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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民間參與公共建設金擘獎頒發作業要點
民國 101 年 04 月 09 日
立法理由:
說  明:
修正「民間參與公共建設金擘獎頒發作業要點」第二點、第四點、第五點,並自即日生效,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
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工程會)為獎勵民間參與公共建設
    ,提升國內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推動成效,特訂定本要點。


二、獎勵內容
(一)獎別:
      1.民間經營團隊獎:以經營管理服務品質良好之公共建設作為標的
        ,獎勵該民間機構經營團隊。
      2.政府機關團隊獎:獎勵實際推動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以
        下簡稱促參案件)之主辦機關或/及被授權(或受委託)機關工作
        團隊,成員可包括本機關以外其他機關積極參與推動是項計畫之
        工作夥伴。
      3.顧問機構團隊獎:獎勵受政府機關委託,協助推動促參案件,並
        獲主辦機關推薦績效良好之顧問機構團隊。

(二)獎勵方式:
      1.民間經營團隊獎:民間經營團隊獎:由行政院頒獎表揚,特優及
        優等案件之得獎團隊可獲頒獎座及獎狀;佳等案件可獲頒獎狀。
        工程會得於活動完成後,製作活動專輯或電視採訪節目,並得將
        名單公布於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資訊網站,廣為宣傳,以表彰其優
        良事蹟。      
      2.政府機關團隊獎:由行政院頒獎表揚,特優案件每團隊頒發獎金
        新臺幣一百萬元及獎座、獎狀;優等案件每團隊頒發獎金新臺幣
        六十萬元及獎座、獎狀;佳等案件每團隊頒發獎狀。得獎團隊成
        員按其貢獻程度依公務人員考績法予以敘獎,其中特優案件之團
        隊成員最高得一次記二大功;優等案件之團隊成員最高得一次記
        一大功;佳等案件之團隊成員最高得記嘉獎二次。特優及優等案
        件之團隊成員得於機關推薦工作績優人員或模範公務人員時優先
        考量,並可獲頒與獎座相同標章之紀念獎項。
      3.顧問機構團隊獎:顧問機構團隊獎:由行政院頒獎表揚,特優及
        優等案件之得獎團隊可獲頒獎座及獎狀;佳等案件可獲頒獎狀。
        工程會並得於活動完成後,製作活動專輯或電視採訪節目,廣為
        宣傳,以表彰其優良事蹟,特優及優等案件並適用押標金保證金
        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三十三條之五關於優良廠商押標金、保證
        金減收之規定。
      4.入圍第一目獎別之民間經營團隊,得依其對公益之貢獻,另頒發
        公益獎,並由行政院頒發獎狀,以資鼓勵。     
      5.第一目至第三目之佳等獎,同一案件不得重複給獎。
(三)觀摩學習:得獎機關(構)可獲邀於工程會辦理之相關觀摩會中,
      就其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計畫之推動及參與經驗提出研討,以供各界
      參考學習。


三、申請資格:
(一)民間經營團隊獎:
      1.民間機構營運符合下列各款之一之公共建設達一年以上,且同一
        案件三年內未曾獲本獎別之特優或優等獎者:
   (1)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以下簡稱促參法)辦理。
   (2)依其他法令辦理,其公共建設類別及民間參與方式符合促參法
          第三條第一項各款及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規定之方式。
      2.具下列成效之一:    
   (1)公共服務品質優良。
   (2)增進經濟效益。
   (3)善盡社會責任。
   (4)經營管理理念創新。
   (5)其他經民間機構自評具特殊貢獻。
(二)政府機關團隊獎:
      1.政府機關辦理符合下列各款之一之公共建設營運達一年以上,且
        同一案件未曾獲本獎別之特優或優等獎者:
   (1)依促參法辦理。
   (2)依其他法令辦理,其公共建設類別及民間參與方式符合促參法
          第三條第一項各款及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規定之方式。
      2.具下列成效之一:    
   (1)計畫內容創新,並有助於改善公共服務品質或增進經濟效益。
   (2)工作團隊運作效率甚佳,且如期完成計畫推動。
   (3)積極協調並排除計畫障礙。
   (4)招商或協商策略成功。
   (5)履約管理計畫具體可行且管理事項成效良好。
   (6)契約內容足為其他案件之參考。
   (7)跨機關或單位協調獲具體成效。
   (8)其他經主辦工作團隊自評具特殊貢獻。
(三)顧問機構團隊獎:
      1.顧問機構協助政府主辦機關辦理符合下列各款之一之公共建設營
        運達一年以上,且同一案件未曾獲本獎別之特優或優等獎者:
   (1)依促參法辦理。
   (2)依其他法令辦理,其公共建設類別及民間參與方式符合促參法
          第三條第一項各款及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規定之方式。
      2.具下列成效之一:    
   (1)主動協助主辦機關規劃計畫內容創新,並有助於改善公共服務
          品質或增進經濟效益。
   (2)主動積極協調並協助主辦機關排除計畫障礙,所提招商或協商
          策略成功,且如期完成計畫推動。
   (3)所擬促參契約內容足為其他案件之參考。
   (4)所擬履約管理計畫具體可行且管理成效良好。
   (5)其他經顧問機構自評,且經主辦機關推薦具特殊貢獻。


四、申請方式:
(一)民間經營團隊獎:
      1.以公共建設個案為申請單位。
      2.由個案主辦機關或被授權(或受委託)機關推薦,或由該民間機
        構自行於工程會公告申請期間內,備妥相關文件提出書面申請。
(二)政府機關團隊獎:
      1.以公共建設個案為申請單位,且每案團隊成員以二十人為限。
      2.由個案主辦機關或被授權(或受委託)機關於工程會公告申請期
        間內,備妥相關文件提出書面申請。
(三)顧問機構團隊獎:
      1.以公共建設個案為申請單位。
      2.由顧問機構備妥相關文件送交主辦機關推薦,於工程會公告申請
        期間內提出書面申請。


五、評選方式:
(一)評選委員會:依民間經營團隊獎、政府機關團隊獎及顧問機構團隊
      獎分別設置,均置委員七人至十七人,由工程會遴選產官學界具相
      關專業知識或經驗人員組成;並由工程會指定其中一人兼任召集人。
(二)評選程序:
      1.由工程會檢視申請案件書面文件齊備後,提交評選委員會進行初
        評及複評:
     (1)初評:就書面申請文件召開初評會議評選入圍案件。
     (2)複評:就入圍案件實地查核後,召開複評會議評選出特優、優
          等及佳等案件,並得予從缺。
      2.評選結果之核定:就評選委員會之評選結果,簽報行政院促進民
        間參與公共建設推動委員會主任委員核定。
(三)評選標準:有關評選項目及評選標準於評選委員會成立後訂定並公
      告之;修正時,亦同。


六、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工程會公告之。


七、辦理本案所需經費,由工程會編列預算支應。
    各獎別之獎項名額,由工程會視當年度預算額度調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