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留言板處理作業規定
民國 104 年 06 月 12 日
立法理由:
法規內容:


一、為有效維護本關外部網頁「臺北關留言板」,達成提供商民多元化服務,擴
大意見交流,分享關務新知及建言等作業目的,爰訂定本作業流程。
二、本關外部網頁留言板係為提供商民對關務業務意見交流平台,原則上無須由
本關作個案回應,言論內容如屬需本關回應或辦理者,除有立即回復必要等
特殊案件外,應指引路徑或設定超連結引導留言人至本關民意信箱網頁辦理
,由本關依電子郵件處理作業規定處理。
三、商民留言板就下列分類,由各單位指派專責人員負責收件、過濾內容及適當
之處理。
(一)進口通關
(二)快遞通關
(三)郵包通關
(四)出口通關
(五)保稅通關
(六)旅客通關
(七)查緝業務
(八)為民服務
(九)AEO業務
(十)資料開放(Open Data)專區
(十一)其他(產官學互動)
四、留言內容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板主逕予移除:
(一)含有妨害風化、不雅、誹謗、侮辱、威脅、人身攻擊(含以同音影射特
定人)、虛偽不實及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涉有其他不法、詐騙
、失當之文字。
(二)相同主題及內容重複張貼或轉貼之文章,或其發表內容與主題無關者。
(三)轉貼他人留言或商業廣告、政治宣傳等無具體意見之內容。
五、各單位應指定專責人員每日定時上網瀏覽本關留言板,以即時掌握商民意見動
向。依留言內容判斷有回應必要者,應於留言發表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擬具答復
稿,經單位主管核定後,張貼於本板。
六、各單位擬具擬具答復稿時,應避免公文用語,以親切、口語化用語答復,如礙
於法律規定,無法為商民解決問題,也應婉轉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