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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船舶需用物品申請驗放作業要點
民國 98 年 10 月 15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 海關為處理航行國際航線船舶及船員需要用品、日用品及新臺幣之申請驗放,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船舶需用物品之申請驗放,悉依本作業要點辦理。但其他法令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三、船舶用品之申請驗放,依下列規定辦理之:

() 在港船舶就地採購之專用物料,應由輸出人檢具出口報單及依規定應行檢附之船長或船公司或其代理行之申請書及其他出口必須具備之有關文件,送海關出口單位審核,經核其品類量值合理者,即准由稽查單位關員辦理船邊驗放。但專用物料品類量值合理,不涉沖退稅及簽審規定,且其整批出口之離岸價格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者,其輸出人得檢具發票及「供應船舶/船員用品日用品申報表兼准單」(附件一)一式二份向海關申請,經核准後,由稽查單位關員於船邊核明無訛後裝運上船,免再檢附出口報單。

() 在港船舶就地採購之專用燃料(油),仍應由輸出人依出口貨物報關驗放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向海關辦理出口報關驗放手續。

四、船舶日用品之申請驗放,依下列規定辦理之:

() 船舶停泊港內期間或結關後航程中所需之船員食用品,應由船公司或其代理行或船舶日用品供應商填具「供應船舶/船員用品日用品申報表兼准單」(附件一)一式二份,詳列品名、數量、價值,經蓋章後,持向海關稽查單位申請核准裝船。其由船舶日用品供應商申請者,應檢附船長或大副之委託文件或船長或船公司之電子郵件、傳真或電報之訂單影本,經稽查單位審核船員每人每日食用品之合理數量,除白米按每人每日一.一二五公斤計算其航程糧食需要量外,其他食用品悉按實際需要審核後,於該申報表兼准單核章。申請人應於核准當日或核准供應期間內,持憑該申報表兼准單載運食用品至碼頭或船邊,交稽查單位碼頭值勤關員驗放裝船。裝船後,該申報表兼准單留置船上備查。因故未能裝船者,申請人應將申報表兼准單退回海關稽查單位辦理註銷。

() 船舶船員自用國內外菸酒申請作業方式如下:

1、 需申請退稅或銷案者:由貨物輸出人繕具出口報單,並註明「船員專用菸酒」,「審驗方式」欄內並申報「2」,經海關出口單位審核數量合理後,辦理通關,並由稽查單位辦理船邊驗放,以及監視封存船舶貯藏室。

2、 經聲明放棄退稅者:由船公司或其代理行或船舶日用品供應商填具「供應船舶/船員用品日用品申報表兼准單」(附件一)一式二份,詳列品名、數量、價值,其價值以每輪每航次離岸價格新臺幣五萬元為限,且不得與其他日用品合併申報,經蓋章後,持向海關稽查單位申請核准裝船。其由船舶日用品供應商申請者,應檢附船長或大副之委託文件或船長或船公司之電子郵件、傳真或電報之訂單影本,經稽查單位審核數量合理,即於申報表兼准單上核章,憑以辦理船邊驗放裝船。裝船時,除申報停泊港內期間使用者外,海關均應監視封存於船舶貯藏室,並於申報表兼准單上作成查驗及加封紀錄,存檔備核。

五、 船員攜帶自用零星已稅物品,如音響、錄放影機、電視機、個人電腦、高爾夫球具、照相機、望遠鏡或六分儀等上船時,得持具物品至海關稽查單位當場查驗,並填寫「出境旅客/船機服務人員攜帶已稅物品出口登記表」一式二份(附件二)交由值勤關員查對後上船。

六、 船舶需用或其船員需用之新臺幣,依中央銀行所定旅客之限額每人以六萬元為限。船員需用新臺幣需由船公司或其代理行攜帶上船者,應由船公司或其代理行出具申請書,向海關稽查單位申請,經承辦關員核對無訛,以關封封妥,並於加封兩端加蓋章戳後,交由申請人攜帶上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