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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16:42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服務作業要點
民國 99 年 12 月 30 日
法規內容:
壹、總則
 一、為簡化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作業,提供納稅義務人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
   申報稅額試算服務,提升政府施政效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納稅義務人課稅年度之前一年度已依所得稅法第71條第1項規定辦理綜
   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且課稅年度亦應依上開所得稅法規定辦理綜合所得
   稅結算申報者,其課稅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服務作業,應
   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三、納稅義務人課稅年度之綜合所得稅計算採用本要點之稅額試算作業,並
   於法定申報期限前依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以下簡稱資料中心)及稽徵
   機關試算之「應自行繳納稅額」金額完成繳納或回復確認試算內容者,
   即完成所得稅法第71條第1項規定課稅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四、納稅義務人採用本要點之稅額試算服務作業辦理結算申報者,其綜合所
   得稅之調查及核定,應依所得稅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貳、適用對象及條件
 一、納稅義務人課稅年度之前一年度已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其所得
   額、免稅額、扣除額及抵減稅額資料經核定符合下列各款條件,且課稅
   年度非屬不適用本要點者,可適用稽徵機關依本要點規定提供之綜合所 
   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服務。
  (一)所得額
    1.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股利憑單、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
     單、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及信託財產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
     單。但執行業務所得僅包括稿費(格式代號9B)及業別屬一般經紀人
     (格式代號9A-76)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
    2.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未辦理營業登記,由稽徵機關依規定核算之
     營利所得。
  (二)免稅額
    1.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合於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1目及第2目
     規定得申報減除之直系尊親屬及子女之免稅額。納稅義務人、配偶
     及合於上開規定之受扶養親屬,均有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且與戶籍
     登記資料相符
    2.申報戶之受扶養親屬,未與其他納稅義務人申報者重複。
  (三)扣除額
    採標準扣除額,且未列報財產交易損失特別扣除額。
  (四)抵減稅額
    無投資抵減稅額、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及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可扣抵
    稅額。
  (五)免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辦理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
  (六)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未於申報書上勾選夫妻分居。
 二、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其課稅年度綜合所
   得稅結算申報不適用本要點稅額試算服務作業。
  (一)納稅義務人於課稅年度中死亡、或廢止中華民國境內之住所或居所離
    境。
  (二)納稅義務人於課稅年度中結婚或離婚。
  (三)已依「稽徵機關於結算申報期間辦理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查詢課稅
    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作業要點」申請將課稅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
    分開提供。
  (四)已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1條第1項第4款規定,持禁止相對人查閱所得
    來源相關資訊之保護令向稽徵機關申請執行。
  (五)因特殊原因已向稽徵機關申請並經核准限制他人查調課稅年度所得資
    料。
  (六)已依下列規定申請不適用本要點之稅額試算服務作業:
    1.線上申請
     應以內政部核發之自然人憑證或以申請人之「中文姓名」、「國民
     身分證統一編號」及課稅年度12月31日戶口名簿上所載之「戶號」
     為通行碼,於每年2月15日起至3月15日止透過網際網路至財政部電
     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tax.nat.gov.tw)申請。
    2.書面申請
     以郵寄、傳真或親至稽徵機關申請。於申請書上載明申請人姓名、
     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戶籍或通訊地址、聯絡電話及
     申請日期,並於每年3月15日前將申請書寄達或送達戶籍所在地國
     稅局或其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
叁、作業程序
 一、稅額試算作業
   資料中心就符合本要點貳、一之案件,依下列情形調整後,試算納稅義
   務人課稅年度綜合所得稅應納稅額;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於每年4月25
   日前將載有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之所得額、免稅額及扣除額
   資料、應自行繳納稅額或應退還稅額之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試算稅
   額通知書、繳稅案件之繳款書及繳稅取款委託書,退稅案件及不繳不退
   案件之確認申報書,以掛號寄發納稅義務人。
  (一)所得額
    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課稅年度稅額試算服務之所得資料範
    圍如下:
    1.扣繳義務人、營利事業或信託行為之受託人依規定於每年1月底前
     彙報稽徵機關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股利憑單、緩課股票
     轉讓所得申報憑單、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及信託財產緩課股票轉
     讓所得申報憑單。但執行業務所得僅包括稿費(格式代號9B)及業別
     屬一般經紀人(格式代號9A-76)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
    2.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未辦理營業登記,由稽徵機關依規定核算之
     營利所得。
  (二)免稅額
    依納稅義務人課稅年度之前一年度申報核定減除本人、配偶及受扶養
    親屬之免稅額,並增加課稅年度出生子女之免稅額。但有下列情事之
    一者,其免稅額不予列入:
    1.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於課稅年度之前一年度已死亡或與課稅年度戶籍
     登記資料不符。
    2.超過20歲之子女於課稅年度在國內無正式學籍或未領有身心障礙手
     冊(依國內大專以上院校提供教育學費資料及內政部提供領有身心
     障礙手冊資料勾稽)。但其於課稅年度畢業者,不在此限。
    3.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於課稅年度之前兩個年度未連續
     被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列報扶養。
  (三)扣除額
    1.標準扣除額
     依納稅義務人有無配偶,依規定認列減除。
    2.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依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之薪資所得,於所得稅法第17條
     第1項第2款第3目之2規定限額內,認列減除。
    3.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依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於金融機構之存款利息、儲蓄性   
     質信託資金之收益及87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公開發行並上市之緩課
     記名股票,於課稅年度轉讓、贈與、作為遺產分配、放棄緩課或送
     存集中保管之營利所得,於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3規
     定限額內,認列減除。但依郵政儲金匯兌法規定免稅之存簿儲金利
     息及所得稅法規定分離課稅之利息,不得減除。
    4.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依內政部提供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資料,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
     親屬符合規定且課稅年度之前一年度亦列報該扣除額者,依所得稅
     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4規定,認列減除。
    5.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依國內大專以上院校提供教育學費資料,納稅義務人子女符合規定
     者,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5規定限額內,認列減
     除。
  (四)稅額計算
    就納稅義務人本人或配偶之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或合併計算稅額,
    依所計算之應納稅額減除扣繳稅額及可扣抵稅額後,試算納稅義務人
    結算申報應自行繳納稅額或應退還稅額。
 二、確認申報作業
  (一)繳稅案件
    納稅義務人收到稽徵機關寄發之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試算稅額通
    知書,經核對內容無誤,得於法定申報期限前,按該通知書所載之
    「應自行繳納稅額」金額,依規定方式繳稅,完成課稅年度綜合所得
    稅結算申報。
    1.現金繳稅
     (1)金融機構繳稅:納稅義務人持稽徵機關寄發附條碼之繳款書,
      至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稅款,亦可以票據繳納。
     (2)便利商店繳稅:納稅義務人應自行繳納稅額在新臺幣2萬元以下
       者,可持稽徵機關寄發附條碼之繳款書,至便利商店繳納稅款。
      作業細節請參閱「稽徵機關委託便利商店代收稅款作業要點」。
    2.信用卡繳稅
     納稅義務人可以其本人或配偶名義持有已參加信用卡繳稅之發卡機
     構所發行信用卡繳納稅款(每一申報戶以一張信用卡為限)。作業
     細節請參閱「信用卡繳納申報自繳稅款作業要點」。
    3.轉帳繳稅
     (1)繳稅取款委託書:納稅義務人可採下列方式之一,利用金融機構
            或郵局之存款帳戶辦理委託取款轉帳繳稅。但納稅義務人因轉帳
            繳稅帳號填寫錯誤或該帳戶存款不足等因素致無法提兌時,依所
            得稅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甲、線上登錄
              透過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tax.nat.gov.tw)
              線上登錄及確認辦理委託取款轉帳繳稅之帳戶(限輸入納稅義
              務人或配偶之存款帳號)。
          乙、書面回復
              填妥稽徵機關寄發之繳稅取款委託書(限填寫該通知書內納稅
              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其中一人之存款帳號),並蓋妥存
              款印鑑章,遞送或以掛號(以郵戳為憑)郵寄至原寄發該通知
              書之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或就近
              送至任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代收。
         (2)晶片金融卡繳稅:納稅義務人持本人或他人已參與晶片金融卡繳
            稅作業金融機構所核發之晶片金融卡,透過網際網路即時扣款轉
            帳繳稅。作業細節請參閱「晶片金融卡轉帳繳納稅款作業要
            點」。
         (3)利用自動櫃員機繳稅:納稅義務人持郵局或開辦自動櫃員機轉帳
            繳稅作業金融機構之金融卡,至貼有「跨行:提款+轉帳+繳
            稅」標誌之自動櫃員機繳納稅款。作業細節請參閱「自動櫃員機
            轉帳納稅細部作業要點」。
    (二)退稅案件及不繳不退案件
        納稅義務人收到稽徵機關寄發之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試算稅額通
        知書,經核對內容無誤,得於法定申報期限前以下列方式回復確認,
    完成課稅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1.線上登錄:
      透過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tax.nat.gov.tw)線上 
     登錄,退稅案件確認試算內容及退稅方式;不繳不退案件確認試算
     內容。
    2.書面確認:
     填妥稽徵機關寄發之確認申報書,退稅案件確認試算內容及退稅方
     式;不繳不退案件確認試算內容,遞送或以掛號郵寄(以郵戳為
     憑)至原寄發該通知書之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
     服務處,或就近送至任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代收。
    3.退稅方式:
     納稅義務人可採指定帳戶辦理轉帳退稅或採退稅憑單方式辦理退
     稅。採轉帳退稅者,限填寫該通知書內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
     親屬其中一人之存款帳號(屬公教人員開立之優惠存款帳戶及非與
     金融資訊系統連線之金融機構存款帳戶均不適用)。
肆、其他注意事項
 一、納稅義務人已於課稅年度法定申報期限前依稽徵機關寄發之年度綜合所
   得稅結算申報試算稅額通知書所載「應自行繳納稅額」金額完成繳納或
   回復確認通知書內容者,其申報日規定如下:
  (一)繳稅案件
    1.現金繳稅:代收稅款金融機構或便利商店於繳款書收據聯所蓋日
     期。
    2.信用卡繳稅:發卡機構核發授權號碼日期。
    3.轉帳繳稅:
     (1)繳稅取款委託書:
          甲、線上登錄:網際網路服務業者回傳收執聯日期。
          乙、書面回復:親自遞送紙本回復者,為稽徵機關收件日;郵寄紙
              本回復者,為發寄郵局郵戳日期。
         (2)晶片金融卡繳稅:金融輔助業者回傳繳納成功交易紀錄表所載交
            易發生日期。
         (3)利用自動櫃員機繳稅:自動櫃員機印錄交易明細表所載交易發生
            日期。
    (二)退稅案件及不繳不退案件
        1.線上登錄:網際網路服務業者回傳收執聯日期。
        2.書面確認:親自遞送紙本回復確認者,為稽徵機關收件日;郵寄紙
          本回復確認者,為發寄郵局郵戳日期。
    (三)納稅義務人於法定申報期間開始前繳納稅款或回復確認者,為法定申
        報期間之始日(即5月1日)。
  二、本項服務作業係便民措施,稽徵機關所寄發之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試算稅額通知書非屬稅額核定處分,納稅義務人如不同意該通知書內
   容、欲增減免稅額、改採列舉扣除額或尚有其他來源之所得、扣除額、
   抵減稅額等資料或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申報基本所得額者,應依
   法另行辦理結算申報,免依該通知書所載「應自行繳納稅額」金額繳納  
   或回復確認,且不需向稽徵機關申請更正。納稅義務人已依本要點規定
   辦理結算申報或另行辦理結算申報而有短報或漏報情事者,除依規定免
   罰者外,應依所得稅法及其相關規定處罰。
 三、納稅義務人已於法定申報期限前依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試算稅額通
   知書所載「應自行繳納稅額」金額完成繳納或回復確認之申報案件,嗣
   後欲更正申報內容者,應另行填報更正資料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
   局、稽徵所、服務處申請更正。
伍、附則
 一、納稅義務人依本要點規定繳納稅款、透過網際網路回復確認、遞送或寄
   回繳稅取款委託書或確認通知書,所發生之權利義務及於其本人。
 二、本要點各相關機關應配合事項,其細部作業程序應由各權責機關另定
   之。
 三、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四、本要點經財政部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