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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稅課收入分配及運用辦法
民國 101 年 01 月 09 日
法規內容: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稅課收入分配及運用辦法總說明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業於一百年五月四日公布,依據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前項稅課收入,循預算程序用於社會福利支出;其分配及運用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及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定之」。另依立法院第七屆第七會期第九次會議制定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時,通過之附帶決議第一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實施後所課徵之稅收,應全數用於社會福利,並要求財政部於本條例實施後,其所課徵稅收之運用,不得排擠中央政府總預算中原編列之有關社會救助、社會保險等社會福利支出,以符合本條例設置之精神」。為符合本條例立法意旨及落實立法院上開決議,經邀請社會福利主管機關、中央相關機關共同研商後,訂定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稅課收入分配及運用辦法,計六條條文,其要點如次:

一、本辦法之法源依據。(第一條)

二、本辦法收入來源。(第二條)

三、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稅課收入用途及受配機關歲出預算編列方式。(第三條)

四、本稅課收入劃解方式。(第四條)

五、受配機關對受配款項之運用績效考核。(第五條)

六、本辦法施行日期。(第六條)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稅課收入分配及運用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稅課收入來源為依本條例第二條規定課徵項目所徵稅額。

第三條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稅課收入優先撥供國民年金保險中央應補助之保險費及應負擔款項之用,必要時撥供支應其他經行政院核定之社會福利支出。

前項供國民年金保險中央應補助之保險費及應負擔款項之用者,其款項之運用由內政部國民年金保險基金循預算程序辦理;至撥供支應其他社會福利支出款項之運用,由核定運用項目各該主管機關納入其主管之單位預算採收支併列方式辦理或其主管之特種基金循預算程序辦理。年度結束時,並依法編列決算。

第四條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稅課收入,由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及關稅局按月依前條規定,自國庫存款戶「暫收稅款」科目辦理國庫收入退還,撥入受配機關指定之專戶。

第五條    依第三條分配運用之其他社會福利支出,受配機關應研提運用計畫及績效指標,每半年並將收支及運用情形上網公告,及分送各該主管機關、行政院主計處及財政部;年度結束時,應提報運用績效及成果報告,分送各該主管機關、行政院主計處及財政部。

第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