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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保稅貨物進出保稅倉庫押運加封作業要點
民國 94 年 12 月 02 日
法規內容:
一、本要點依「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二、保稅倉庫貨物存儲、出倉之押運或監視加封,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
    ,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三、本要點所稱保稅貨物進出保稅倉庫,係指進口貨物於提領前,申請進
    儲保稅倉庫 (不含自用保稅倉庫) 或存儲保稅倉庫之貨物出倉轉儲其
    他保稅倉庫 (含免稅商店) 、物流中心或出倉出口。


四、保稅貨物申請進出保稅倉庫時,應監視加封。但下列保稅貨物應派員
    押運:
 (一) H1  級廠商之貨物其稅率在 5  % (含) 以上者或H2及H3級廠商之
      貨物。
 (二) 洋菸酒 (啤酒、航空公司專用者、台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及洋菸酒
      代理商進出口者得免押) 。
 (三) 敏感性之農畜產品 (包括實施關稅配額之貨物) 。
 (四) 敏感性電器品 (高單價、高稅率之貨物) 。
 (五) 其他管制物品。


五、下列保稅貨物得免押運,但應監視加封:
 (一) 已裝置使用「防止冒用優良廠商報關查對系統」並按時開機之L1
      、L2及L3級廠商之貨物。
 (二) 經查驗無訛之貨物。但出倉退運出口者不在此限。
 (三) 在同一保稅管制區內移儲或進出倉之貨物。
 (四) 稅率在5% (含) 以下且非屬管制進口物品之貨物。
 (五) 飛航、輪船、貨櫃專用之修護用品。
 (六) 空廚待加工原料及餐車上使用之消耗品。
 (七) 各關稅局依職權審酌核可之物品。



法規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