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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財政部暨所屬機關及地方稅稽徵機關設備管理系統(SDM)作業規定
民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
 
一、為加強本部暨所屬機關及地方稅稽徵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之資訊設備管理,本部財政資訊中心開發設備管理系統(以下簡稱SDM系統)供各機關登錄資訊設備資訊,以有效管理資訊設備,並作為設備配置、資安狀況評量及資訊預算爭取及分配之參據。
二、本作業規定所稱之資訊設備包括個人電腦(含筆記型電腦)、伺服器、印表機及其它資訊設備。
三、應登錄之資訊設備含本部財政資訊中心補助或撥配各機關、各機關自行購置及其他機關(構)捐贈或移撥之資訊設備。
四、各機關於設備配發、汰換或報廢時應於SDM系統即時登錄,未確實登錄者,將視情節輕重減配或停配年度配發設備或預算。為瞭解各機關資訊設備登錄狀況,本項作業將納入資訊業務考核及資安查核重點,並作為補助或核發資訊設備,及審核維護費用額度之重要參據。
五、為瞭解各機關資訊設備配置比例,各機關應配合辦理預算員額及實際員額人數登錄作業。
六、各機關內部非由主(兼)辦資訊業務單位簽辦之資訊設備採購案,應簽會主(兼)辦資訊單位,俾利設備掌控。
七、各機關每月五日前應於SDM系統列印前一個月異動之資訊設備種類、名稱及數量等相關資料,指派專人查檢當月異動設備皆已登錄於系統,並陳單位主管核閱,該核閱後之異動清冊掃描成PDF檔後回傳本中心系統負責人檢視備查。該設備異動清冊應至少留存三年備供查核。
八、各機關於辦理資訊安全內部稽核或年度財產盤點作業時,應每年至少辦理一次SDM系統資料稽核如下:
(一)內部稽核,就設備總量抽核百分之十以上,比對SDM系統登錄內容與實際狀況是否相符。該內部稽核紀錄應至少留存三年備供查核。
(二)全面盤點:就設備部分進行全面清查。
九、本部財政資訊中心得視需要對各機關辦理稽核作業或併年度外部稽核辦理。各機關應配合辦理並提供設備清冊、異動清冊及內部稽核等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