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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貨主自備貨櫃免繳納營業稅保證金通關作業要點
民國 101 年 03 月 06 日
法規內容:
一、為執行貨主自備貨櫃,於進口時免繳納營業稅保證金,逾期未復運出口,
    始補徵營業稅之通關作業,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本要點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貨櫃:指符合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第二條規定所稱之貨櫃。
    (二)貨主自備貨櫃(Shipper's Own Container):指非屬船公司提供,而由
        進口人自國外、保稅區或自由貿易港區進口,並待復運出口至國外
        之貨櫃,但不包含已完稅使用出口後再復運進口或自國外進口並繳
        納進口稅費之貨櫃。
    (三)出口日期:指出口人向海關傳輸或遞交出口報單,經海關收單之日
        期。
    (四)營業稅納稅義務人:指依海關代徵營業稅稽徵作業手冊伍、特殊案件
        之處理三規定所稱之原進口人。
三、適用本作業要點之進、出口報單類別如下:
    (一)進口報單:G1、G7、D2、F2。
    (二)出口報單:G3、G5。
四、申報進口報單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貨主自備貨櫃於報關時,每只貨櫃應單獨列一項貨名申報,貨名欄
        前十二碼填列貨櫃號碼(向左靠齊),如有其他應申報事項,則由第
        十三碼開始填列;報單之貨櫃號碼欄位仍應填報。
    (二)稅則號別欄應填列「86090000009」。
    (三)納稅辦法應申報「5J」,凡申報「5J」者視同已向海關聲明「進口
        翌日起六個月內復運出口,免繳納營業稅保證金」並得因事實需
        要,申請延長復運出口期限。
五、申報出口報單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貨主自備貨櫃於復運出口時,每只貨櫃應單獨列一項貨名申報,貨
        名欄前十二碼填列貨櫃號碼(向左靠齊),如有其他應申報事項,則
        由第十三碼開始填列;報單之貨櫃號碼欄位仍須填報。
    (二)統計方式應填列「9J」。
    (三)稅則號別欄應填列「86090000009」。
    (四)於「保稅倉庫原進倉資料」G33欄位申報原進口報單號碼及項次:
        1.「原進倉報單號碼」E1欄填列原進口報單號碼。
        2.「原進倉報單項次」E2欄填列原進口報單之項次。
    (五)報單申請審驗方式代碼應填報「2」或「8」。
六、未核銷之進口貨主自備貨櫃,於復運出口期限屆滿前一個月,海關將以錯
    單或應補辦事項通知訊息(簡5107) 代碼原因「H11」通知原進口報關業
    者,其復運出口期限顯示於「補辦期限欄(G4)」,報關業者應通知進口人
    於期限內辦理復運出口或申請延長復運出口期限。
七、貨主自備貨櫃因事實需要,須延長復運出口期限者,進口人應依關稅法第
    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申請延長復運出口期限以整份進口報單為單位,不得辦理個別項次分項申
    請,經海關核准後,尚未核銷項次之貨櫃,其復運出口期限以原到期日再
    延長六個月。
八、貨主自備貨櫃逾出口期限,仍未辦理復運出口者,由營業稅納稅義務人補
    繳營業稅,海關並依稅捐稽徵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
九、貨主自備貨櫃出口,因貨櫃號碼錯誤致無法核銷者,應辦理相關更正作業
    後,始得辦理核銷作業。
    貨主自備貨櫃出口時,貨名欄漏列申報,致未能核銷者,進、出口人或委
    任之報關業者,得於貨櫃裝船出口後,檢具裝船提單文件,向進口地海關
    申請,經查證出口報單載列屬實,准予辦理核銷作業。
    關員辦理前項核銷作業時,得由通關系統查詢出口報單列載之貨櫃號碼,
    經比對與控管檔記錄之貨櫃號碼相符後,於核銷作業畫面輸入進口報單號
    碼及項次,並於結案原因輸入出口報單號碼完成核銷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