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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3.15 2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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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營業稅申報案件核定公告作業要點
民國 100 年 04 月 20 日
法規內容:

一、 為辦理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二條之一第三項規定,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 本作業要點所稱主管稽徵機關,指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

三、 本作業要點適用範圍,係營業人依本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含無需加徵滯報金)之案件,主管稽徵機關收件後,自各該期(月)申報期限屆滿之次日起六個月內,經依其申報數核定且無應補繳稅額、無應退稅額或其應補、應退稅額符合免徵、免退規定者,應於核定期限屆滿前三日內以公告方式告知營業人,代替核定稅額通知文書之送達。

四、 依前點規定公告核定之案件,由主管稽徵機關聯合於同日在其公告欄黏貼及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登載公告,並自公告之日起發生效力。

五、 公告內容:

() 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二條之一第三項規定辦理。

() 營業人申報○年○期(月)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含無需加徵滯報金)之案件,主管稽徵機關收件後,於本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申報期限屆滿之次日起六個月內,經依申報數核定且無應補繳稅額、無應退稅額或其應補、應退稅額符合免徵、免退規定者,以本公告代替掣發核定稅額通知書。

() 本公告核定之案件,自公告日發生效力。

() 營業人對於本公告核定之案件如有不服,應於公告之次日起算三十日內,依規定格式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申請復查。

() 本公告核定之案件,在核課期間內,經另行發現有應徵之稅捐者,仍應依法補徵並依相關規定辦理。

() 本公告核定之案件,營業人可向所在地國稅局之分局(稽徵所、服務處)或由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http://www.etax.nat. gov.tw)查詢。

六、 聯合公告事宜由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輪流辦理,並以辦理公告之年度為基準每年輪流主辦。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