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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財政部優質酒類認證評審作業程序
民國 107 年 02 月 02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     申請資格

依法領有財政部(以下簡稱本部)核發之酒製造業許可執照者。

二、     評審作業程序(如附圖)

三、     評審作業

(一) 業者申請

申請認證之酒製造業者(以下簡稱申請業者)應檢具申請書及下列相關文件,向執行機關(構)(以下簡稱執行機關構)提出申請:

1. 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證明文件影本。

2. 酒製造業許可執照影本。

3. 各種專門技術人員受訓結業證書影本。

4. 酒品生產流程圖。

5. 製造與品質管制資料(含各式品質管制實際執行紀錄表)及原物料管理作業標準(主要為原物料管制)。

6. 受託產製之酒製造業者申請時,需另附委託者之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及委託生產合約書影本。

7. 國稅稽徵機關菸酒稅產品登記核准函及產品登記申請表影本。

8. 酒品標籤包裝設計稿。

(二) 資料審查

1.執行機關構應於申請案收文日起一個月內審查完畢,並將審查結果書面通知申請業者。

2.資料審查未通過者,執行機關構應以書面通知申請業者補正,申請業者應於文到之日起二個月內備齊資料補正,未能於期限內補正者,得於期限屆滿前函請執行機關構准予延長一個月,未依規定於期限內補正且未提出延期申請或逾延長期限仍未辦理補正者,執行機關構得逕自取消該申請案並結案。

(三) 現場評核

1.現場評核作業由本部優質酒類認證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技術委員會)委員四人以上及申請業者工廠所在地菸酒主管機關代表一人組成評核小組執行。評核小組領隊由出席現場評核作業之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並由執行機關構代表一人協助整理與記錄評核小組所提意見與建議。

2.申請業者於評核小組進行現場評核時,應備妥與申請認證廠線及酒品有關之作業程序、生產報表及各項管制標準、紀錄報告等書面資料接受審查;申請認證廠線並須生產申請認證之酒品品目;若申請認證之酒品均由同一廠線產製,得選擇其中一項酒品生產,惟申請認證酒品性質不同時,應分別製造生產,以接受現場評核。

3.執行方法

(1)       現場評核作業時間:以每廠線安排半日為原則。

(2)       現場評核執行步驟如附表。

4.現場評核通過者,當天由執行機關構進行申請認證酒品之抽驗。

5.現場評核未通過者,由評核小組領隊當面告知申請業者,並由執行機關構彙整相關缺失後,發函要求改善;申請業者得於改善後申請複核,自改善通知文到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申請複核者,執行機關構得駁回該申請案。

6.複核仍未通過者,於執行機關構駁回通知文到之日起一個月內,不得就同一廠線及所產製酒品申請認證。

(四) 酒品抽驗

1. 酒品抽驗由執行機關構派員於申請認證酒品之產製廠線抽樣。

2. 酒品需符合認證評審基準所定該酒品品目之品質規格與衛生標準。

3. 酒品抽驗合格者,由執行機關構備妥相關文件提報技術委員會審議。

4. 酒品抽驗不合格者,由執行機關構以書面通知改善,申請業者得於改善後隨時申請複驗,但複驗以一次為限。

5. 複驗仍不合格者,於申請案駁回通知文到之日起三個月內,不得就同一廠線所產製之該酒品品目申請認證。

6. 酒品抽驗費用由執行機關構向申請業者依其既定之收費標準,酌收工本費。

(五) 審議

申請案通過現場評核及酒品檢驗後,由執行機關構備齊各項結果相關資料提報技術委員會審議;經技術委員會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決議通過後由本部核定;必要時,得以全體委員過半數之書面同意意見通過後報本部核定。

(六) 認證

申請案經技術委員會審議通過者,由本部發核定通知函予該申請業者。

(七) 簽約

申請業者應於本部核定通知文到之日起一個月內與執行機關構辦理簽約手續;逾期視同放棄認證資格。

四、     授證

執行機關構於新通過認證廠線簽約案彙集達適當件數時,不定期逐批呈報本部舉行授證典禮,頒發本部優質酒類認證牌。

五、     追蹤管理

通過認證酒品之酒製造業者,自簽約日起,應依據本部優質酒類認證制度追蹤管理要點規定,接受追蹤查驗及市場監測抽驗。

六、     新增認證酒品、變更已認證酒品配方

(一) 已認證酒品之酒製造業者,以已認證廠線申請新增認證酒品或變更已認證酒品配方時,應檢具申請書及下列相關文件,由執行機關構審查資料及進行酒品抽驗,並得省略上開現場評核程序;必要時仍得進行現場評核。經執行機關構審核符合認證評審基準後,備齊相關資料提報技術委員會審議:

1.       酒品生產流程圖。

2.       製造與品質管制資料(含各式品質管制實際執行紀錄表)及原物料管理作業標準(主要為原物料管制)。

3.       國稅稽徵機關菸酒稅產品登記核准函及產品登記申請表影本(申請變更配方者,至少須檢附變更前文件,變更後文件可後補)。

4.       酒品標籤包裝設計稿(申請變更配方者,須檢附變更前、後之標籤包裝設計稿)。

(二) 前款申請新增認證酒品,如屬受託產製,除前款所規定之文件外,另需檢附委託者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及委託生產合約書影本。

(三) 申請新增認證酒品或受託產製酒品,為非認證廠線所產製者,須依第三點規定提出申請。

(四) 申請新增認證酒品為已認證酒品之其他不同容量酒品時,得省略酒品抽驗,惟仍應檢具申請書及第一款規定之文件,經執行機關構審核符合認證評審基準後,備齊相關資料提報技術委員會審議。

七、     變更認證酒品標籤或包裝型態

已認證酒品申請變更酒品標籤或包裝型態時,申請業者應檢具申請書及下列相關文件,經執行機關構審查資料及進行酒品抽驗(僅申請變更酒品標籤者,得免除酒品抽驗)符合認證評審基準後,提報技術委員會審議:

(一)  酒品生產流程圖。

(二)  製造與品質管制資料(含各式品質管制實際執行紀錄表)及原物料管理作業標準(主要為原物料管制)。

(三)  國稅稽徵機關菸酒稅產品登記核准函及產品登記申請表影本(至少須檢附變更前文件,變更後文件可後補)。

(四)  酒品標籤包裝設計稿(含變更前、後之酒品標籤包裝設計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