅年度之所得及扣除額資料:

(一) 以內政部核發之自然人憑證或其他經財政部同意之電子憑證為通行碼,使用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軟體或外僑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軟體經網際網路向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查詢。

(二) 親自向稽徵機關(各地區國稅局或其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申請查詢或委託他人代為查詢。

1、 親自查詢者:應提示國民身分證正本供稽徵機關核驗,無國民身分證者應提示內政部核發之居留證正本,並由稽徵機關列印載有申請人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統一證號、戶籍或通訊地址、聯絡電話及申請日期之申請書,經申請人簽章後查詢。

2、 委託他人代為查詢者:代理人應提示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正本,並檢附委任書或授權書正本及申請人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正本,供稽徵機關核驗,並由稽徵機關列印載有同前內容之申請書,經代理人簽章後查詢。如代理人所提示之申請人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為影本,須由申請人或代理人切結與正本相符,並由稽徵機關將該影本留存備查。

六、 有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之納稅義務人與其配偶,得申請將其本人與配偶之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分開提供,其規定如下:

(一) 向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申請者,應以內政部核發之自然人憑證或以納稅義務人之「中文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課稅年度12月31日戶口名簿上所載之「戶號」為通行碼,於每年4月1日起至4月20日(或依法展延申請截止日)止,透過網際網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tax.nat.gov.tw)申請。

(二) 向稽徵機關申請者,得以郵寄、傳真、親至稽徵機關提出申請書之方式或寄發電子郵件之方式申請,並應於申請書上載明申請人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戶籍或通訊地址、聯絡電話及申請日期,於每年4月20日(或依法展延申請截止日)前,將申請書寄達或送達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或其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稽徵機關應於同年4月25日前將上開資料建檔完成。

(三) 已依規定申請將本人與配偶之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分開提供者,得於4月20日(或依法展延申請截止日)前,攜帶身分證及印章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以書面撤銷原申請;原以內政部核發之自然人憑證為通行碼,透過網際網路向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申請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分開提供者,於規定期限內得以自然人憑證透過網際網路撤銷申請。

七、有下列情形者,應限制提供相關所得及扣除額資料:

(一) 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已依第六點規定,申請將其本人與配偶之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分開提供者,各依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之申請分別提供。

(二) 納稅義務人與其配偶於課稅年度結婚或離婚者,其本人與配偶之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分開提供。

(三)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1條第1項第4款規定,持禁止相對人查閱所得來源相關資訊之保護令向稽徵機關申請執行者,其本人與配偶之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分開提供。

八、 納稅義務人查詢之所得資料,僅為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之參考,納稅義務人如有其他來源之所得資料,仍應依法辦理申報;未依規定辦理申報而有短報或漏報情事者,除依規定免罰者外,仍應依所得稅法及其相關規定處罰。

九、 納稅義務人查詢之扣除額資料,僅為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之參考,仍需符合所得稅法規定始得列報扣除;其不符合規定仍列報扣除者,稽徵機關應依法核減。納稅義務人如依查詢之保險費、購屋借款利息及教育學費申報扣除,可免檢附其繳費單據,但申報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之其他證明文件,仍應依規定檢附。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