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 (目的)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有效激勵機關工作團隊辦
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 (以下簡稱促參案件) 之企圖心,形成
強烈組織目標共識,以積極推動促參案件,特訂定本要點。
二 (適用之機關)
本要點所稱之機關,指實際推動促參案件之主辦機關或/及被授權 (
或委託) 之機關。
三 (適用之促參案件範圍)
本要點所稱之促參案件,指經登錄本會促參案件資訊管考系統列管,
符合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之公共建設定義及以
符合同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之方式由民間參與之公共建設,並於本 (
九十二) 年度內與民間成功簽訂投資契約之案件。
特殊個案,經行政院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推動委員會決議辦理並要
求列管者,視同前項之促參案件。
四 (獎勵對象)
本要點獎勵之機關工作團隊,其成員除本機關人員外,並得包括其他
顧問機構或政府機關積極協助推動促參案件之工作夥伴。
五 (獎勵方式)
獎勵方式除由本會頒發簽約獎金外,工作團隊成員為公務員者,並得
按其貢獻度依公務人員考績法予以敘獎。
六 (獎金計算方式)
簽約獎金之計算方式如下:
(一) 民間投資額度未達新臺幣 (以下同) 一億元者,頒給簽約獎金一萬
元。
(二) 民間投資額度達一億元以上者,每增一億元,加發簽約獎金一萬元
。但最高以五十萬元為限。
(三) 民間自行規劃且自行備具土地之促參案件,其簽約獎金依前二款計
算後折半發給,並最低以一萬元計。
七 (申請方式)
簽約獎金以個案為申請單位,由機關檢附簽約獎金申請表 (如附件)
向本會提出申請。
簽約獎金申請日期,屬九十二年上半年度簽約案件,應於九十二年七
月三十一日前將申請表送達本會提出申請;屬九十二年下半年度簽約
案件,應於九十三年一月二日前將申請表送達本會提出申請;逾期不
予受理。
八 (審核作業)
本會應就簽約獎金申請案件,核定獎金金額,並通知機關。
機關應於接獲本會核定簽約獎金之通知後五日內,檢附領據及工作團
隊各成員獎金分配表,函送本會辦理撥款。
九 (經費來源)
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會九十二年度追加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