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法院及海關拍賣或變賣貨物課徵營業稅作業要點
民國 88 年 06 月 17 日
法規內容:
一  為加強法院及海關拍賣或變賣貨物,課徵營業稅之聯繫與處理,特訂
    定本要點。


二  法院及海關,依營業稅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二十九條規定,得免辦
    營業登記,其拍賣或變賣貨物,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四條第二十一
    款規定,得免用統一發票。


三  法院及海關拍賣或變賣貨物,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免課徵營業稅。
 (一) 拍賣或變賣之貨物適用本法第七條零稅率 (第四款及第六款) 、第
      八條免稅 (第一項第一款、第十九款、第二十一款、第二十五款至
      第二十八款及第三十款) 之規定者。
 (二) 法院拍賣或變賣屬非營業人之貨物或適用本法第四章第二節規定按
      特種稅額計算之營業人之固定資產。


四  拍賣或變賣之貨物,其屬應繳納營業稅者,應依左列公式計算營業稅
    額:
    應納營業稅額=拍定或成交價額÷ (1 +徵收率 5%) ×徵收率5 %
    。


五  法院拍賣或變賣貨物前,應通知所在地主管營業稅稽徵機關。稽徵機
    關應於收到法院通知後,儘速查明該貨物應否課徵營業稅,其屬應課
    徵營業稅者,應於該貨物拍賣、變賣終結或依法交債權人承受之日一
    日前,依法向法院聲明參與分配。


六  主管稽徵機關應以公文書面向法院聲明參與分配,並向法院陳明係以
    法院拍定或成交價額依第四點之計算公式計算之應納營業稅額,為參
    與分配之金額。


七  海關應於貨物拍定或成交後,填寫「拍賣或變賣貨物清單」 (格式如
    附件) 一式四聯,其各聯用途如次:
 (一) 第一聯為記帳聯:發給買受人執存,作為進項記帳憑證。
 (二) 第二聯為扣抵聯:發給買受人執存,作為進項稅額扣抵憑證。
 (三) 第三聯為通報聯:由拍賣或變賣貨物機關,於次月五日前彙總函送
      所在地主管營業稅稽徵機關。
 (四) 第四聯為存查聯:由拍賣或變賣貨物機關留存備查。

 (法源資訊編:附件請參閱賦稅法令彙編 (85 年版) 535 頁)


八  海關拍賣或變賣貨物,應課徵營業稅者,應於買受人繳足全部價款後
    ,儘速核計應徵營業稅款,並填具稅款繳納證,向代收稅款之公庫繳
    納營業稅。


九  稽徵機關收到海關移送之「拍賣或變賣貨物清單」第三聯 (通報聯)
    後,應於三日內交由電作單位,依買受人有關資料分別建檔,按一般
    資料處理方式通報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