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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海關稽核貨棧及貨櫃集散站業者實施自主管理作業規定
民國 97 年 04 月 23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本作業規定依貨棧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海關指定業者實施
    自主管理辦法 (以下簡稱自主管理辦法) 第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二、本作業規定之稽核對象為經海關核准實施全面自主管理之進出口貨棧
    及貨櫃集散站。


三、本作業規定之執行,由關稅局各倉棧 (稽查) 單位辦理。


四、稽核關員定期或不定期稽核或辦理下列事項:
 (一) 查核業者、專責人員依「自主管理辦法」、「海關審查貨棧及貨櫃
      集散站業者實施自主管理作業規定 (以下簡稱審查作業規定) 」、
      「貨棧及貨櫃集散站業者實施自主管理作業手冊 (以下簡稱自主管
      理作業手冊) 」及相關法令規定所列應辦理事項及其作業程序。
 (二) 會同業者盤查進、出、存站 (棧、倉) 之物品,並稽核其相關之艙
      單、簿冊、表報及電腦相關檔案或資料庫等。
 (三) 辦理「自主管理作業手冊」所列稽核關員應辦理事項 (如附件 1) 
      。
 (四) 輔導新核准實施全面自主管理或須輔導之業者。
 (五) 稽核其他有關監管事項。


五、稽核關員應辦理稽核作業程序如下:
(一)依有權人員指示,填寫「稽核項目及報告表」(如附件 2),查核
      業者、專責人員應辦理事項、程序及盤查、稽核相關物品、艙單、
      簿冊、表報,並將查核結果詳實予以記錄。
(二)稽核關員應主動辦理「自主管理作業手冊」所列海關稽核關員應辦
      理事項及稽核其他有關監管事項,並將辦理情形繕具於工作報告簿
      陳核。
(三)稽核關員執行第一、二款作業,如發現異常或缺失時,應填具「稽
      核不符事項通知單」(如附件 3)一式三份,由業者簽認後,其中
      二份分別交由業者及專責人員收執限期改正,另一份隨附於「稽核
      項目及報告表」或工作報告簿,並陳報主管,其有違反關章者,各
      依其規定論處。
(四)稽核關員對於業者或專責人員應改正事項,應予列管追蹤。
(五)前列「稽核項目及報告表」及「稽核不符事項通知單」應順序編號
      控管歸檔備核。


六、稽核不符案件之處理原則如下:
 (一) 專責人員未於期限內改正之事項,稽核單位應通知業者督促改正並
      得派員輔導,其情節較重者,則依「審查作業規定」第十點處理。
 (二) 業者對實施自主管理條件及自主管理事項,未於期限內改正,且無
      正當理由拒不改正者,則依「自主管理辦法」第十二條及「審查作
      業規定」第十點處理。


七、業者或專責人員一年內未受處分,表現積極成績優良者,稽核單位於
    年終時得簽請依有關規定予以表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