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績優自主管理專責人員獎勵作業規定
民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法規內容:
一、為提升進出口貨棧、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經海關
    指定實施自主管理業者之專責人員服務品質,激勵其敬業精神,
    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各關稅局應設置「績優自主管理專責人員評審小組」(以下簡稱評
    審小組),並得邀請相關公協會及自主管理業者共同參與辦理評
    審。
    海關應於評審後十日內,將評審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三、進出口貨棧、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經海關指定實
    施自主管理業者之專責人員,符合下列條件者,得由本人或實施
    自主管理業者或公協會推薦,於每年三月底前檢具相關證明文
    件,以書面向所在地關稅局申請:
    (一)執行自主管理業務,連續達三年以上之現職人員。
    (二)申請之前一年度至申請期間內,無違反關務法規而受處分。
    (三)申請前三年度,落實執行自主管理事項,且曾發現或遇有貨棧
        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海關指定業者實施自主管理
        辦法第十條所列情事即時通知海關。
    評審小組得對協助海關辦理相關業務有具體優良事蹟、或提出興
    革意見經海關採納之受評人員給予特別加分,並應考量業別均衡
    性及受評人員之年資。
四、經審定之績優自主管理專責人員,各關稅局應予核頒獎狀或獎座,
    擇期公開表揚。表揚人數以轄區從業專責人員總數百分之五為上
    限。
五、獲表揚之績優專責人員,於參選年度有重大違規或報名資料有虛
    偽不實之情事者,海關應撤銷或廢止其獲獎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