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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列管及考核作業要點
民國 99 年 06 月 09 日
立法理由:
一、(目的及依據)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以下簡稱促參法)主管機關為辦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以下簡稱促參案件)資訊之蒐集、公告及統計,特依促參法第六條第二款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基本資訊蒐集範圍)
促參案件基本資訊蒐集範圍包括:
(一)依促參法辦理者。
(二)鄉(鎮、市)公所辦理之公共建設,其類別及民間參與方式符合促參法第三條第一項各款及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並經主管機關提報行政院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推動委員會同意備查者。
(三)前款以外,依其他法令辦理之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經行政院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推動委員會指示納入統計者。
三、(基本資訊提報時點)
前點基本資訊蒐集範圍案件,各該機關應於下列期間內,於主管機關建置之資訊系統(以下簡稱促參資訊系統)登載促參案件基本資訊,經主管機關審核同意後,納入基本資訊蒐集及統計:
(一)尚未簽訂投資契約案件(以下簡稱未簽約案件):
1、政府規劃辦理之案件:經核准以民間參與方式辦理之日起七日內。
2、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案件:
(1)民間自行備具土地者:依「主辦機關審核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案件注意事項」審核通過之日起七日內。
(2)政府提供土地設施者:依「主辦機關審核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案件注意事項」初步審核通過之日起七日內。
3、鄉(鎮、市)公所及依其他法令辦理之案件,依第一目規定提報,或經由所隸縣政府依同目規定提報。
 (二)已完成投資契約簽訂案件(以下簡稱已簽約案件):
1、機關應於簽訂投資契約(含營運期滿優先定約)之日起三十日內檢具案件之契約書、投資計畫書等資料函送主管機關辦理民間投資金額認定。
2、機關應於接獲主管機關通知完成民間投資金額認定後七日內登載
四、(基本資訊填報原則)
符合促參法第三條第二項所稱重大公共建設案件,應於基本資訊及公告資訊之英文欄位填寫相關資訊。
未簽約案件「預估民間投資金額」欄位之資訊,以公告招商文件所定之最低民間投資金額登載。
五、(基本資訊之修正)
登載於促參資訊系統之案件基本資訊,其修正,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預計辦理期程:
1、未簽約案件經主管機關定期檢討後,逕行修正促參資訊系統期程
2、已簽約案件由機關載明原因以電子資料方式傳輸至促參資訊系統進行修正。
(二)民間投資金額:
1未簽約案件於選出最優申請人時,由機關將最優申請人投資計畫書內有關財務規劃內容函送主管機關,據以針對民間投資金額進行必要修正。
2已簽約案件如有民間擴大投資且完成投資契約修約者,於修約之日起七日內,由機關將擴大投資部分之相關財務資料函送主管機關計入當年度之新增簽約金額統計,並登載於促參資訊系統
(三)其餘項目之修正,由機關載明原因,登載於促參資訊系統。
已簽約案件依第七點第二項規定停止月進度填報者,停止填報後如有契約變更或終止之情形,機關應將相關資料函送主管機關進行修正。
六、(月進度填報時點)
機關應於每月十日前,將案件前一月份辦理情形登載於促參資訊系統。
案件之預計簽約日,經依前點由主管機關檢討改列為「評估中」者,免按月登載進度報表。
七、(基本資訊蒐集停止時點)
機關辦理之促參案件於前置作業階段或履約期間因故停止執行者,除第二項之情形外,應備具緣由函報主管機關審核同意後,停止基本資訊暨月進度之登載,未簽約案件並應併附公共建設促參預評估檢核表。
已簽約案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機關應登載於促參資訊系統,並停止月進度之填報:
(一)依促參法辦理之案件:民間機構營運滿一年。
(二)依其他法令辦理之案件:公共建設整體計畫完工;無工程者,民間機構營運滿一年。
八、(提案檢討)
機關應配合年度施政計畫之作業時程,於每年一月檢討未來四年度預計辦理之促參案件及其預估之民間投資金額,依第三點之規定登載於促參資訊系統。
九、(統計及公告作業)
主管機關應對促參資訊系統之基本資訊定期進行統計,並將統計結果函送各機關及公開於主管機關資訊網路。
機關應參酌主管機關統計結果,就表現優良之有關人員依相關法令予以獎勵;統計結果不佳者,應進行檢討及改進。
十、(促參資訊系統建置)
促參資訊系統,由主管機關建置,各機關應依本要點之規定及系統內容,登載各項促參基本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