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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財政部獎勵開立統一發票績優營業人實施要點
民國 107 年 03 月 16 日
法規內容:

一、為鼓勵營業人誠實開立統一發票,提高納稅榮譽,建立守法納稅風氣,特訂定本要點。
 

二、受獎勵營業人由各商業、公益團體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推薦;或由各主管稽徵機關就轄
  區誠實開立統一發票,或配合政府政令宣導著有績效,或其他具有足資表揚事實之營業
  人推薦之。
 

三、營業人於最近二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選拔為受獎勵之營業人:
 (一)短、漏開統一發票。
 (二)逾期申報銷售額。
 (三)有違章欠稅(含關稅)紀錄。但使用媒體申報營業稅進銷項資料者因登錄錯誤,或
    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者,因油墨不足,致所開立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之專用
    章模糊不清而產生之違章紀錄,不在此限。
 (四)違反環境保護、勞工、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屬社會關注、具指標性意義案件。
 (五)經選拔核定為開立統一發票績優營業人。
 

四、經推薦之營業人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負責選拔,並於徵詢確知其有接受獎勵之意願後,
  再報請財政部核定。
 

五、各稽徵機關依下列分配名額選拔受獎勵營業人,並得視實際需要,於百分之十額度內酌
  予增減之;又其中中小規模之營業人不得少於百分之五十:
 (一)臺北市國稅局四十五名。
 (二)高雄市國稅局三十二名。
 (三)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七十八名。
 (四)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六十二名。
 (五)臺灣省南區國稅局五十七名。
 

六、經核定為開立統一發票績優營業人者,除發給獎牌,並予公開表揚外,並自核定之日起三
  年內,得享受下列獎勵:
 (一)稽徵機關得設置專櫃受理其營業稅申報事宜。
 (二)所開立收銀機發票存根聯,得於各該期營業稅報繳後屆滿一年銷燬,並以收銀機日
    報表及統一發票明細表存根聯替代收銀機發票存根聯,依規定年限保存(本項獎勵
    得不受三年限制)。
 (三)由稽徵機關指定專人協助解決或指導有關稅務法令及實務問題。
 (四)由稽徵機關主動提供新頒賦稅釋令、法規修正、各項稅務訊息等,及邀請其參加租
    稅宣導活動。
 (五)如期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並繳清稅款者,予以書面審核。
 (六)除經人檢舉或涉嫌違章逃漏稅情事外,免列入營業稅選案查核對象。
 

七、經各稽徵機關報請核定之開立統一發票績優營業人,如願接受表揚或發給獎牌者,由各
  稽徵機關負責頒獎表揚;獎牌由財政部統一製發。
 

八、開立統一發票績優營業人之選拔,每年辦理一次。
  各稽徵機關應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將選拔結果陳報財政部核定。
 

九、經選拔核定為開立統一發票績優營業人者,於受獎勵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稽徵
  機關應報請財政部備查,追回所發之獎牌,並取消其各項獎勵待遇:
 (一)經查獲有違章欠稅(含關稅)情事。但使用媒體申報營業稅進銷項資料者因登錄
    錯誤,或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者,因油墨不足,致所開立二聯式收銀機統一
    發票之專用章模糊不清而產生之違章紀錄,不在此限。
 (二)有第三點第四款情事。
 

十、本要點經財政部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