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依據
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行政院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推動委員會第五次會議結論:請工程會於五月底前依程序將鼓勵方案報
行政院核定,並據以頒布實施,另請主協辦之各部會依核定方案內容辦理。
貳、背景說明
近年來秉持「政府資源有限」、「民間力量無窮」的理念,「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以下簡稱促參)已成為政府施政重點,期藉由民間活力及資金,提昇政府效能、減輕財政負擔、加速公共建設之興建,進而改善公共建設服務品質並帶動經濟成長,而九十二年度更積極以簽約一千億元為目標。
而促參案件成功與否的重要關鍵,一方面需主辦機關團隊熟稔相關法令規定,另方面先期作業之可行性評估及規劃亦應周延,以利辦理後續招商、甄選及簽約事宜;惟經工程會多次與主辦機關溝通結果顯示,鑑於民間投資意願之不確定性、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案件之不可預知性,主辦機關在事前循預算程序編列相關業務推動費用(例如案件之評估與審查、招商說明、議約等)有其實務上之困難,且地方縣市政府多受限於財政困難,未能編列可行性評估及先期規劃等相關作業費用,致有礙於推展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業務。
另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即係從興利之角度,建立政府民間之夥伴關係,以創造雙贏局面。是以主辦機關及所屬公務人員辦理此類案件時,有別於傳統公共工程採購模式,除應考量政策方向及公共利益外,更需具備民間主動創新之思維與精神,就涉及之土地、融資、租稅及業務法規等不同專業領域,結合同仁組成工作團隊積極辦理,而工作團隊同仁大部分均係兼職辦理,故工作壓力及負擔相對較重,實應透過獎勵措施提高同仁辦理此類案件誘因。
參、方案目標
透過鼓勵措施提高主辦機關及其工作團隊辦理促參案件誘因,激發企圖心,形成組織強烈目標共識,以消除主辦機關及其工作團隊對促參案件所涉專業知識及工作內容高度複雜性之抗拒,並突破公務人員圖利他人、利益輸送之心理障礙,為爭取榮譽,主動積極地構想並推動促參案件。
肆、實施策略
一、依鼓勵對象之不同,將鼓勵措施區分為「主辦機關」及「工作團隊」兩類,同步提振辦理機關及承辦同仁誘因。
(一)
主辦機關:針對中央主辦機關,兼採經費及人力兩項鼓勵措施;另針對地方政府主辦機關,則透過中央補助款的方式,創造誘因。
(二)
工作團隊:除頒發工作團隊成功簽訂投資契約獎金外,並評鑑其辦理成果優良者頒發民間參與公共建設金擘獎,彰顯榮譽。
二、針對各主辦機關辦理促參案件實際遭遇之疑難,提供協助解決之鼓勵措施。
三、整合既有及新增之各項鼓勵措施,以利各主辦機關通盤知悉行政院鼓勵各機關積極辦理促參案件之相關措施。
伍、具體措施
本方案內容依鼓勵對象區分為「主辦機關」及「工作團隊」兩部分,具體措施說明如下:(另相關應辦事項分工及辦理時程表詳附件)
一、鼓勵對象:主辦機關
(一)各機關新增促參業務可寬籌經費支應
鑑於民間投資意願之不確定性及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案件之不可預知性,主辦機關在事前循預算程序編列相關業務推動費用有其實務上之困難,且主辦機關管理之公共建設提供民間營運所衍生的相關費用亦難以事先預估而編列適當預算支應,甚而可能因為辦理新增的促參業務進而排擠既有預算資源,而降低主辦機關辦理促參案件意願。
爰此,當各主辦機關積極辦理促參案件,所需增加促參有關預算時,屬公共工程經費者,由經建會於公共工程預算額度內優先支應,屬經常性經費者,由主計處增列機關額度外預算專項優先支應。
(二)各機關辦理促參業務所節餘之人力獎勵措施
各機關辦理促參業務時,除可撙節經費外,亦可達到業務委託民間辦理進而精簡政府人力之效果,故應配合予以人力精簡之獎勵措施。
查九十一年十二月三日行政院函頒「行政院組織改造人事配套措施」,獎勵部分規定略以:「各機關推動委外辦理所節餘之人力與經費獎勵措施,依行政院函頒之『各機關(構)、學校推動政府業務委託民間辦理後,所節餘人力與經費獎勵措施』辦理,其餘各機關辦理『去任務化』、『地方化』、『法人化』具有精簡人力及經費之成效,其獎勵措施得比照上開院函方式辦理。」,因此,各機關辦理促參業務具有精簡人力及經費之成效者,得比照行政院頒之「各機關(構)、學校推動政府業務委託民間辦理後,所節餘人力與經費獎勵措施」辦理。
(三)補助辦理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前置作業費用
依主辦機關辦理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之實務經驗,促參案件具有民間投資意願不確定性及不可預知性等情形,主辦機關往往未能籌編適當預算支應相關前置作業所需,此外,部分地方縣市政府亦受限於財政困難,致未能編列可行性評估及先期規劃等相關作業費用。
爰此,由促參主管機關(工程會)編列補助費用,視主辦機關辦理促參案件實際需要,予以補助辦理相關前置作業費用;其補助作業要點由工程會另訂之。
(四)地方政府基本建設經費補助措施
依據院主計處「中央對各縣市政府九十一年度計畫及預算之考核作業」,工程會應配合考核各縣市辦理促參之成果,並將考核結果函送院主計處續辦,以作為行政院增減對各縣市基本設施補助經費之參據。該縣市基本設施補助措施於九十一年度編列新臺幣(以下同)三十五億元,九十二年度編列四十億元;而各縣市政府辦理促參之成果佔分配權重為百分之十。
本項措施為提高鼓勵誘因,請院主計處檢討於九十三及往後年度「提高辦理促參成果佔各縣市基本設施補助經費權重」及「將補助範圍納入直轄市政府」之可行性。
(五)地方政府計畫型補助事項措施
依行政院第二八○六次會議院長提示:「英國PFI(Private
Finance Initiative)制度值得我國參考引進,請主計處在籌編九十三會計年度預算時,時間應予提前,新興公共建設在納入預算前,應先擬訂民間參與程序,即就民間是否確實可做而不做訂定評估之程序,未經過此一程序者,除非有特殊考量,否則不予編列預算。」;及第二八一二次會議核定通過「投資台灣優先具體方案」之執行事項「新興公共建設計畫,應優先考量由民間參與,並建立相關評估及審核機制。」。
主計處爰於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四日處忠字第○九二○○一三六一號函請各計畫主辦機關應於相關計畫規劃階段,確實依行政院核定之「重大公共建設財務計畫及定期檢討機制」、「重大公共建設財務計畫編製手冊」等規定辦理,並配合經建會及工程會審議作業需要,研擬完整財務計畫後,循規定程序報核。
另「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獎勵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具有顯著績效時,中央得調增計畫型補助事項之補助比率。
查本年度中央各部會編列計畫型補助款之主管機關包括文建會、原民會、體委會、客委會、內政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經濟部、交通部、國科會、農委會、衛生署、環保署等,合計編列約六百八十億元。
本項措施請中央各部會主管機關辦理地方政府計畫型補助事項時,除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就補助對象、補助比率及處理程序訂定處理原則外,並應於該補助處理原則中明定:應先審核地方申請計畫是否具備民間參與空間,如其具有民間參與空間但不採用民間參與方式辦理者,將不予補助,另如採民間參與者,則優先就自償率不足處,給予相對比率之補助。另請各部會一併落實「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十一條規定。
二.鼓勵對象:工作團隊
(一)頒發工作團隊簽約獎金
為提高主辦機關工作團隊辦理促參案件誘因,將擴大獎勵範圍,對已提報工程會促參案件管考系統並完成簽訂投資契約之案件,給予工作團隊簽約獎金之鼓勵,該獎金計算方式原則為:簽訂投資契約之民間投資額度每一億元者,給簽約獎金一萬元,並分別設定獎金之上、下限為五十萬元及一萬元。
本項措施由工程會研訂簽約獎金頒發作業要點,並據以實施。
(二)民間參與公共建設金擘獎
本項為既有之鼓勵措施,由工程會依「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貢獻卓越獎頒發作業要點」賡續辦理,獎勵方式為:
1、政府機關團隊獎:由行政院頒獎表揚,特優案件每團隊頒發獎金一百萬元及獎座、獎狀,優等案件每團隊獎金頒發六十萬元及獎座、獎狀。得獎團隊成員按其貢獻程度依公務人員考績法予以敘獎,其中特優案件之團隊成員最高一次記二大功,優等案件之團隊成員最高一次記一大功,並得於機關推薦工作績優人員或模範公務人員時優先考量。另得獎團隊成員可獲頒與獎座相同標章之紀念獎項。
2、民間經營團隊獎:由行政院頒獎表揚,特優案件及優等案件之得獎團隊可獲頒獎座及獎狀。
陸、預期效益
本方案所提鼓勵措施,大致可區分為「補助措施」及「獎勵措施」,而涵蓋的對象包括「主辦機關」及「工作團隊」,另計畫期間則接續本年度及中長程措施;預期本方案將有利於大幅提高各主辦機關及其工作團隊主動、積極辦理促參案件意願,進而引入民間投資、減少政府財政支出、提升公共建設管理效能、帶動景氣、創造就業機會。
柒、執行與管考
一、本方案各項措施所需經費由主辦機關循預算程序編列,九十二年度已列入預算者,應依計畫確實執行,其餘未列預算者由各主辦機關依方案內容編列預算,納入各年度開始辦理。
二、本方案由各主辦機關負責推動辦理(詳附件應辦事項分工及辦理時程表),由工程會列管、檢討。
三、本方案自報奉
行政院核定後實施。
「行政院鼓勵各機關積極辦理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方案」應辦事項分工及辦理時程表
九十二年五月
編號
|
鼓勵項目
|
具體措施
|
主辦機關
|
協辦機關
|
完成期限
|
一、鼓勵對象:主辦機關
|
(一)
|
各機關新增促參業務可寬籌經費支應
|
各主辦機關積極辦理促參案件,所需增加促參有關預算,屬公共工程經費由經建會於公共工程預算額度內優先支應,屬經常性經費由主計處增列機關額度外預算專項優先支應,並將此原則納入各年度預算籌編相關規定。
|
經建會
|
|
經常性辦理。
|
主計處
|
|
即函知各主辦機關已將此原則納入各年度預算籌編相關規定。
經常性辦理。
|
(二)
|
各機關辦理促參業務所節餘之人力獎勵措施
|
各機關辦理促參業務具有精簡人力及經費之成效者,得比照行政院頒之「各機關(構)、學校推動政府業務委託民間辦理後,所節餘人力與經費獎勵措施」辦理。
|
人事局
|
工程會
|
經常性辦理。
|
(三)
|
補助辦理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前置作業費用
|
1、訂定補助要點。
|
工程會
|
|
92/06
|
|
|
2、工程會已於九十二年度擴大公共建設方案編列補助縣市政府辦理促參案件前置作業費用。
|
工程會
|
|
俟預算通過後據以辦理年度補助事項。
|
|
|
3、工程會於往後年度預算中,新增編列「補助縣市政府辦理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計畫」。
|
工程會
|
|
經常性辦理。
|
|
|
4、經建會已於九十二年度擴大公共建設方案編列辦理重大公共建設民間參與之先期規劃計畫。
|
經建會
|
|
俟預算通過後據以辦理年度補助事項。
|
(四)
|
地方政府基本建設經費補助措施
|
檢討於九十三及往後年度「提高辦理促參成果佔各縣市基本設施補助經費權重」及「將補助範圍納入直轄市政府」之可行性。
|
主計處
|
工程會
|
92/12檢討完成。
|
(五)
|
地方政府計畫型補助事項措施
|
1、各部會辦理地方計畫型補助申請時,應於補助處理原則中明定:須先審核是否具有民間參與空間,如其具民間參與空間但未採用民間參與者,不予補助;如採用民間參與辦理者,則優先就自償率不足處給予相對比例之補助。(參考引進英國PFI制度)
|
文建會
原民會
體委會
客委會
內政部
國防部
財政部
教育部
經濟部
交通部
國科會
農委會
衛生署
環保署
|
主計處
經建會
工程會
|
92/09各部會應於其主辦之地方計畫型補助處理原則中增訂本項規定。
經常性辦理。
|
|
|
2、中央各部會主管機關辦理地方政府計畫型補助事項時,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就辦理「獎勵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具有顯著績效者,得調增計畫型補助事項之補助比率。
|
文建會
原民會
體委會
客委會
內政部
國防部
財政部
教育部
經濟部
交通部
國科會
農委會
衛生署
環保署
|
主計處
工程會
|
經常性辦理。
|
二、鼓勵對象:工作團隊
|
(一)
|
頒發工作團隊簽約獎金
|
1、訂定頒發簽約獎金要點。
|
工程會
|
|
92/06
|
|
|
2、工程會已於九十二年度之擴大公共建設方案編列成功簽訂促參案件投資契約獎金。
|
工程會
|
|
俟預算通過後據以辦理年度頒發事宜。
|
|
|
3、工程會於往後年度預算中,新增編列「各機關辦理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成功簽訂投資契約獎勵計畫」。
|
工程會
|
|
經常性辦理。
|
(二)
|
民間參與公共建設金擘獎
|
賡續辦理,獎勵辦理促參績效特優及優等之案件。
|
工程會
|
|
經常性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