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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高雄關稅局辦理研究發展業務作業規定
民國 98 年 02 月 17 日
法規內容:
一、為加強本局各單位研究發展之推動及鼓勵研究風氣,依據行政院頒「
    行政院所屬各機關研究發展實施要點」、「財政部研究發展獎勵作業
    要點」及「財政部關稅總局辦理研究發展業務作業規定」訂定本規定
    。


二、各單位應運用知識管理及其他創新方法,辦理研究計畫,以推動研究
    發展工作。
    各單位運用知識管理,應以前瞻性之規劃,就業務相關事項,進行文
    件或資訊蒐集,注重知識分享、活用及創新,並運用知識平台,創造
    知識價值,以強化研究發展之推動。
    研究發展業務由總務室服務股負責推動,並指定專人負責辦理研究計
    畫項目之彙報、進度管制、資料建檔及報告管理等相關事項。


三、辦理研究計畫之方式如下:
(一)本局人員自行研究。
(二)與有關機關人員共同研究。
(三)與專家或學術機構合作研究。
(四)委託專家或學術機構專題研究。


四、各單位就下列來源,選定研究計畫項目:
(一)本局依下列因素選定者。
      1.可促進本局目標之達成。
      2.主管業務需要改進。
      3.輿論反映或人民陳情。
      4.年度考成或業務檢查發現。
(二)上級機關交辦者。
(三)其他機關合作、委託或洽請研究者。
    學位論文及已參加其他評獎獲獎者,不在選定之列。


五、各單位應鼓勵同仁參與研究工作,於每年十一月初前,依式(如附表
    一及二)提出下年度研究計畫項目(以下簡稱研究案件),經總務室
    服務股彙總,簽請局長核定後,於十一月底前將研究計畫表函送關稅
    總局總務處。
    除前項定期提報外,各單位人員於年度進行中,得隨時提出研究建陳
    。


六、各單位提報之年度研究案件,經核定由財政部、關稅總局及本局列管
    後,轉知各單位研究人員按預定進度進行研究。總務室服務股得對研
    究進度進行查證。
    前項研究案件非有正當理由並經核准,不得展延期限及自行停止研究
    ;研究期間,計畫名稱、研究人員等如有變更,並應敘明理由報備。


七、經核定列管之研究案件,應於預定完成期限前提送研究報告,並依下
    列規定辦理:
(一)於報告首頁附提要表(如附表三)並加上封面(如附表四),裝訂
      成冊,送總務室服務股 12 冊彙辦。
(二)以 A4 紙直式橫書方式編排,左側裝訂,封面顏色依各年度規定辦
      理。


八、評審作業程序如下:
(一)財政部及關稅總局列管案件之研究報告,應於研究計畫年度之十二
      月底前,函送關稅總局 12 冊,分別由財政部、關稅總局辦理評審
      。
(二)本局自行列管案件之研究報告:
      1.設評審小組,由副局長(督導考核)兼任召集人,置評審委員二
        至六人,由局長遴聘適當人員兼任。評審委員為無給職,本局人
        員以外之學者專家擔任評審者,評審費依每篇報告字數多寡支給
        。報告字數未達一萬八千字者,按行政院訂頒標準核實支給;一
        萬八千字以上不及五萬字者,每篇新台幣三千元,五萬字以上不
        及十萬字者,每篇新台幣四千元,十萬字以上者,每篇新台幣五
        千元。
      2.本局列管之研究案件,應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其建議事項是否具
        體可行並評估採行效果後,填具「業務主管單位審查意見表」(
        如附表五)提供評審委員辦理評審參考。
      3.每篇報告須經評審委員依評審表(如附表六),評定分數及審查
        意見。
      4.總務室服務股經彙整評審委員成績後,簽請局長核定給獎。


九、研究報告之評審項目及權數(如附表六)如下:
(一)研究主題:百分之十。
(二)研究方法:百分之二十。
(三)結構與文字:百分之十五。
(四)問題分析與發現:百分之二十五。
(五)結論與建議:百分之三十。


十、本局自行列管研究案件,依下列規定獎勵:
(一)平均分數九十分(含)以上者,評列優等獎,每案頒給獎金新台幣
      二萬元,研究人員得予嘉獎一次。
(二)平均分數八十分(含)以上者,評列甲等獎,每案頒給獎金新台幣
      一萬元,研究人員得予平時成績考核紀錄表註記。
(三)平均分數七十分(含)以上者,評列佳作獎,每案頒給獎金新台幣
      五千元。
(四)以上獲獎之各研究人員,每人並頒給獎狀乙紙。


十一、本局辦理研究發展所需之各項費用(如研究經費、評審費、獎金等
      ),由相關經費帳下列支。


十二、年度進行中,除依第五點第一項經各層級列管之研究案件外,屬第
      五點第二項之一般研究建陳案件,經依第八點規定辦理評審者,其
      獎勵得減半核給。


十三、本規定如有未盡事宜,悉依「行攻院所屬各機關研究發展實施要點
      」、「財政部研究發展獎勵作業要點」及「財政部關稅總局辦理研
      究發展業務作業規定」辦理。


十四、本規定經報請局長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