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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民間參與公共建設金擘獎頒發作業要點
民國 92 年 05 月 30 日

一、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工程會)為獎勵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提升國內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推動成效,特訂定本要點。

二、 獎勵內容:

            (一)    獎別:

1.   民間經營團隊獎:以經營管理服務品質良好之公共建設作為標的,獎勵該民間機構經營團隊。

2.   政府機關團隊獎:獎勵實際推動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以下簡稱促參案件)之主辦機關或/及被授權(或委託)機關主辦工作團隊,成員可包括本機關以外其他機關積極協助推動是項計畫之工作夥伴。

            (二)    獎勵方式:

1.   民間經營團隊獎:由行政院頒獎表揚,特優案件及優等案件之得獎團隊可獲頒獎座及獎狀。工程會並得於活動完成後,製作活動專輯或電視採訪節目,廣為宣傳,以表彰其優良事蹟。

2.   政府機關團隊獎:由行政院頒獎表揚,特優案件每團隊頒發獎金新臺幣一百萬元及獎座、獎狀,優等案件每團隊頒發獎金新臺幣六十萬元及獎座、獎狀。得獎團隊成員按其貢獻程度依公務人員考績法予以敘獎,其中特優案件之團隊成員最高一次記二大功,優等案件之團隊成員最高一次記一大功,並得於機關推薦工作績優人員或模範公務人員時優先考量。另得獎團隊成員可獲頒與獎座相同標章之紀念獎項。

            (三)    觀摩研習:得獎機關(構)可獲邀於工程會辦理之相關觀摩會中,就其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計畫之推動及參與經驗提出研討,以供各界參考學習。

三、申請資格:

            (一)    民間經營團隊獎:民間機構以符合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以下簡稱促參法)第八條第一項所規定之方式,營運符合促參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第八款至第十款及第十三款定義之公共建設達一年以上,並獲具下列成效者:

1.   公共服務品質優良。

2.   增進經濟效益。

3.   善盡社會責任。

4.   經營管理理念創新。

5.   其他經民間機構自評具特殊貢獻。

            (二)    政府機關團隊獎:政府主辦工作團隊依促參法規定完成投資契約簽訂,其辦理過程或成果具下列成效者:

1.   計畫內容創新,並有助於改善公共服務品質或增進經濟效益。

2.   工作團隊運作效率甚佳,且如期完成計畫推動。

3.   積極協調並排除計畫障礙。

4.   招商或協商策略成功。

5.   契約內容足為其他案件之參考。

6.   跨機關或單位協調獲具體成效。

7.   其他經主辦工作團隊自評具特殊貢獻。

四、申請方式:

            (一)    民間經營團隊獎:

1.   以公共建設個案為申請單位,但曾獲頒本獎項之公共建設,三年內不得再申請。

2.   由委託民間經營公共設施之主辦機關或被授權(或委託)機關推薦,或由該民間機構自行申請。

3.   申請或推薦機關(構)應於工程會公告申請期間內,備妥相關文件向工程會提出書面申請。

            (二)    政府機關團隊獎:

1.   以公共建設個案為申請單位,每案僅限申請一次,且每案團隊成員以十人為限。

2.   由促參案件之主辦機關或被授權(或委託)機關於工程會公告申請期間內備妥相關文件向工程會提出書面申請。

五、評選方式:

            (一)    評選組織:

1.   初選委員會:依民間經營團隊獎及政府機關團隊獎分別設置,均置委員七人至十七人,由工程會遴選產官學界具相關專業知識或經驗人員組成;並由工程會指定其中一人兼任召集人。

2.   決選委員會:置委員七人,由行政院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推動委員會委員組成;其召集人,由工程會主任委員兼任。

            (二)    評選程序:

1.   由工程會檢視申請案件書面文件齊備後,進行初審及複審。

2.   初審:由初選委員會分二階段進行:

(1) 書面審查階段:就書面申請文件評選書面入圍案件。

(2) 簡報說明或實地查核階段:邀請書面入圍案件之團隊簡報說明,或實地查核後,評選出入圍案件。

3.   複審:由決選委員會就入圍案件,評選出特優案件及優等案件。

            (三)    評選標準:有關評選項目及評選標準於評選組織成立後訂定並公告之;修正時,亦同。

六、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工程會公告之。

七、辦理本案所需經費,由工程會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