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以下簡稱本關)為提升提供關務資訊之機
密性及安全性,避免資料不當使用,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本關各主辦單位應他機關(構)、單位或個人(以下簡稱需求者
)之需求,對外提供關務資訊,依本作業規定辦理,但其他法令
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三、需求者向本關提出關務資訊需求時,應由各主辦單位審核其是否
符合關稅法、個人資料保護法、檔案法、國家機密保護法、政府
資訊公開法等相關法令及本關資通安全、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
等相關規定,於簽奉核准後始可提供;本關若無法自行產製提供
需求,各主辦單位則函文財政部關務署辦理。
四、各主辦單位於發送資料前,得視需要自行於電子檔加註來文日期
、文號或案號、需求者及資料提供日期等資訊。輸出報表者,得
加浮水印。
五、電子檔內容如屬敏感性資料需以電子傳送者,應適當加密處理。
六、因業務性質特殊,須利用電子郵件或其他電子方式傳送一般公務
機密資料者,應採用財政部關務署認可之加密軟體處理。
七、各主辦單位以密件方式辦理提供關務資訊,應於公文內載明:
「附件為機敏資料,請依關稅法第十二條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
關規定妥慎處理,如有資料外洩或違法等不當使用者,應依法負
民、刑事責任及行政責任。」
八、承辦人員於完成提供資訊作業後,應將相關電子檔案刪除,廢棄
之報表亦應妥慎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