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工程會)為獎勵民間參與公共建設
,提升國內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推動成效,特訂定本要點。
二、獎勵內容
(一)獎別:
1.民間經營團隊獎:以經營管理服務品質良好之公共建設作為標的
,獎勵該民間機構經營團隊。
2.政府機關團隊獎:獎勵實際推動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以
下簡稱促參案件)之主辦機關或/及被授權(或受委託)機關工作
團隊,成員可包括本機關以外其他機關積極參與推動是項計畫之
工作夥伴。
3.顧問機構團隊獎:獎勵受政府機關委託,協助推動促參案件,並
獲主辦機關推薦績效良好之顧問機構團隊。
(二)獎勵方式:
1.民間經營團隊獎:民間經營團隊獎:由行政院頒獎表揚,特優及
優等案件之得獎團隊可獲頒獎座及獎狀;佳等案件可獲頒獎狀。
工程會得於活動完成後,製作活動專輯或電視採訪節目,並得將
名單公布於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資訊網站,廣為宣傳,以表彰其優
良事蹟。
2.政府機關團隊獎:由行政院頒獎表揚,特優案件每團隊頒發獎金
新臺幣一百萬元及獎座、獎狀;優等案件每團隊頒發獎金新臺幣
六十萬元及獎座、獎狀;佳等案件每團隊頒發獎狀。得獎團隊成
員按其貢獻程度依公務人員考績法予以敘獎,其中特優案件之團
隊成員最高得一次記二大功;優等案件之團隊成員最高得一次記
一大功;佳等案件之團隊成員最高得記嘉獎二次。特優及優等案
件之團隊成員得於機關推薦工作績優人員或模範公務人員時優先
考量,並可獲頒與獎座相同標章之紀念獎項。
3.顧問機構團隊獎:顧問機構團隊獎:由行政院頒獎表揚,特優及
優等案件之得獎團隊可獲頒獎座及獎狀;佳等案件可獲頒獎狀。
工程會並得於活動完成後,製作活動專輯或電視採訪節目,廣為
宣傳,以表彰其優良事蹟,特優及優等案件並適用押標金保證金
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三十三條之五關於優良廠商押標金、保證
金減收之規定。
4.入圍第一目獎別之民間經營團隊,得依其對公益之貢獻,另頒發
公益獎,並由行政院頒發獎狀,以資鼓勵。
5.第一目至第三目之佳等獎,同一案件不得重複給獎。
(三)觀摩學習:得獎機關(構)可獲邀於工程會辦理之相關觀摩會中,
就其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計畫之推動及參與經驗提出研討,以供各界
參考學習。
三、申請資格:
(一)民間經營團隊獎:
1.民間機構營運符合下列各款之一之公共建設達一年以上,且同一
案件三年內未曾獲本獎別之特優或優等獎者:
(1)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以下簡稱促參法)辦理。
(2)依其他法令辦理,其公共建設類別及民間參與方式符合促參法
第三條第一項各款及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規定之方式。
2.具下列成效之一:
(1)公共服務品質優良。
(2)增進經濟效益。
(3)善盡社會責任。
(4)經營管理理念創新。
(5)其他經民間機構自評具特殊貢獻。
(二)政府機關團隊獎:
1.政府機關辦理符合下列各款之一之公共建設營運達一年以上,且
同一案件未曾獲本獎別之特優或優等獎者:
(1)依促參法辦理。
(2)依其他法令辦理,其公共建設類別及民間參與方式符合促參法
第三條第一項各款及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規定之方式。
2.具下列成效之一:
(1)計畫內容創新,並有助於改善公共服務品質或增進經濟效益。
(2)工作團隊運作效率甚佳,且如期完成計畫推動。
(3)積極協調並排除計畫障礙。
(4)招商或協商策略成功。
(5)履約管理計畫具體可行且管理事項成效良好。
(6)契約內容足為其他案件之參考。
(7)跨機關或單位協調獲具體成效。
(8)其他經主辦工作團隊自評具特殊貢獻。
(三)顧問機構團隊獎:
1.顧問機構協助政府主辦機關辦理符合下列各款之一之公共建設營
運達一年以上,且同一案件未曾獲本獎別之特優或優等獎者:
(1)依促參法辦理。
(2)依其他法令辦理,其公共建設類別及民間參與方式符合促參法
第三條第一項各款及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規定之方式。
2.具下列成效之一:
(1)主動協助主辦機關規劃計畫內容創新,並有助於改善公共服務
品質或增進經濟效益。
(2)主動積極協調並協助主辦機關排除計畫障礙,所提招商或協商
策略成功,且如期完成計畫推動。
(3)所擬促參契約內容足為其他案件之參考。
(4)所擬履約管理計畫具體可行且管理成效良好。
(5)其他經顧問機構自評,且經主辦機關推薦具特殊貢獻。
四、申請方式:
(一)民間經營團隊獎:
1.以公共建設個案為申請單位。
2.由個案主辦機關或被授權(或受委託)機關推薦,或由該民間機
構自行於工程會公告申請期間內,備妥相關文件提出書面申請。
(二)政府機關團隊獎:
1.以公共建設個案為申請單位,且每案團隊成員以二十人為限。
2.由個案主辦機關或被授權(或受委託)機關於工程會公告申請期
間內,備妥相關文件提出書面申請。
(三)顧問機構團隊獎:
1.以公共建設個案為申請單位。
2.由顧問機構備妥相關文件送交主辦機關推薦,於工程會公告申請
期間內提出書面申請。
五、評選方式:
(一)評選委員會:依民間經營團隊獎、政府機關團隊獎及顧問機構團隊
獎分別設置,均置委員七人至十七人,由工程會遴選產官學界具相
關專業知識或經驗人員組成;並由工程會指定其中一人兼任召集人。
(二)評選程序:
1.由工程會檢視申請案件書面文件齊備後,提交評選委員會進行初
評及複評:
(1)初評:就書面申請文件召開初評會議評選入圍案件。
(2)複評:就入圍案件實地查核後,召開複評會議評選出特優、優
等及佳等案件,並得予從缺。
2.評選結果之核定:就評選委員會之評選結果,簽報行政院促進民
間參與公共建設推動委員會主任委員核定。
(三)評選標準:有關評選項目及評選標準於評選委員會成立後訂定並公
告之;修正時,亦同。
六、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工程會公告之。
七、辦理本案所需經費,由工程會編列預算支應。
各獎別之獎項名額,由工程會視當年度預算額度調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