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文書時效與品質作業原則
(分文之改分)
一、承辦單位收受之文件,認為非屬本單位承辦者,應先與其他單位或分文單位協調改分;受移單位如有意見,陳請主任秘書協調判定。
(核判文書之閱讀及參考)
二、文書陳核判後,承辦單位應仔細閱讀主任秘書以上層級主管修改之內容,以為嗣後文書擬辦之依據或參考,各級主管並應加強所屬之公文寫作能力。
(上級交辦事項之處理原則)
三、單位主管應依上級交辦事項儘速與科長討論案件問題及處理方向,科長再邀同仁研討並擬定工作分配、辦理時程及擬處原則,以提升整體工作效率,避免公文一再往回修改。
上級機關交辦急要案件,承辦組室單位主管可先與主任、副主任或主任秘書報告與討論辦理方向後,指導承辦同仁依擬定方向簽辦,除有特殊情形經面報主任同意外,科長級以上主管應於任務完成後始可下班。
(文書擬處之依據、會商、請示)
四、承辦人員對於文書之擬辦,應依據最新法令及參考近期類同案件作法等原則作切實簡明之簽註,案件與其他機關或單位之業務有關者,應儘量會商;以簽稿送會較多單位者,採並會方式;會辦其他組室,主辦組室應針對可能發生爭點事項,先行聯繫溝通,協調取得共識後再行簽辦,會辦單位之會簽意見,主辦組室須綜簽後再陳核。重要或特殊案件應先當面向上級長官請示後,再行簽辦。
(文書擬處5W)
五、承辦人員對於主管會報裁指(示)事項辦理情形、專案計畫、公文簽辦、業務報告之擬辦,應查明全案經過,並符合人、事、時地、物(5W)要件提報具體辦理過程及成果,勿僅敘述處理過程;尚未能擬具成果時,應敘明理由及預定辦理之結果。
(管理階層閱稿及判行5W)
六、各層主管及核稿人員應注意公文實體內容品質,使用文字以簡、淺、明、確為原則,預計完成日期應至少註明至月份,引述數字及英文時不得跨行,專有或特定名詞應明確定義,辦理經過應詳細敘明,錯誤案例應逐級複閱。
(回稿、清稿)
七、各層主管及核稿人員對下級簽擬之稿件,認為錯誤、不當、增刪修改過多或金額大幅變動者,應洽商主管單位或承辦人員改定或清稿,不宜直接上陳。修(清)稿後應將原稿附於修(清)稿之後,並置於公文夾內面右頁,再陳核判。
(文書之簽章)
八、部簽稿文書處理過程中之有關人員,均應於文面適當位置蓋章或簽名,並註明月日及時間,以明責任,簽稿經核退再補陳時,亦同。
(文書陳核會之預留時間)
九、承辦單位處理文件應依規定期限辦結,並預留三分之一時間供主任秘書以上層級主管核閱;如須以簽稿送會或書函洽商其他機關辦理者,應預留一週以上時間供其他機關會辦或辦理,由主任秘書督辦。
(承辦單位綜簽之回應及簽章)
十、受會單位對他組室會辦之公文應儘速辦理,時效急迫之案件,承辦單位應以分會方式辦理,並注意催辦。
會稿單位對於文稿有不同意見時,應由承辦單位綜合修改後,依案件性質及回應複雜程度決定以綜簽或逕於批示頁下方空白處加註意見及簽章,承辦單位勿加註意見於簽稿會核單。
(獎勵案會辦原則)
十一、各組室提報獎勵案件,應加會人事室;簽陳部長核定之獎勵案件,應加會財政部人事處。另各組室主辦各類業務考核案件,如已有明確敘獎標準,且敘獎對象為財政部各所屬機關首長者,亦應簽陳部長核定。
(上級交辦事項之時效管制)
十二、承辦人員對於立法院或財政部要求之各種報告,應掌握辦理時程提前辦理,不得延誤。
(送部、次長秘書資料)
十三、送部、次長秘書資料應副知主任、副主任、主任秘書及秘書,俾因應緊急公務;提供主任、副主任參閱之資料,單位主管應面報。
(文書格式)
十四、簽陳至主任秘書以上層級主管決行之公文,具多項擬辦意見者,應以簽格式辦理。
代辦部稿宜採簽稿併陳方式辦理。來函已指定回復對象,函復時應確認受文者無誤,並妥適擇定辦部函或中心函。
承辦公文應確實依案件性質簽辦公文模式,原則應採簽稿併陳,先簽後稿為例外。
(文書決行層級)
十五、承辦行政院來函原則應簽陳報部;承辦財政部來函或報部資料,除為例行案件者外,應簽陳至主任秘書以上層級主管核判。
(文書專案管制及撤號)
十六、承辦公文應確實於公文系統登錄處理流程。
涉及政策、法令或需多方會辦、分辦,且需三十日以上方可辦結之複雜案件,依文書處理手冊第七十八點規定得申請為專案管制案件,勿為規避公文時效管制逕予撤號。
(辦理立法委員質詢案件原則)
十七、提供部長立法院答詢備參文件,應以二十六號字型製作。
立法委員之質詢或提案,除明定辦理期限者外,應於七日內函復,簽辦時應預留部、次長核判時間二個工作日。回復時效急迫案件,應由國會聯絡人先洽立法委員辦公室溝通、取得初步共識後,再行簽陳部、次長並敘明溝通歷程。
(會議資料之編頁碼)
十八、本中心邀部、次長主持之會議,會議資料如有二份以上時,應分別標示序號,並就全份資料連續編碼,俾利與會人員查閱。
(會議文件之品質管理)
十九、各組室主管應加強會議文件(文件編碼連續及完整、策訂會議主題討論範圍)品質管理。
(業務報告之品質管理)
二十、各組室提報業務簡報資料,務求大綱完整簡明,內容具體豐富,數據正確即時,並以圖示為主、文字為輔為原則。
進行報告應依序說明問題點、解決方案及問題解決之具體效益,組室各層主管應確實督導同仁簡報或報告品質。
(會議文書簽辦時限)
二十一、召開對外會議,開會通知單應於會議前七至十日函發。
會議紀錄內容應具備人、事、時、地、物(5W)要件,並於會議結束三日內簽核至主任室。
(案件展期之申請及管制)
二十二、各組室主管確實督導及掌握歷次會報會議裁(指)示事項辦理進度及期限,列管案件因故未能於原定辦結日期結案者,承辦單位應於屆期前簽辦申請展期,並將核准展期案件通知綜合規劃組調整列管期程。
(指示事項處理時限之填列)
二十三、本中心主管會報裁(指)示事項分辦表之處理時限,應依主席會議裁(指)示事項內容準確填列預定完成日期。
(周知及回復之行政程序)
二十四、辦理上級機關交辦案件或外機關函請本中心調查本部所屬機關事項,應周妥行政程序,取得各所屬機關之簽核資料。
調查重要業務或周知重要事項應以正式公文辦理,勿僅以電子郵件為之。
(對外提供資料原則)
二十五、提供立法委員資料應簽陳至部、次長核准;勿針對特定媒體產製資料。
提供稅務資料與外機關應以正式行文方式辦理,並於公文中揭示其應負責資料保密及屆期銷毀等保管責任。
(傳遞資料之檔案格式)
二十六、收到外機關提供商用文書處理軟體檔案格式之文件,應先轉為開放文件格式(ODF),再提供各組室辦理相關作業;對上級或部屬機關提供原創檔案,應提供可編輯檔。
(具時效性文書之遞送)
二十七、具時效性文件經單位主管核章後,行政人員應儘速遞送至主任室,以免延宕公文辦理時效。
第二章 法規或合約研擬原則
(行政規則之草擬5W及會辦)
二十八、法規之研擬應切合政策目標、確立可行作法、提列規定事項及檢討現行法規,並落實人、事、時、地、物(5W)原則,以簡明易懂用語予以規範,文體應力求與一般國民常用語文相切近,並符合法律統一用字(語),俾使規範對象(事物)能具體執行及被查核。所擬之行政規則應依預定進度詳予列管,並由法制單位從法律觀點深入研究。
(擬定合約原則)
二十九、合約條款之擬定,應注意對廠商有合理之課責規範。
第三章 輿情回應及緊急公務處理作業原則
(非上班時間之聯繫作業)
三十、非上班時間發布新聞稿,新聞輿情聯繫作業須留下業務相關同仁可供聯絡之電話(如行動電話或市話轉接),以利外界聯繫諮詢。
科長級以上人員於假日期間應保持電話可供聯繫狀態。
(對外發布重要訊息原則)
三十一、本中心對外發布重要統計數據或文件時,請併同提供新聞稿,以利對外溝通。
對外公布業務統計數據或例行性公開資料,應循行政程序簽報主任或授權之代理人核可,並陳送相關資料與主任室及本中心發言人參閱。
(聯繫方式之選擇及紀錄)
三十二、承辦同仁應視業務性質及緊急程度,妥適選擇電話、電子郵件、通訊軟體Line或傳真等方式傳遞資訊,重要工作之聯繫應經簽核程序始得對外傳遞資訊,緊急公務應以電話即時通知相關同仁處理。以電話聯繫外部機關時,應輔以電子郵件或傳真等方式告知並留存紀錄。
(假消息說明澄清)
三十三、新聞稿應言簡意賅,首段直接破題說明重點,內容則應簡明扼要及以口語化方式表達。
對假訊息、錯假消息等應積極即時發布新聞稿說明澄清,並可運用影像或製作淺顯易懂之圖卡宣導。澄清媒體不實報導,應於新聞稿標題明確指出媒體名稱及報導標題,並表達對該報導嚴正駁斥的立場。。
(機敏案件處理原則)
三十四、承辦機敏案件勿以通訊軟體進行回應。
(輿情回應題庫建置)
三十五、各組室應建立輿情回應題庫;對社群媒體之回應應學習如何有效運作。
第四章 預算編製及執行作業原則
(掌握經費爭取提報時效)
三十六、各組室新增業務需求,請儘早規劃並於預算需用年度前二年十二月底前完成計畫書報部,以爭取科技或社會發展經費。
(納編計畫所需經費)
三十七、奉交下新興大型計畫,承辦組室應與業務需求單位做好良善溝通,所需經費應列為計畫內容以利納編經費需求。
(掌握計畫內容)
三十八、單位主管應掌握權管計畫內容、期程及預算金額。
(立法院預算額度意見之處理及回應)
三十九、有關立法院預算中心對本中心編列預算所提意見,相關組室應瞭解問題爭點及因應方案並具體回應。預算額度若遭刪減,可朝減列預算辦理。立法院審查有刪減預算之必要時,若預算執行有困難,相關組室主管應適時提醒主任向委員反映,可否同意科目自行調整。
(執行預算原則)
四十、執行預算應避免集中於年底,及以預借現金或墊付方式辦理,支給評審委員審查費及出席費,以匯款或劃撥方式辦理為原則。
第五章 出席會議及跨機關協調決議作業原則
(副主任陪同與會原則)
四十一、部次長主持本中心主辦之跨機關會議,若會議地點不在本中心,由主辦單位之督導副主任陪同主任出席。
(組室主管陪同與會原則)
四十二、單位主管應深入瞭解組室業務,主任出席重要會議,陪同人員應以單位主管為原則。
(RFP審查會議與會單位)
四十三、辦理需求建議書徵求文件(RFP)審查會議應邀集相關行政單位併同與會。
(會議發言權之爭取及回應)
四十四、承辦單位主管或科長就議事內容涉及本中心業務者,應積極主動回應問題,回應內容應清楚明確。
(出席會議後陳報會議結果)
四十五、各級主管、同仁對外召開或出席重要會議,應於會後立即面報或電話陳報主任會議結果。
(會議決議事項辦理)
四十六、於會議中取得共識之決議事項,如涉機關核定權責,除依會議決議辦理外,應以公文簽報及行文各該機關。
(出席立法院會議)
四十七、陪同主任參加立法院相關會議人員,應預先準備充分資料,於立法委員質詢時,主動提供資料供參。
(會議充分溝通)
四十八、各組室指派出席中心內部會議,代表人員應先行於組內溝通並充分掌握組內需求。
第六章 人員管理及訓練作業原則
(簡任非主管人力運用)
四十九、各組室主管應依業務需求及特性,有效運用簡任非主管人力,依業務需要指派整合性、規劃性等專辦工作,擔任專案負責人。
(對外報告原則)
五十、對外之報告應先就報告內容進行組內研討,以組長報告為原則,例外得經主任同意由副主管或簡任人員報告,俾提升報告品質。
(內部溝通原則)
五十一、同仁工作上遇困難可提出意見內部溝通討論,俾共同處理、解決,勿以不實內容訴請媒體,傷害中心整體形象。
(工作經驗傳承)
五十二、各組室應就各項業務之作業流程適時經驗傳承,並落實職務代理機制。
(業務妥善調配)
五十三、同仁欲調離職,單位主管應盡力慰留。
各組室針對調離職人員所遺工作應適度調配,避免業務集中於少數同仁,並於高普考試錄取人員未遞補前,積極聘僱職務代理人。
(彈性徵才原則)
五十四、刊登用人資訊時應避免使用制式用語且適時放寬資格條件,並應善意表達本中心工作環境良好及訓練制度完善等優勢。
第七章 差勤管理作業原則
(同仁出勤原則)
五十五、本中心為提振士氣及人性化管理訂定上下班時間及彈性作法,惟為應業務需要,業務相關同仁應儘量於上午八時半前到勤。
(管理階層出勤原則)
五十六、科長級以上人員原則每月至少逾半數工作日於上午八時四十分前到勤。
(管理階層請假原則)
五十七、科長級以上人員請假、補休及休假日數連續達五個工作天(組長以上為半日)以上,或擴大主管會報需請假者,應面報主任知悉並由代理人出席。
各組室單位主管與副主管不宜同時請假或公出。
(加班原則)
五十八、專案加班之申請,應依實際加班情形,覈實填報辦理業務並經申請人科長覆核,各單位主管應加強審核。
於加班較晚之隔日,勿常態性請假或補休。
(立法院開議期間出勤原則)
五十九、立法院開議期間,首長須赴立院備詢當日,單位主管應留意新聞輿情,並於上午八時十分前到勤,準備回應資料,單位主管倘公出,應指派代理人在勤。國會聯絡人於會議前一日將會議訊息於FIA群組通告週知。
第八章 行政管理作業原則
(互相指導協助)
六十、單位主管應督導及訓練同仁瞭解與實踐個人對長官、同事及部屬相互關係之應對禮節。主管同仁應主動瞭解同仁業務問題,並適時給予指導與協助。
(追求精進創新)
六十一、同仁應積極思考業務精進方式,主動追求創新,多加思索規劃民眾有感措施,並將業務辦理方式及緣由清楚傳達長官及同仁知悉,以合力完成各項業務。
(標準作業程序遵循及自我查核與覆核)
六十二、辦理各項業務應遵循本中心標準作業程序(SOP)及相關規範,並落實自我查核、覆核作業。
各組室單位主管應確實領導同仁定期檢視組室內所有作業流程,找出內部潛在作業風險並檢討改善。
(活動舉辦原則)
六十三、辦理活動要有溫度,不宜流於制式,安排之表演內容應得體,且契合活動主題及目的,並從參與對象之角度考量。
(電話接聽禮儀及代接機制)
六十四、接聽電話態度應親切並善意回應,同科同仁間應對彼此業務內容具基本瞭解,於鄰近同仁離座時,應積極代接電話。單位主管離座時,行政人員應代為接聽電話。
(辦公紀律原則)
六十五、嚴守行政中立原則及辦公紀律,上班不得從事與公務無關行為,或為特定政黨宣傳或表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