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民間參與公共建設金擘獎頒發作業要點
民國 99 年 06 月 03 日
立法理由:
說  明:
一、旨揭要點修正草案業奉行政院99年5月26日院臺工字第0990029539號函准予依核定本
辦理。
二、檢附本要點及其修正總說明、修正對照表各乙份,另本要點檔案,請至本會網站下
載,網址及路徑如下:http://www.pcc.gov.tw→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相關法規→子法
及相關規定→金擘獎相關規定。
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工程會)為獎勵民間參與公共建設
    ,提升國內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推動成效,特訂定本要點。


二、獎勵內容
(一)獎別:
      1.民間經營團隊獎:以經營管理服務品質良好之公共建設作為標的
        ,獎勵該民間機構經營團隊。
      2.政府機關團隊獎:獎勵實際推動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以
        下簡稱促參案件)之主辦機關或/及被授權(或委託)機關主辦
        工作團隊,成員可包括本機關以外其他機關積極參與推動是項計
        畫之工作夥伴。
      3.顧問機構團隊獎:獎勵受政府機關委託,協助推動促參案件,並
        獲主辦機關推薦績效良好之顧問機構團隊。
      4.前三目獎別,得視需要以參與申請案件特性分組評選,並得依其
        對公益之貢獻,另頒發公益獎。
(二)獎勵方式:
      1.民間經營團隊獎:由行政院頒獎表揚,特優案件及優等案件之得
        獎團隊可獲頒獎座及獎狀;佳等案件可獲頒獎狀。工程會得於活
        動完成後,製作活動專輯或電視採訪節目,並得將名單公布於民
        間參與公共建設資訊網站,廣為宣傳,以表彰其優良事蹟。
      2.政府機關團隊獎:由行政院頒獎表揚,特優案件每團隊頒發獎金
        新臺幣一百萬元及獎座、獎狀;優等案件每團隊頒發獎金新臺幣
        六十萬元及獎座、獎狀佳等案件每團隊頒發獎狀。得獎團隊成
        員按其貢獻程度依公務人員考績法予以敘獎,其中特優案件之團
        隊成員最高得一次記二大功;優等案件之團隊成員最高得一次記
        一大功;佳等案件之團隊成員最高得記嘉獎二次。特優及優等案
        件之團隊成員,得於機關推薦工作績優人員或模範公務人員時優
        先考量,並可獲頒與獎座相同標章之紀念獎項。
      3.顧問機構團隊獎:由行政院頒獎表揚,特優及優等案件之得獎團
        隊可獲頒獎座及獎狀;佳等案件可獲頒獎狀。工程會並得於活動
        完成後,製作活動專輯或電視採訪節目,廣為宣傳,以表彰其優
        良事蹟,並適用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三十三條之
        五關於優良廠商押標金、保證金減收之規定。
      4.前三目獎別之公益獎,由行政院頒發獎狀,以資鼓勵。
      5.第一目至第三目之佳等獎,同一案件不得重複給獎。
(三)觀摩學習:得獎機關(構)可獲邀於工程會辦理之相關觀摩會中,
      就其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計畫之推動及參與經驗提出研討,以供各界
      參考學習。


三、申請資格:
(一)民間經營團隊獎:民間機構以符合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以下
      簡稱促參法)第八條第一項所規定之方式,營運符合促參法第三條
      第一項各款定義之公共建設達一年以上,且同一案件三年內未曾獲
      本獎別之特優或優等獎,並具下列成效之一者:
      1.公共服務品質優良。
      2.增進經濟效益。
      3.善盡社會責任。
      4.經營管理理念創新。
      5.其他經民間機構自評具特殊貢獻。
(二)政府機關團隊獎:政府主辦工作團隊辦理符合促參法第三條第一項
      各款定義之公共建設,並以符合促參法第八條第一項所規定之方式
      ,委託民間機構營運達一年以上,且同一案件未曾獲本獎別之特優
      或優等獎,其辦理過程或成果,具下列成效之一者:
      1.計畫內容創新,並有助於改善公共服務品質或增進經濟效益。
      2.工作團隊運作效率甚佳,且如期完成計畫推動。
      3.積極協調並排除計畫障礙。
      4.招商或協商策略成功。
      5.履約管理計畫具體可行且管理事項成效良好。
      6.契約內容足為其他案件之參考。
      7.跨機關或單位協調獲具體成效。
      8.其他經主辦工作團隊自評具特殊貢獻。
(三)顧問機構團隊獎:顧問機構團隊協助政府主辦機關辦理符合促參法
      第三條第一項各款定義之公共建設,並以符合促參法第八條第一項
      所規定之方式,委託民間機構營運達一年以上,獲主辦機關推薦績
      效良好,且同一案件未曾獲本獎別之特優或優等獎,並具下列成效
      之一者:
      1.主動協助主辦機關規劃計畫內容創新,並有助於改善公共服務品
        質或增進經濟效益。
      2.主動積極協調並協助主辦機關排除計畫障礙,所提招商或協商策
        略成功,且如期完成計畫推動。
      3.所擬促參契約內容足為其他案件之參考。
      4.所擬履約管理計畫具體可行且管理成效良好。
      5.其他經顧問機構自評,且經主辦機關推薦具特殊貢獻。


四、申請方式:
(一)民間經營團隊獎:
      1.以公共建設個案為申請單位。
      2.由個案主辦機關或被授權(或委託)機關推薦,或由該民間機構
        自行申請。
      3.申請或推薦機關(構)應於工程會公告申請期間內,備妥相關文
        件向工程會提出書面申請。
(二)政府機關團隊獎:
      1.以公共建設個案為申請單位,且每案團隊成員以二十人為限。
      2.由促參案件之主辦機關或被授權(或委託)機關於工程會公告申
        請期間內備妥相關文件向工程會提出書面申請。
(三)顧問機構團隊獎:
      1.以公共建設個案為申請單位。
      2.由顧問機構備妥相關文件送交主辦機關推薦,於工程會公告申請
        期間內向工程會提出書面申請。
(四)前二款規定獎項之申請,應以同一公共建設為申請單位,並統一由
      該案政府主辦機關向工程會提出申請。


五、評選方式:
(一)評選組織:
      1.初評委員會:依民間經營團隊獎、政府機關團隊獎及顧問機構團
        隊獎分別設置,均置委員七人至十七人,由工程會遴選產官學界
        具相關專業知識或經驗人員組成;並由工程會指定其中一人兼任
        召集人。
      2.複評委員會:置委員七人,由行政院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推動
        委員會委員組成;其召集人,由工程會主任委員兼任。
(二)評選程序:
      1.由工程會檢視申請案件書面文件齊備後,進行初評及複評。
      2.初評:由初評委員會分二階段進行:
     (1)書面評選階段:就書面申請文件評選書面入圍案件。
     (2)實地查核階段:就書面入圍案件實地查核後,評選出特優、優
          等及佳等入圍案件。
      3.複評:由複評委員會就初評評選結果進行複評,評定特優、優等
        及佳等案件。
(三)按前點第四款規定,政府機關及顧問機構團隊獎以同一公共建設為
      申請單位,經評定為特優、優等及佳等獎時,共同獲獎、分別給獎
      。
(四)評選標準:有關評選項目及評選標準於評選組織成立後訂定並公告
      之;修正時,亦同。


六、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工程會公告之。


七、辦理本案所需經費,由工程會編列預算支應。
    各獎別之獎項名額,由工程會視當年度預算額度調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