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為便利公用事業用戶兌領各期統一發票五獎、六獎及無實體電子發票專屬仟元獎,提供多元化領獎方式,訂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適用範圍,限於公用事業開立無實體電子發票,且用戶以金融機構或郵政機構存款帳戶扣款繳費者。
三、公用事業總分支機構已依規定開立無實體電子發票者,總機構得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辦理代用戶指定金融機構或郵政機構存款帳戶匯入統一發票五獎、六獎或無實體電子發票專屬仟元獎中獎獎金(以下簡稱代用戶指定帳戶匯入中獎獎金)。
四、公用事業申請辦理前點業務時,應檢附申請書及代用戶指定帳戶匯入中獎獎金之作業計畫(含檢核程序作業規範)(作業計畫撰寫注意事項如附件一),並於稽徵機關核准後於網站公告作業方式。
五、經核准辦理第三點業務且於網站公告代用戶指定帳戶匯入中獎獎金作業方式之公用事業,以用戶申請扣款代繳費用之金融機構或郵政機構存款帳戶作為指定匯入中獎獎金帳戶者,不得提供用戶中獎電子發票證明聯,並將以下資訊(欄位規格如附件二)併同電子發票資訊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
(一) 該用戶向公用事業申請扣款代繳費用之金融機構或郵政機構扣款帳號及用戶號。
(二) 載具識別資訊。
前項作業經用戶表示不同意者,自該意思表示到達公用事業之日起,用戶所繳納之各期費用,公用事業應列印各該期中獎電子發票證明聯交付用戶兌領獎或通知用戶自行至超商列印中獎電子發票證明聯。
六、公用事業於開獎前已依前點方式代用戶指定帳戶匯入中獎獎金者,由財政部印刷廠將中獎獎金匯入該指定帳戶。但匯款帳戶資料錯誤者,財政部印刷廠應通知公用事業及金融(郵政)機構查明處理。
七、財政部印刷廠應於發獎期限屆滿後三個月內,檢具載明第五點第一項各款資料之匯款清冊及匯款單影本,彙送財政部賦稅署核銷。
八、經核准辦理第三點業務之公用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稽徵機關應停止其辦理代用戶指定帳戶匯入中獎獎金業務:
(一) 經主管稽徵機關查明未符合第三點規定。
(二) 實際作業與作業計畫內容不符。
(三) 自行虛開統一發票冒領獎金。
(四) 第五點第一項各款傳輸資訊,經財政部印刷廠查明係公用事業故意所載不實。
公用事業有前項情事,致發生溢付獎金者,不論是否故意,均應負賠償中獎獎金之責。
九、主管稽徵機關核准或停止公用事業辦理第三點業務,應副知財政部賦稅署、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財政部印刷廠及營業人各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
十、公用事業以不正當方法套取或冒領獎金者,主管稽徵機關應依財政部八十年六月二十六日台財稅第八○一二四九四九三號函有關冒(詐)領獎金刑責及處罰鍰之規定辦理,並將涉案人移送偵辦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