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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復運出口案件查詢及核銷進口報單無紙化作業注意事項
民國 99 年 10 月 13 日
法規內容:
一、為配合復運出口案件查詢及核銷進口報單無紙化作業,訂定本注意事
    項。

二、本注意事項適用於復運出口G3、G5、D5、B8及B9報單統計方式為92、9P及96之案件(即關稅法第三十八條、五十二條及五十七條第二項之案件),其應核銷範圍:

(一)G3或G5出口報單統計方式92,核銷進口報單納稅辦法為73、74、38及3E。

(二)G3或G5出口報單統計方式9P,核銷進口報單納稅辦法為58、73及74。

(三)G3或G5出口報單統計方式96,核銷進口報單納稅辦法為71、73及74。

(四)D5或B8出口報單統計方式92,核銷進口報單納稅辦法為73、74。

(五)B9出口報單(限非保稅貨物)統計方式96、92及9P,核銷進口報單納稅辦法為71、73及74。


三、本注意事項之電腦作業方式如下:
(一)「放行前」或「放行後」核銷均可:為配合各關稅局作業需要之不
      同,原進口報單之電腦核銷於復出口報單放行前或放行後核銷均可
      ,不影響貨物之通關,核銷訊息並顯示於電腦通關流程。至於電腦
      核銷作業所涉工作分配之問題,由各關稅局依職權調整。
(二)電腦核銷以進口報單放行日期為基準:「實施日」之前進口放行者
      ,採人工方式核銷;「實施日」起進口放行者,採電腦核銷。自「
      實施日」起,同一份復運出口報單其應核銷原進口報單放行日期不
      同者,得兼採「電腦」及「人工」二種方式核銷。
(三)在執行電腦核銷作業時,若發現進口報單為濃縮報單、進口隨貨容
      器申報於其他申報事項欄或發覺案件有可疑之處時,應於核銷作業
      畫面特別功能鍵內作業註記無法電腦核銷原因,並調閱或傳真原進
      口書面報單改以人工方式核銷,如有需要並請廠商提供資料參考或
      作進一步查核。
(四)退關或註銷報單時,如已核銷原進口報單者,以人工執行反核銷。
(五)作業問題之排除:進行電腦核銷作業時,如遇有任何問題應以 Q/A
      單向各關稅局資訊室查詢。
(六)追蹤:對於須以電腦核銷之復運出口案件,股長應予抽核(或全核
      ),對核銷案件進行追蹤控管。


四、空運電腦核銷作業需使用簡 5203A  新訊息傳輸報單資料,惟仍得使
    用簡 5203 訊息傳輸:
(一)使用簡 5203 訊息傳輸之報單,辦理電腦核銷時,由關員於收到書
      面報單後補鍵入原進口報單號碼及項次。
(二)使用簡 5203A  訊息傳輸之報單,辦理電腦核銷時,由系統自動顯
      示原進口報單號碼及項次。


五、自「實施日」起復運出口之案件,凡空運報單使用簡 5203A  及海運
    報單使用簡 5203S  訊息傳輸者,在傳輸復運出口報單之各項資料時
    ,應於「原進倉報單號碼」及「原進倉報單項次」欄位逐項傳輸欲核
    銷之原進口報單號碼及項次,且其數量小於或等於原進口數量,申請
    審驗方式應申報「8」 。海運報單不符上述條件者以錯單處理。


六、電腦核銷係採「一項對一項」方式核銷原進口報單,該項原進口數量
    應大於或等於復運出口數量,否則無法核銷。


七、辦理核銷之關員均應視業務需要申請相關電腦畫面之識別碼,另空運
    單位應申請海運系統之使用識別碼,以利核銷作業。


八、展延復運出口期限案件之處理:
(一)海運系統:由進口單位執行於復運出口展延期限欄鍵入展延日期,
      電腦同時發送訊息予報關業者,且顯示於電腦進口通關流程。
(二)空運系統:
      1.於 ID3  畫面修改「補正期限」,且顯示於電腦進口通關流程中
        。
      2.於 ICD  (補辦事項)畫面,發簡 5107 訊息通知報關業者。


九、復運出口報單統計方式為  81、82、9M、9E、92、9P、96  者,可於
    查詢畫面查詢或查核原進口報單內容。


十、為解決本核銷電腦化之通關作業問題,各關稅局應由資訊室設置單一
    窗口負責處理。仍有問題無法排除時,則以電腦故障傳真聯絡單(Q&
    A 單)電傳總局資料處理處協助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