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壹、總則
一、為提供營利事業經由電子設備辦理所得稅暫繳申報之服務,特訂定本
要點。
二、所得稅法第 67 條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其申報程序及應填
報之申報書,於採用電子設備傳輸申報(以下簡稱電子申報)時,依
本要點規定辦理,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三、營利事業經由電子設備辦理申報及取得資料者,其權利義務與一般申
報案件相同。
四、作業範圍:
除下列案件外,皆可採用網路辦理暫繳申報:
(一)營利事業未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暫
繳稅額者,於自行向庫繳納暫繳稅款後,得免依所得稅法第 67 條
第 1 項規定辦理申報。
(二)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其營利事業所得稅依
所得稅法第 98 條之 1 規定,應由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扣繳者。
(三)獨資、合夥組織及經核定之小規模營利事業。
(四)依所得稅法或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
(五)營利事業於暫繳申報期間屆滿前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
,依規定應辦理當期決算申報者。
(六)上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無應納稅額或本年度上半年新開業
者。
(七)特殊會計年度申報案件。
(八)逾期申報案件。
(九)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不適用所得稅法第 67 條及第 68 條規定之營利
事業。
五、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48 條第 4 項規定:「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國
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該日之次日為期間之末日;期間之末日為
星期六者,以其次星期一上午為期間末日。」故本要點內容之期間計
算,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
貳、電子申報程序及作業規定
一、電子申報作業方式:
┌────┬───────────────────────┐
│申報程序│營利事業須依規定申請電子申報身分認證,由電子申│
│ │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tax.nat.gov.tw)下載申報│
│ │軟體,並將申報資料上傳該網站,經檢核無誤者,即│
│ │配賦收件編號,並回傳確認收件訊息。 │
├────┼───────────────────────┤
│申報時間│每年 9 月 1 日至 9 月 30 日(當日 24 時前)│
│ │。 │
├────┼───────────────────────┤
│檢附資料│1.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 67 條第 1 項規定申報者│
│ │ ,可自行列印暫繳稅款申報書收執聯留存。惟如有│
│ │ 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或「│
│ │ 可抵繳之扣繳稅額」等項目抵繳暫繳稅額者,應於│
│ │ 10 月 7 日前將應檢附之適用投資抵減相關證明│
│ │ 文件、行政救濟留抵稅額證明書正本、扣繳憑單證│
│ │ 明聯正本等證明文件,寄交所在地之國稅局分局或│
│ │ 稽徵所。 │
│ │2.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 67 條第 3 項規定,試算│
│ │ 當年度前半年之營利事業所得額,計算暫繳稅額申│
│ │ 報者,應於 10 月 7 日前將損益試算表、資產負│
│ │ 債表及相關附件,寄交所在地之國稅局分局或稽徵│
│ │ 所。如有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
│ │ 額」或「可抵繳之扣繳稅額」等項目抵繳暫繳稅額│
│ │ 者,並應依前項之規定辦理。 │
├────┼───────────────────────┤
│備註 │屬同一區局跨分局、稽徵所申報書資料,應依營利事│
│ │業所在地分局、稽徵所分別填具「營利事業所得稅電│
│ │子暫繳申報單位明細表」1 式 4 聯(格式如附件)│
│ │,送代收單位辦理。 │
└────┴───────────────────────┘
二、電子申報作業流程:
三、電子申報作業規定
(一)營利事業經由電子設備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須依規定申
請電子申報身分認證,認證方式有下列 2 種:
1.簡易電子認證方式:
(1)請由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tax.nat.gov.tw)
,點選「密碼申請」,輸入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及負責人、代表
人或管理人身分證統一編號後,依序鍵入相關資料完成密碼申
請。
(2)申報單位如發現密碼無法申請,可向所在地之國稅局分局、稽
徵所密碼管理者查詢;申報單位如遺忘密碼,可線上申請「密
碼查詢」,依提示之資料輸入如經比對與系統之基本資料相同
,則系統傳送至申報單位 E-MAIL 帳號內供使用。
(3)已申請電子申報上傳密碼者(含各類所得扣(免)繳及股利憑
單資料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營業稅電子申報)毋需再
申請。
2.工商憑證 IC 卡:
向經濟部工商憑證管理中心網站(網址:moeaca.nat.gov.tw )
申請工商憑證 IC 卡。
(二)營利事業可由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下載申報軟體。
(三)營利事業應執行前端程式,檢核申報資料,如經檢核有誤,應於更
正資料後再行辦理申報。
(四)營利事業電子申報案件應經由各地區國稅局委託之網際網路服務業
者受理收件。
(五)網際網路服務業者於收到申報資料後,經檢核有誤者,應將申報錯
誤之訊息回復營利事業,並提示重新申報;經檢核無誤者,即由網
際網路服務業者配賦收件編號,並回傳確認收件訊息。
(六)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 67 條第 1 項規定申報者,可自行列印暫
繳稅款申報書收執聯留存。惟如有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
濟留抵稅額」或「可抵繳之扣繳稅額」等項目抵繳暫繳稅額者,應
於 10 月 7 日前將應檢附之適用投資抵減相關證明文件、行政救
濟留抵稅額證明書正本、扣繳憑單證明聯正本等證明文件,寄交所
在地之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
(七)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 67 條第 3 項規定,試算當年度前半年之
營利事業所得額,計算暫繳稅額申報者,應於 10 月 7 日前將損
益試算表、資產負債表及相關附件,寄交所在地之國稅局分局或稽
徵所。如有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或「可抵
繳之扣繳稅額」等項目抵繳暫繳稅額者,並應依前項之規定辦理。
(八)屬同一區局跨分局、稽徵所申報書資料,應依營利事業所在地分局
、稽徵所別填具「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暫繳申報單位明細表」1 式
4 聯(格式如附件),送代收單位辦理。
(九)電子申報之會計師簽證案件,其查核簽證報告書應於 10 月 7 日
前連同第(七)點規定之書表、附件資料寄交所在地國稅局分局、
稽徵所。
(十)查詢:
1.營利事業可隨時由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查閱其最近一年度申
報日期及收件編號。
2.為避免產生有無申報之爭議,營利事業上傳申報資料後,請於申
報期限內上網查詢,確認是否申報成功。
(十一)更正申報
營利事業於 9 月底前更正其申報資料時,應經由網路辦理;如
已逾 9 月底則應以人工填報更正資料,並以書面提出辦理更正
。
四、繳稅方式:請於申報期限屆滿前,利用下列方式繳稅。
(一)現金或支票繳稅:
1.公庫或代收稅款處繳稅:納稅義務人可持自行填妥之自繳稅款繳
款書或利用電子暫繳申報系統或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網址:
www.etax.nat.gov.tw )列印附條碼之繳款書及現金或支票至公
庫或代收稅款處繳稅,惟應將繳款書證明聯附於營利事業所得稅
暫繳稅額申報書內一併申報。
2.便利商店繳稅:納稅義務人於電子暫繳申報系統或至財政部稅務
入口網站列印附條碼之繳款書後,其應自行繳納稅額在 2 萬元
以下者,得持現金至便利商店繳納稅款,惟應將繳款書證明聯附
於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稅額申報書內一併申報,作業細節請參閱
「稽徵機關委託便利商店代收稅款試辦作業要點」。
(二)轉帳繳稅:
1.晶片金融卡繳稅(限網路申報使用):可利用本人或他人持有參
與機構所核發之晶片金融卡,透過網際網路即時扣款轉帳繳稅。
作業細節請參閱「晶片金融卡轉帳繳納稅款作業要點」。
2.自動櫃員機繳稅:可利用金融機構或郵局貼有「跨行:提款+轉
帳+繳稅」標籤之自動櫃員機繳納,免填或免列印繳款書,惟應
將轉帳繳納交易明細表附於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稅額申報書內一
併申報,作業細節請參閱「自動櫃員機轉帳納稅細部作業要點」
。
五、整批申報
(一)營利事業或代理人(事務所)於每年申報前向委託人所在地之國稅
局分局、稽徵所申請委託代理人代理申報,則該代理人可以「代理
人」名義(統一編號)及「代理人的報稅密碼」申報上傳委託人之
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資料,其效力視同營利事業自行申報。
(二)本項申請作業依申請人身分不同,所需檢附之申請文件說明如下:
1.營利事業自行申請:
由營利事業檢具「委託書」(同結算申報)向所在地之國稅局分
局、稽徵所申請。
2.代理人(事務所)申請:
由代理人(事務所)依委託人所在地分局、稽徵所別,檢具「代
理營利事業電子整批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申請書」(同結算申報
)、「委託人明細表」(同結算申報)及「委託書」(同結算申
報)向委託人所在地之國稅局分局、稽徵所申請。
有關「委託書」、「代理營利事業電子整批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
申請書」及「委託人明細表」之內容同結算申報,請參閱營利事
業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作業要點附件 2 至附件 4。
六、申報書、檔案格式及審核條件
(一)申報書: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書請至各地區國稅局網站下載。
(二)檔案格式: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審核申報檔案格式請至財政部財稅
資料中心網站(網址:www.fdc.gov.tw)下載使用。
(三)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審核申報檔案格式通則說明:
1.本檔案格式全部採文字格式存放。
2.中文欄位如地址有數字時,必須用全形方式存放。
3.數字欄位高位空白一律前補零。
4.屬性:「X」 :表英文文字或數字(半形)
「9」 :表運算數字(半形)
「C」 :表純中文(有數字時,必須用全形方式存放)
「D」 :表民國日期(年'000-999' 月'01-12' 日'01-31
')
(四)審核退查條件:
┌────┬──────────────────────┐
│錯誤代碼│條文內容 │
├────┼──────────────────────┤
│00 │資料格式錯誤 │
├────┼──────────────────────┤
│01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邏輯檢查 │
├────┼──────────────────────┤
│02 │營利事業稅籍編號需 9 位數字碼 │
├────┼──────────────────────┤
│04 │金額欄不得全為零值 │
├────┼──────────────────────┤
│05 │(02)=(01)*1/2 │
├────┼──────────────────────┤
│06 │若(06)>0, 則(06)=(02)-(03)-(04│
│ │)-(05) │
├────┼──────────────────────┤
│07 │若(07)>0, 則(07)=(03)+(04)+(05│
│ │)-(02) │
├────┼──────────────────────┤
│08 │代理申報人資料登錄不完整(有則檢查) │
├────┼──────────────────────┤
│09 │代理申報人身分證統一編號(含外僑)邏輯檢查(│
│ │有則檢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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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申報案件種類與(02)應納稅額種類勾稽不符 │
├────┼──────────────────────┤
│11 │證明文件與金額欄(03)、(04)、(05)勾稽不│
│ │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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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申報案件種類與應檢附文件勾稽不符 │
├────┼──────────────────────┤
│13 │組織別為合夥(5) 或獨資(6) 之營利事業,依│
│ │所得稅法第 69 條規定,免辦理暫繳申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