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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簽約激勵獎金要點
民國 98 年 02 月 23 日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有效激勵機關人員辦理促
    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以下簡稱促參案件)之企圖心,形成強烈
    組織目標共識,以積極推動促參案件,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機關,指實際參與及協助辦理促參案件之主辦機關及被授
    權或委託之機關。


三、符合下列要件之促參案件,發給簽約激勵獎金:
(一)符合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列管及考核作業要點第二點規定,
      並於會計年度內簽訂投資契約者。
(二)符合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之重大公共建設範圍規定,或民間投
      資總額達新臺幣(以下同)一億元以上者。


四、本要點獎勵對象為機關實際參與及協助辦理促參案件之現職人員,除
    本機關人員外,並得包含其他機關積極協助推動該促參案件之人員。


五、獎勵方式除由本會頒發簽約激勵獎金外,公務人員並得按其貢獻度,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予以敘獎。


六、簽約激勵獎金之計算方式如下:
(一)民間投資總額未達一億元之重大公共建設案件,頒給簽約激勵獎金
      一萬元。
(二)民間投資總額達一億元之案件,頒給簽約激勵獎金一萬元;民間投
      資總額逾一億元者,其超過部分,每增一億元,加發簽約激勵獎金
      一萬元。
(三)民間自行規劃且自行備具土地之促參案件,其簽約激勵獎金依前二
      款計算後折半發給。
  案件未依列管原訂日期如期簽約者,獎金額度折半發給。
  前二項計算之獎金額度,最低以一萬元計,最高以一百萬元為限。


七、簽約激勵獎金以個案為申請單位,由機關檢附簽約激勵獎金申請表、
    投資契約書及投資計畫書,向本會提出申請。


八、本會應就簽約激勵獎金申請案件,核定獎金金額,並通知機關。
  機關應於接獲本會核定簽約激勵獎金之通知後十日內,檢附領據、受
    獎人員名單、獎金分配表及案件效益表函送本會,由本會按季辦理撥
    款。


九、案件於申請時如有異議、申訴者,於異議、申訴處理期間暫停發放,
    俟異議、申訴處理程序完成後,再行撥款。


十、已核發簽約激勵獎金之案件,於契約期滿前即已解除契約,並以相同
    標的物續辦招商成功簽約者,不再發給本獎金。


十一、案件自簽約日起一年內即解除或終止投資契約者,機關應即函報本
      會,並將該案件依本要點核發之獎金全數繳回本會。


十二、第六點第一項民間投資總額之認定及第七點申請表件、資料之格式
      及內容,由本會定之。


十三、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會相關預算支應。


十四、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至本要點生效日前簽訂投資契約之案件
      ,亦適用本要點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