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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事件審查小組設置要點
民國 102 年 06 月 05 日
法規內容:
一、本要點依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第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二、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以下簡稱本關)為審查職員因公涉訟輔助事件,特設本關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事件審查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三、本小組任務如下:

()本關職員申請因公涉訟輔助之審查事項。

()本關職員繳還涉訟輔助費用之審查事項。

四、本小組成員由副關務長、主任秘書及各一級單位主管兼任,並由第一副關務長擔任主席,均為無給職。主席因故未能出席會議者,由主席就成員中指定一人代理主席。

五、本小組應有全體成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成員半數以上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均未達半數時,主席可加入任一方以達半數同意。

前項出席成員應行迴避者,於決議時不計入該案件之出席人數。

本小組審查案件有疑義時,得調閱有關資料,必要時並得通知申請人或有關人員到會備詢,詢畢退席。

六、本小組成員、與會人員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對因公涉訟輔助事件審查過程應嚴守秘密,並不得遺漏舛錯;本小組開會時,除工作人員外,小組成員及與會人員均不得錄音、錄影。

七、本小組開會時,小組成員、與會人員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對涉及本身之事項,應自行迴避;對非涉及本身之事項,依其他法律規定應迴避者,從其規定。

前項人員有應自行迴避之情事而不迴避者,得由與會其餘人員申請其迴避,或由主席依職權命其迴避。

八、本小組成員、與會人員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違反第六點、第七點第一項規定者,按情節輕重予以懲處。

九、本小組議決事項,應於簽報關務長核可後執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