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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處務規程
民國 102 年 01 月 04 日

第 1 條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

本規程。

 

 

第 2 條

局長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人員;副局長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第 3 條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重要文件之處理及分配。

三、各單位工作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 4 條

本局設下列科、室、稽徵所及服務處:

一、綜合規劃科,分二股辦事。

二、服務科,分二股辦事。

三、稅務資訊科,分五股辦事。

四、審查一科,分五股辦事。

五、審查二科,分四股辦事。

六、審查三科,分三股辦事。

七、審查四科,分二股辦事。

八、徵收科,分三股辦事。

九、法務一科,分四股辦事。

十、法務二科,分三股辦事。

十一、秘書室,分五股辦事。

十二、人事室,分三股辦事。

十三、政風室,分三股辦事。

十四、主計室,分四股辦事。

十五、監察室,分三股辦事。

十六、三重稽徵所,分六股辦事。

十七、新莊稽徵所,分六股辦事。

十八、中和稽徵所,分六股辦事。

十九、汐止稽徵所,分五股辦事。

二十、中壢稽徵所,分六股辦事。

二十一、新店稽徵所,分五股辦事。

二十二、淡水稽徵所,分四股辦事。

二十三、楊梅稽徵所,分四股辦事。

二十四、大溪稽徵所,分四股辦事。

二十五、竹東稽徵所,分四股辦事。

二十六、七堵稽徵所,分二股辦事。

二十七、信義稽徵所,分三股辦事。

二十八、羅東稽徵所,分四股辦事。

二十九、玉里稽徵所,分二股辦事。

三十、金門稽徵所,分二股辦事。

三十一、瑞芳服務處。

三十二、馬祖服務處。

 

 

第 5 條

綜合規劃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局業務方針、施政計畫及作業手冊之彙編。

二、研究發展工作之規劃、研析、推動及管考。

三、重要業務之協調及聯繫。

四、稽徵業務考核及公文檢核作業。

五、各稅審查案件之複核。

六、其他有關綜合規劃事項。

 

 

第 6 條

服務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納稅服務業務之規劃、執行、督導及管制。

二、國稅稅政法令宣導之規劃、執行、督導及管制。

三、媒體公關事務之政策規劃、研擬、執行及管考。

四、其他有關服務管理事項。

 

 

第 7 條

稅務資訊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稅務應用系統維運及支援系統整體規劃。

二、本局與所屬機關資訊應用服務策略之規劃及協調推動。

三、稅務及行政資訊服務平台之維運管理。

四、本局與所屬機關資訊應用環境之規劃及管理。

五、本局與所屬機關資訊資通安全之規劃及推動。

六、其他有關稅務資訊事項。

 

 

第 8 條

審查一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營利事業所得稅稽徵作業之規劃及督導。

二、營利事業所得稅案件之查核及管制。

三、營利事業所得稅相關稅務法令疑義之請釋及解答。

四、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登錄、管理相關業務與記帳及報稅代

    理業務人專業訓練機構之管理。

五、其他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事項。

 

 

第 9 條

審查二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綜合所得稅稽徵作業之規劃及督導。

二、扣繳、非扣繳作業之規劃及督導。

三、執行業務者、補習班、幼稚園、托兒所案件之規劃及督導。

四、華僑與外國人所得稅稽徵作業之規劃及督導。

五、個案調查案件之規劃、查核及管制。

六、遺產及贈與稅稽徵作業之規劃、督導及案件之查核、管制。

七、綜合所得稅、遺產及贈與稅相關稅務法令疑義之請釋及解答。

八、其他有關綜合所得稅、遺產及贈與稅事項。

 

 

第 10 條

審查三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證券交易稅與期貨交易稅稽徵作業之規劃及執行。

二、貨物稅與菸酒稅稽徵作業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三、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稽徵作業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四、檢舉、違章案件之規劃、查核及督導。

五、虛報薪資案件之規劃、查核及督導。

六、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貨物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相關

    稅務法令疑義之請釋及解答。

七、其他有關檢舉業務、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貨物稅、菸酒稅及特

    種貨物及勞務稅事項。

 

 

第 11 條

審查四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營業稅稽徵作業之規劃、督導及管制。

二、營業稅案件之查核。

三、 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營業人案件之查核及督導。

四、營業稅相關稅務法令疑義之請釋及解答。

五、其他有關營業稅事項。

 

 

第 12 條

徵收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稅稅款徵收、劃解、退稅業務之規劃、執行、督導及管制。

二、國稅欠稅清理、稅捐保全、欠稅移送執行等業務之規劃、執行、督導

    及管制。

三、其他有關徵收事項。

 

 

第 13 條

法務一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營利事業所得稅與營業稅核定稅捐處分行政救濟案件之審理及管制。

二、營利事業所得稅與營業稅違章案件之審理、裁罰及管制。

三、違反記帳士法第三十四條案件之審理、處罰及行政救濟之擬議。

四、稅務法令蒐集、整理及彙編。

五、稅務法令適用疑義及修正意見之研議。

六、國家賠償案件之處理。

七、其他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與營業稅之行政救濟及違章行政事項。

 

 

第 14 條

法務二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綜合所得稅、遺產及贈與稅、貨物稅、菸酒稅、證券交易稅、期貨交

    易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行政救濟案件之審理及管制。

二、綜合所得稅、遺產及贈與稅、貨物稅、菸酒稅、證券交易稅、期貨交

    易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違章案件之審理、裁罰及管制。

三、檢舉人獎金之提成及核發。

四、其他有關各稅(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除外)行政救濟及違章行政

    事項。

 

 

第 15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本局辦公廳舍等不動產之取得及管理配置。

四、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

五、不屬其他各科、室、稽徵所、服務處事項。

 

 

第 16 條

人事室掌理本局人事事項。

 

 

第 17 條

政風室掌理本局政風事項。

 

 

第 18 條

主計室掌理本局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19 條

監察室掌理本局稅務風紀之查察及維護事項。

 

 

第 20 條

本局為應轄區稽徵業務需要設派出單位(稽徵所及服務處),掌理所轄地

區國稅稽徵業務。

 

 

第 21 條

本局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22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