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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高雄關稅局檔案閱覽室使用須知
民國 92 年 08 月 18 日
法規內容:
一、高雄關稅局(以下簡稱本局)檔案閱覽室為本局檔案應用服務之場所
    ,提供檔案查詢、閱覽、抄錄及複製等服務。


二、閱覽室開放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九時至十二時及下午一時三十
    分至四時三十分,國定例假日不開放。


三、非本局人員進入閱覽室時,應先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並辦理登記,除筆
    記本外,個人物品及背包應放於罝物櫃。


四、申請應用本局襠案,以複製品為原則;如有使用原件必要者,應於「
    檔案應用申請書」載明其事由。


五、應用本局檔案時,應提示「檔案應用申請審核通知書」,由業務承辦
    人員陪同應用檔案。如須使用「全國檔案目錄查詢網」(網址:http
    ://near.archives.gov.tw/ ),請向陪同人員登記後再予使用相關
    設備。


六、閱覽室提供鉛筆,申請人不得使用墨水或原子筆等文具用品抄祿檔案
    ;複製檔案以自行使用影印機影印為原則,使用時,應依陪同人員指
    導操作。


七、應用及查詢檔案,一律在閱覽室;如有暫時離開之必要時,應將檔案
    及所借用之文具交予陪同人員,不得攜出;使用電腦查詢全國檔案目
    錄者,應先完成登出作業,始得離開。


八、閱覽、抄錄或複製本局襠案,免收費用,但訴願文書之使用閱覽、抄
    錄、影印之收費,另依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文書使用收費標準
    之規定辦理;如另需提供郵寄服務者,郵遞費用以實支數額計算,每
    次並加收處理費用新台幣五十元。


九、申請人於檔案應用完畢,應將檔案交還業務承辦陪同人員點收,經查
    檢無誤及查詢全國檔案目錄系統不再使用完成登出作業後,始得領回
    身分證明文件;應用之檔案應當日歸還,如有繼續使用之必要者,得
    申請另訂日期續閱。


十、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遵守本局有關規定,並不得有下列行為;
    違反者,依檔案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停止應用檔案;涉及刑事責任
    者,移送該管檢察機關偵辦。
(一)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
(二)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三)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


十一、閱覽室內不得有飲食、吸菸、嚼檳榔、喧嘩或妨礙他人閱覽之行為
      及破壞環境整潔等情事,違反者,本局有權停止其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