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目的:
為劃一稽徵機關核定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之認定範圍及標準,特訂定本要點。
二、
依據: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三條、本法施行細則第十條及財政部八十九年五月三日台財稅第八九○四五二七九九號函說明二、(一)規定辦理。
三、
適用對象:
供應大眾化消費之豆漿店、冰果店、甜食館、麵食館、自助餐、排骨飯、便當及餐盒之查定課徵營業人。
四、
前點之營業人,其銷售額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核定使用統一發票:
(一)
以連鎖或加盟方式經營。
(二)
以電子系統設備管理座位、提供取餐單或號碼牌方式經營。
(三)
透過網路銷售。
(四)
以電子方式或收銀機開立收據、處理或管控帳務。
(五)
依其營業狀況、商譽、季節性及其他情形,銷售額倍增,足以認定有使用統一發票能力。
五、
稽徵機關核定第三點之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作業方式如下:
(一)
應於實地訪查後填註「核定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訪查報告表」(如附件),必要時得請營業人之負責人在訪查報告表上簽名。
(二)
核定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應發函通知領用發票,並載明開始使用日期及相關規定。
(三)
營業人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而不使用者,應依本法第四十七條及財政部九十九年九月七日台財稅字第○九九○○二三五五一○號函規定辦理。
六、
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