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工程會)為獎勵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提升國內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推動成效,特訂定本要點。
二、 獎勵內容:
(一) 獎別:
1.
民間經營團隊獎:以經營管理服務品質良好之公共建設作為標的,獎勵該民間機構經營團隊。
2.
政府機關團隊獎:獎勵實際推動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以下簡稱促參案件)之主辦機關或/及被授權(或委託)機關主辦工作團隊,成員可包括本機關以外其他機關積極協助推動是項計畫之工作夥伴。
(二) 獎勵方式:
1.
民間經營團隊獎:由行政院頒獎表揚,特優案件及優等案件之得獎團隊可獲頒獎座及獎狀。工程會並得於活動完成後,製作活動專輯或電視採訪節目,廣為宣傳,以表彰其優良事蹟。
2.
政府機關團隊獎:由行政院頒獎表揚,特優案件每團隊頒發獎金新臺幣一百萬元及獎座、獎狀,優等案件每團隊頒發獎金新臺幣六十萬元及獎座、獎狀。得獎團隊成員按其貢獻程度依公務人員考績法予以敘獎,其中特優案件之團隊成員最高一次記二大功,優等案件之團隊成員最高一次記一大功,並得於機關推薦工作績優人員或模範公務人員時優先考量。另得獎團隊成員可獲頒與獎座相同標章之紀念獎項。
(三) 觀摩研習:得獎機關(構)可獲邀於工程會辦理之相關觀摩會中,就其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計畫之推動及參與經驗提出研討,以供各界參考學習。
三、申請資格:
(一) 民間經營團隊獎:民間機構以符合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以下簡稱促參法)第八條第一項所規定之方式,營運符合促參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第八款至第十款及第十三款定義之公共建設達一年以上,並獲具下列成效者:
1.
公共服務品質優良。
2.
增進經濟效益。
3.
善盡社會責任。
4.
經營管理理念創新。
5.
其他經民間機構自評具特殊貢獻。
(二) 政府機關團隊獎:政府主辦工作團隊依促參法規定完成投資契約簽訂,其辦理過程或成果具下列成效者:
1.
計畫內容創新,並有助於改善公共服務品質或增進經濟效益。
2.
工作團隊運作效率甚佳,且如期完成計畫推動。
3.
積極協調並排除計畫障礙。
4.
招商或協商策略成功。
5.
契約內容足為其他案件之參考。
6.
跨機關或單位協調獲具體成效。
7.
其他經主辦工作團隊自評具特殊貢獻。
四、申請方式:
(一) 民間經營團隊獎:
1.
以公共建設個案為申請單位,但曾獲頒本獎項之公共建設,三年內不得再申請。
2.
由委託民間經營公共設施之主辦機關或被授權(或委託)機關推薦,或由該民間機構自行申請。
3.
申請或推薦機關(構)應於工程會公告申請期間內,備妥相關文件向工程會提出書面申請。
(二) 政府機關團隊獎:
1.
以公共建設個案為申請單位,每案僅限申請一次,且每案團隊成員以十人為限。
2.
由促參案件之主辦機關或被授權(或委託)機關於工程會公告申請期間內備妥相關文件向工程會提出書面申請。
五、評選方式:
(一) 評選組織:
1.
初選委員會:依民間經營團隊獎及政府機關團隊獎分別設置,均置委員七人至十七人,由工程會遴選產官學界具相關專業知識或經驗人員組成;並由工程會指定其中一人兼任召集人。
2.
決選委員會:置委員七人,由行政院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推動委員會委員組成;其召集人,由工程會主任委員兼任。
(二) 評選程序:
1.
由工程會檢視申請案件書面文件齊備後,進行初審及複審。
2.
初審:由初選委員會分二階段進行:
(1)
書面審查階段:就書面申請文件評選書面入圍案件。
(2)
簡報說明或實地查核階段:邀請書面入圍案件之團隊簡報說明,或實地查核後,評選出入圍案件。
3.
複審:由決選委員會就入圍案件,評選出特優案件及優等案件。
(三) 評選標準:有關評選項目及評選標準於評選組織成立後訂定並公告之;修正時,亦同。
六、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工程會公告之。
七、辦理本案所需經費,由工程會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