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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1:05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進口電動機器腳踏車零組件組合後具有完整或完成電動機器腳踏車主要特性認定原則
民國 107 年 08 月 07 日
立法理由:
法規內容:

進口電動機器腳踏車零組件組合後具有完整或完成電動機器腳踏車主要特性認定原則
一、為使各關對進口電動機器腳踏車零組件組合後具有完整或完成電動機器腳踏車之主要特性有一致及客觀之認定標準,特訂定本認定原則。
二、本認定原則所稱電動機器腳踏車,指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所規定之電動機車及電動自行車。
三、進口未組合之電動機器腳踏車零組件,組合後具有相當於完整或完成電動機器腳踏車之特性,依海關進口稅則解釋準則二(甲)規定,應具備下列要件,方認定具有主要特性:

(一)構成一台相當之完整或完成電動機器腳踏車必須包含有車架(不論有無手把轉向裝置、前叉或煞車制動裝置,且至少必須具備下列任一部分零組件:

1、動力系統零組件(馬達)。

2、控制系統零組件(控制器,不論有無電氣線組)。

3、行駛操縱系統零組件(任一輪圈,不論有無輪胎)。

(二)前款零組件組合方法不考慮其複雜性。但零組件不得再做進一步加工。

四、進口未經組合之零組件,以每份進口報單合計為原則。
五、進儲保稅倉庫之未經組合之零組件,以每份進口報單(報單類別代碼D2)合計為原則。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