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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提供關務資訊作業規定
民國 102 年 04 月 16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以下簡稱本關)為提升提供關務資訊之機
    密性及安全性,避免資料不當使用,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本關各主辦單位應他機關(構)、單位或個人(以下簡稱需求者
    )之需求,對外提供關務資訊,依本作業規定辦理,但其他法令
    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三、需求者向本關提出關務資訊需求時,應由各主辦單位審核其是否
    符合關稅法、個人資料保護法、檔案法、國家機密保護法、政府
    資訊公開法等相關法令及本關資通安全、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
    等相關規定,於簽奉核准後始可提供;本關若無法自行產製提供
    需求,各主辦單位則函文財政部關務署辦理。

四、各主辦單位於發送資料前,得視需要自行於電子檔加註來文日期
    、文號或案號、需求者及資料提供日期等資訊。輸出報表者,得
    加浮水印。

五、電子檔內容如屬敏感性資料需以電子傳送者,應適當加密處理。

六、因業務性質特殊,須利用電子郵件或其他電子方式傳送一般公務
    機密資料者,應採用財政部關務署認可之加密軟體處理。

七、各主辦單位以密件方式辦理提供關務資訊,應於公文內載明:
    「附件為機敏資料,請依關稅法第十二條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
    關規定妥慎處理,如有資料外洩或違法等不當使用者,應依法負
    民、刑事責任及行政責任。」

八、承辦人員於完成提供資訊作業後,應將相關電子檔案刪除,廢棄
    之報表亦應妥慎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