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本作業規定依據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第四十條之一第三項規定訂定
。
二、保稅工廠具備處理保稅業務及非保稅業務之電腦設備,並能列印控管
者,得向監管海關申請核准生產非保稅產品。申請時應提供預計生產
非保稅產品之原料項目、成品種類及生產範圍之詳細資料說明。
三、生產非保稅產品所使用之原料,自國外及保稅區進口者,應向海關辦
理通關,並繳納各項稅費。
四、保稅工廠輸入經濟部未公告准許輸入大陸地區原物料與零組件,不得
產製非保稅產品輸往課稅區。
五、保稅工廠應於製造非保稅產品之一個月內且產品未出口或輸往課稅區
前,造具非保稅產品使用原料項目清表,列明料號、名稱、規格或型
號,以書面或電子文件向監管海關申請備查。
使用原料如有變動,應另造新表,列明原向海關備查或核准文號送監
管海關備查。但依第七點第二款辦理者,應造送非保稅產品單位用料
清表向海關申請備查。
六、保稅工廠之非保稅產品出口,應依一般貨品出口通關規定按下列方式
辦理:
(一)整批貨物屬非保稅產品應以 G5 (國貨出口)報單,向出口地海關
辦理通關手續。
(二)同一批貨物售予同一買主,同時屬保稅產品及非保稅產品且不辦理
沖退稅者,得以 B9 (保稅廠產品出口)報單向出口地海關辦理通
關手續。其報單各項次「主管機關指定代號」欄,按項次鍵入「YB
」(保品)或「NB」(非保品)。
七、保稅工廠應依生產計畫編列獨立成品代號生產非保稅產品,其所使用
依第三點進口或國內採購之非保稅原料,得按下列方式擇一辦理:
(一)編列獨立料號者,得免辦理列帳及年度結算。但不得與保稅原料替
代流用。
(二)未編列獨立料號者,得與其他保稅原料相互替代使用,但應一併登
列於原料帳管理,並於年度結算時分項列明,合併結算。其非保稅
產品並應登列、核銷成品帳及列入年度結算。
八、保稅工廠所使用之原料及其產品之存儲,應按保稅、非保稅於存放處
所分別設置「進出倉紀錄卡」(bin card),但以電腦控管或使用自
動倉儲系統者,得免設置。
九、保稅工廠將非保稅產品攜運出廠時,保稅業務人員應依相關規定開具
「出廠放行單」詳實填列「非保稅產品」,並註明經海關備查之非保
稅產品使用原料項目清表或非保稅產品單位用料清表之核准文號,以
利查核。內容更正時,應由開具人員簽署,以示負責。
十、保稅工廠出口之非保稅產品,須辦理沖退稅者,應以 G5 (國貨出口
)報單申報出口。
非保稅原料以 G1 (外貨進口)報單申報進口,並辦理營業稅記帳者
,應於 G5 (國貨出口)報單之「賣方監管編號」欄填報「營業稅自
行具結記帳廠商編號」申請沖銷營業稅。
十一、保稅工廠復運進口或課稅區退回維修之非保稅產品,需使用保稅原
料者,應依規定先行繳納各項稅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