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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執行稅務用途金融帳戶資訊電子申報作業要點
民國 108 年 04 月 26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金融機構執行稅務用途金融帳戶資訊電子申報作業要點
壹、總則
一、為規範金融機構依「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執行盡職審查程序,透過網路向所在地財政部各地
    區國稅局申報應申報國居住者之稅務用途金融帳戶資訊,特訂定本要
    點。
 
二、金融機構採網路申報稅務用途金融帳戶資訊,其程序依本要點規定辦
    理;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三、作業範圍:
  (一)我國境內之金融機構應進行稅務用途金融帳戶資訊盡職審查,於
        審查後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應申報國居住者之稅務用途金融帳戶
        資訊。
  (二)申報主體:
        1.總機構在我國境內之金融機構,應由總機構合併其位於我國境
          內之總分支機構辦理申報。
        2.總機構在我國境外,分支機構在我國境內之金融機構,應由分
          支機構辦理申報。
  (三)我國境內之金融機構指下列之一:
        1.依我國法律組織、設立或成立之金融機構。但不包括其位於我
          國境外之分支機構。
        2.依外國法律組織、設立或成立之金融機構位於我國境內之分支
          機構。
  (四)金融機構之範圍:
        1.存款機構:經常以銀行業或類似行業之通常營業方式收受存款
          之實體。
        2.保管機構:主要業務係為他人帳戶持有金融資產或依法兼營信
          託或主要營業以外之其他業務致有為他人帳戶持有金融資產之
          實體,且其最近三個會計年度歸屬於持有金融資產及相關金融
          服務之收入合計數,達收入總額百分之二十者,存續期間不滿
          三年者以存續期間計算。
        3.投資實體:
         (1)主要業務係為客戶或代客戶從事下列任一之活動或操作,且
            其最近三個會計年度歸屬於該等活動或操作之收入合計數,
            達收入總額百分之五十者,存續期間不滿三年者以存續期間
            計算:
            A.支票、匯票、存單、票券、衍生性金融商品等貨幣市場工
              具交易;外匯;匯率、利率及指數工具;可轉讓有價證券
              ;或商品期貨交易。
            B.個別及集合投資組合管理。
            C.代他人進行其他投資、行政管理或經理金融資產或金錢。
         (2)由存款機構、保管機構、特定保險公司或前款規定之投資實
            體管理,且其最近三個會計年度歸屬於金融資產之投資、再
            投資或交易之收入合計數,達收入總額百分之五十者,存續
            期間不滿三年者以存續期間計算。
        4.特定保險公司:任何發行具現金價值保險契約或年金保險契約
          、或須對具現金價值保險契約或年金保險契約承擔給付義務之
          保險公司或其控股公司。
  (五)申報金融機構之範圍,指免申報金融機構以外我國境內之金融機
        構。
  (六)免申報金融機構之範圍:
        1.政府實體、國際組織或中央銀行。但其從事存款機構、保管機
          構或特定保險公司商業金融活動所衍生相關義務之給付款,不
          在此限。
        2.廣泛參加人之退休基金、少數參加人之退休基金或隸屬政府實
          體、國際組織或中央銀行之退休基金。
        3.免申報信用卡發卡機構。
        4.免申報集合投資工具。
        5.受託人為申報金融機構且依本辦法規定申報該信託下所有應申
          報帳戶資訊之信託。
        6.其他經財政部公告之低風險規避稅負實體。
  (七)應申報帳戶:
        由應申報國居住者或具控制權之人為應申報國居住者之消極非金
        融機構實體持有或共同持有,且依本辦法第三章盡職審查程序辨
        識為應申報之金融帳戶。
  (八)無資訊帳戶:
        申報金融機構進行電子紀錄搜尋及紙本紀錄搜尋,僅查得帳戶持
        有人外國轉信地址或代收郵件地址,查無本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一
        項第二款第一目至第五目任一指標,且無法取得帳戶持有人提供
        之自我證明文件及證明文據之金融帳戶。
 
四、帳戶金額如含不同幣別,申報金融機構應擇定單一計價幣別,並依本
    辦法第五十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於申報時載明該計價幣別。
 
五、本要點內容之期間計算,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
 
  貳、帳號申請及網路申報測試
六、申報金融機構或其代理人自一百零九年三月一日(當日零時起),以
    第七點規定憑證於「申報金融機構申報平臺」(以下簡稱申報平臺)
    申請帳號,以進行網路申報上傳測試、接收申報提醒通知,及於申報
    期間辦理金融帳戶資訊申報。
 
七、帳號申請方式:
  (一)憑證類別:
        1.經濟部核發之工商憑證IC卡(公司組織、獨資、合夥組織)。
        2.國家發展委員會核發留有統一編號資訊之組織及團體憑證IC卡
          (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
        3.內政部核發之自然人憑證(個人、獨資、合夥組織)。
        4.其他由主管機關認可之憑證。
  (二)註冊帳號密碼:
        1.申報金融機構或其代理人應至申報平臺申請帳號,依序鍵入相
          關資料完成帳號密碼申請。申報金融機構依本辦法第五十二條
          規定授權他人代理申報者,應併鍵入代理人相關資料。
        2.申報金融機構或其代理人如遺忘密碼,得於申報平臺查詢,依
          提示項目輸入資料,如經比對與系統之基本資料相符,系統將
          傳送密碼至申報金融機構或其代理人留存E-MAIL帳號。
 
八、網路申報上傳測試期間:
    自一百零九年起,每年三月一日(當日零時起)至四月三十日(當日
    二十四時前)。
 
九、前點測試期間內上傳之所有資料僅作測試用途,於測試期間終了後刪
    除。
 
  參、網路申報程序
十、申報金融機構或其代理人應依第七點申請帳號,至申報平臺建立申報
    資料,資料檔案格式為 XML;使用申報平臺提供之申報檔案檢核程式
    ,自行檢查釐正錯誤;透過申報平臺加密程式,將申報資料加密上傳
    ,經申報平臺檢核無誤者,即由系統配賦收件編號,並回傳確認收件
    訊息,申報金融機構或其代理人可自行儲存或列印申報確認書。
 
十一、申報期間:
      自一百零九年起,每年六月一日(當日零時起)至六月三十日(當
      日二十四時前)。
 
十二、網路申報作業流程:
附件--網路申報作業流程
 
  肆、網路申報作業規定
十三、網路申報身分認證:
    (一)申報金融機構或其代理人辦理稅務用途金融帳戶資訊申報,須
          以第七點規定之憑證及申請之帳號,於申報平臺通過身分認證
          登入。
    (二)申報金融機構授權代理人代為完成稅務用途金融帳戶資訊申報
          ,相關責任仍歸屬該申報金融機構。
 
十四、申報金融機構或其代理人應依下列規定建立資料及上傳:
    (一)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上一曆年度應申報帳戶資訊及無資訊帳戶
          ,如經審查無前述帳戶者,應予註明。
    (二)於申報平臺建立申報資料,資料檔案格式為 XML,並使用申報
          平臺提供之申報檔案檢核程式,如經檢核有誤,應釐正資料後
          再辦理申報,並透過申報平臺加密程式,進行資料加密後上傳
          ,系統不接受未加密資料。
    (三)上傳申報資料後,經申報平臺檢核有誤並回復申報錯誤訊息者
          ,應依前二款規定重新申報。
 
十五、查詢申報紀錄:
    (一)申報金融機構或其代理人可隨時至申報平臺查詢其最近一年度
          申報日期及收件編號。
    (二)為避免產生有無申報之爭議,申報金融機構或其代理人上傳申
          報資料後,請於申報期限屆滿前上網查詢,確認是否申報成功
          。
 
十六、更正申報:
    (一)申報金融機構或其代理人於申報期限屆滿前更正其申報資料者
          ,應經由申報平臺進行更正,第二次以後(含第二次)申報上
          傳時,將覆蓋前次申報資料。
    (二)申報金融機構或其代理人逾申報期限始進行申報資料更正者,
          應經由申報平臺進行更正。
 
十七、逾期申報:
    (一)申報金融機構或其代理人逾申報期限申報者,仍應依前四點作
          業規定辦理申報。
    (二)申報期間末日如遇申報平臺系統異常或系統網路異常,致無法
          提供申報上傳服務,於原因消滅後十日內(以財政部登載於申
          報平臺之日期為準)申報者,視為未逾期申報案件。
 
  伍、檔案格式及審核條件
十八、申報檔案格式及檢核條件請至申報平臺下載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