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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辦事細則
民國 102 年 01 月 04 日
法規內容:
第 一 條
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以下簡稱本關)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
細則。


第 二 條
關務長綜理關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關務長襄助關務長處理關務。


第 三 條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工作計畫之擬編。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
四、行政事務之管理。
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
六、其他交辦事項。


第 四 條
本關設下列組、室、分關:
一、業務一組,分三課七股辦事。
二、業務二組,分四課十五股辦事。
三、稽查組,分三課八股三艇辦事。
四、儀檢組,分三課九股辦事。
五、機動稽核組,分二課三股辦事。
六、法務緝案組,分三課二股辦事。
七、秘書室,分六股辦事。
八、人事室,分三股辦事。
九、政風室,分二股辦事。
十、主計室,分三股辦事。
十一、資訊室,分三股辦事。
十二、小港分關,分六課十八股辦事。
十三、旗津分關,分三課十股辦事。
十四、高雄機場分關,分四課十七股辦事。
十五、嘉南分關,分五課十三股辦事。


第 五 條
業務一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進口、出口、轉運及郵遞貨物之通關。
二、進口稅則預先審核及疑義案件之處理。
三、進口貨物保稅、補稅、免稅、押款、退款、按月彙繳、分期繳納關稅及暫
  准通關案件之處理。
四、進出口報單審核、管理、副本核發及貨物稅完(免)稅照之處理。
五、進口貨物退運、調換、聲明放棄及出口貨物退關、註銷、轉船之處理。
六、進出口貨物化驗、鑑定及貨樣之管理。
七、優質企業之認證、驗證及管理。
八、報關、運輸、倉儲、貨櫃集散站及其他與通關業務相關業者之設立登記及
  管理。
九、違章及行政救濟案件之處理。
十、其他有關進出口貨物通關事項。


第 六 條
業務二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進口、出口、轉運及轉口貨物之通關。
二、進口貨物保稅、補稅、免稅、押款、退款、按月彙繳、分期繳納關稅、暫
  准通關案件及艙單之處理。
三、出口報單審核、管理、副本核發及貨物稅完(免)稅照之處理。
四、進口貨物退運、調換、聲明放棄及出口貨物退關、註銷、轉船之處理。
五、進出口貨物化驗、鑑定及貨樣之管理。
六、貨棧、貨櫃集散站、倉庫及物流中心之監管。
七、押運及碼頭之巡緝。
八、入出境運輸工具之通關及管理。
九、違章及行政救濟案件之處理。
十、其他有關轄區業務事項。


第 七 條
稽查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進口、出口、轉運及轉口貨櫃(物)之抽核。
二、入出境運輸工具之通關及管理。
三、入出境旅客、船員行李之檢查及通關。
四、轄區內水域、碼頭之巡緝及倉庫之監管。
五、押運業務。
六、緝私船舶與車輛等查緝設備之管理及維護。
七、違章及行政救濟案件之處理。
八、其他有關稽查事項。


第 八 條
儀檢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進口、出口、轉運及轉口貨櫃之儀器、人工查核。
二、輻射偵測及安全防護之處理。
三、貨櫃檢查儀、輻射偵測儀等查緝設備之管理及維護。
四、輻射證照人員之訓練及管理。
五、儀器操作人員之訓練及管理。
六、其他有關儀檢事項。


第 九 條
機動稽核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進口、出口、轉運、轉口貨櫃(物)之抽核及複驗。
二、入出境旅客、船員行李、郵遞貨物之抽核及複驗。
三、情資蒐集、分析及市面查緝。
四、貨棧、貨櫃集散站、私貨倉庫、免稅商店及保稅相關處所貨物之抽核。
五、事後稽核案件之處理。
六、違章及行政救濟案件之處理。
七、其他有關機動查緝及稽核事項。


第 十 條
法務緝案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關務、緝私法規制(訂)定、修正、廢止之法制作業及法規適用疑義之研
  議、闡釋。
二、緝私案件之控管、處分書之核發及送達。
三、復查案件之佐理作業。
四、檢舉、密報案件之登錄及通報。
五、國家賠償事件之處理。
六、徵補稅費與處罰鍰案件之保全、催繳、強制執行及限制出境之通報。
七、軍警與其他機關移送案件緝私報告之撰寫及行政救濟案件之答辯。
八、私貨與逾期不退運貨物之查核估價、標售、銷毀及倉庫管理。
九、緝案獎金之核算、分配及核發。
十、其他有關法務緝案事項。


第十一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國會聯絡、媒體公關事務之政策規劃、研擬、執行及管考。
四、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
五、不屬其他各組、室、分關事項。


第十二條
人事室掌理本關人事事項。


第十三條
政風室掌理本關政風事項。


第十四條
主計室掌理本關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十五條
資訊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關資訊應用服務策略之規劃及協調推動。
二、本關資訊應用環境之規劃及管理。
三、本關資通安全之規劃及推動。
四、其他有關資訊事項。


第十六條
小港分關掌理轄區內事項如下:
一、進口、出口、轉運及轉口貨物之通關。
二、進口貨物保稅、補稅、免稅、押款、退款、按月彙繳、分期繳納關稅、暫
  准通關案件及艙單之處理。
三、出口報單審核、管理、副本核發及貨物稅完(免)稅照之處理。
四、進口貨物退運、調換、聲明放棄及出口貨物退關、註銷、轉船之處理。
五、進出口貨物化驗、鑑定及貨樣之管理。
六、貨棧、貨櫃集散站、倉庫及物流中心之監管。
七、押運及碼頭之巡緝。
八、入出境運輸工具之通關及管理。
九、違章及行政救濟案件之處理。
十、其他有關轄區關務事項。


第十七條
旗津分關掌理轄區內事項如下:
一、進口、出口、轉運及轉口貨物之通關。
二、進口貨物保稅、補稅、免稅、押款、退款、按月彙繳、分期繳納關稅、暫
  准通關案件及艙單之處理。
三、出口報單審核、管理、副本核發及貨物稅完(免)稅照之處理。
四、進口貨物退運、調換、聲明放棄及出口貨物退關、註銷、轉船之處理。
五、進出口貨物化驗、鑑定及貨樣之管理。
六、貨棧、貨櫃集散站、倉庫及物流中心之監管;押運及碼頭之巡緝。
七、自由貿易港區業務。
八、入出境運輸工具之通關及管理。
九、違章及行政救濟案件之處理。
十、其他有關轄區關務事項。


第十八條
高雄機場分關掌理轄區內事項如下:
一、進口、出口、轉運及轉口貨物之通關。
二、進口貨物保稅、補稅、免稅、押款、退款、按月彙繳、分期繳納關稅、暫
  准通關案件及艙單之處理。
三、進出口報單審核、管理、副本核發及貨物稅完(免)稅照之處理。
四、進口貨物退運、調換、聲明放棄及出口貨物退關、註銷、轉機(船)之處
  理。
五、進出口貨物化驗、鑑定及貨樣之管理。
六、貨棧、倉庫、免稅商店及離島免稅購物商店之監管;押運及高雄國際機場
  、離島小三通口岸之巡緝。
七、入出境旅客、航(船)員行李及運輸工具之檢查、通關。
八、緝毒犬隊執勤(搜索、偵測)及管理。
九、違章及行政救濟案件之處理。
十、其他有關轄區關務事項。


第十九條
嘉南分關掌理轄區內事項如下:
一、進口、出口、轉運、轉口及郵遞貨物之通關。
二、進口貨物保稅、補稅、免稅、押款、退款、按月彙繳、分期繳納關稅、暫
  准通關案件及艙單之處理。
三、進出口報單審核、管理、副本核發及貨物稅完(免)稅照之處理。
四、進口貨物退運、調換、聲明放棄及出口貨物退關、註銷、轉船(機)之處
  理。
五、進出口貨物化驗、鑑定及貨樣之管理。
六、加工出口區、科學工業園區及農業科技園區等保稅區區內事業之監管。
七、保稅工廠、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進出口貨棧之監管。
八、安平港、布袋港及臺南機場之巡緝。
九、違章及行政救濟案件之處理。
十、其他有關轄區關務事項。


第二十條
本關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二十一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