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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9 10:35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週休二日海運通關加班服務作業要點
民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
立法理由:
法規內容:

一、本關為提升便民服務,於週休二日(連續假日比照辦理)期間
    ,對於海運生鮮物品、船邊提貨、時效性急需貨品及依商港法
    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公告之高度危險性物品之通關,提供
    加班服務(以下簡稱本業務),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本業務設進口單一窗口於小港分關驗貨課辦理;出口部分於原
  各通關單位辦理。

三、本要點所稱通關單位,為本關業務一組、小港分關、旗津分關
  及業務二組。

四、本業務每週排定進口分估股長一人、進口分估關員一人、驗貨
  股長三人、驗貨關員四人、資訊人員一或二人輪值;出口分估
  關員視各通關單位加班案件數量及需求人力排定輪值。
  前項輪值人員由通關單位現任該職務人員及資訊室人員輪流排
  班,通關單位輪值表由業務一組統籌繕製,資訊人員輪值表由
  資訊室另行排定。 
  第一項進口分估人數得由通關單位視加班案件數量及需求人力
  ,通知業務一組酌予增減。
  第二項通關單位輪值表應於每月一週前公布週知,表列輪值人
  員如遇要事不克執勤,應於執勤日之二日前通知業務一組或簽
  報單位主管改派。
  每週休二日以一班輪值為原則;連續假日以每日一班輪值為原
  則。

五、週六上午為例行加班,業者得免事先申請,並免徵收假日特別
  規費等。
  週六下午及週日之通關案件,業者應於週五下班前一小時,事
  先向轄區通關單位提出書面申請,或於週六上午向本業務進口
  分估股長或轄區出口通關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受理單位核准
  申請後,應依「海關徵收規費規則」規定徵收規費,並通知輪
  值人員值勤。

六、進口分估關員負責本業務全部稅則章節貨物之進口報單,若遇
  有較不嫻熟之貨物,得於報單上註記,事後請原通關單位注意
  複核。報單處理完畢後,應列表連同報單送原通關單位續辦。

七、辦理週六下午及週日或連續假日進口案件之貨物,以第一點所
  列且未涉管制或不得進口,或已取得輸入許可文件及其他經海
  關核准者為限。

八、須繳納稅費案件,除至銀行指定代收據點辦理外,請業者事先
  辦妥線上繳納或先放後稅等自動繳稅手續。

九、本業務進口應驗報單得由分估股長或分估關員封交報關人員轉
  交驗貨股長派交驗貨關員辦理查驗,驗畢報單經驗貨股長複核
  後由驗貨關員封回分估股長或分估關員,辦理後續作業。

十、涉及裝卸、倉儲、提領、裝船等事項者,應由業者逕洽該相關
  事項之業者配合辦理,本關轄區稽查、倉棧關員亦應配合執勤
  。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