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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快遞貨物簡易申報通關作業規定
民國 95 年 10 月 02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為簡化快遞貨物通關作業手續,加速通關,依據「快遞貨物通關辦法
    」第十二條之規定,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進口快遞貨物區分為四類:第一類「X1、進口快遞文件」、第二類「
    X2、進口低價免稅快遞貨物」(「完稅價格」新臺幣三千元以下)、
    第三類「X3、進口低價應稅快遞貨物」(「完稅價格」新臺幣三千零
    一元至五萬元)、第四類「X4、進口高價快遞貨物」(「完稅價格」
    超過新臺幣五萬元);出口快遞貨物區分為三類:第一類「X6、出口
    快遞文件」、第二類「X7、出口低價快遞貨物」(「離岸價格」新臺
    幣五萬元以下)、第三類「X8、出口高價快遞貨物」(「離岸價格」
    超過新臺幣五萬元)。


三、屬於第二點進口快遞貨物之第一、二、三類及出口快遞貨物之第一、
    二類者,得採行「簡易申報」方式辦理通關,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得採行「簡易申報」:
(一)不符合「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六條規定之條件者。
(二)屬應繳驗簽審、檢疫、檢驗等文件之貨品。
(三)需申請沖退稅、保稅用之報單副本者。
(四)復運進、出口案件需調閱原出、進口報單者。
(五)依關稅法、相關法規及稅則增註規定減免稅者。
(六)屬進口報單類別「G1」或出口報單類別「G5」適用範圍以外者。
(七)屬財政部公告實施特別防衛措施者。


四、進口快遞貨物第四類(X4)、出口快遞貨物第三類(X8),應依一般
    進出口貨物之通關方式辦理。


五、「簡易申報」案件,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使用「進(出)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以電腦連線方式向海關
      申報(應申報之項目內容及其書面格式如附件 1、2)。
(二)簡易申報單由納稅義務人或貨物輸出人辦理報關者,以空運提單「
      分號」或託運單「分號」為單位,每一「分號」申報一份「簡易申
      報單」;無分號者,以「主號」為單位。
(三)簡易申報單由快遞業者以貨物持有人或貨物輸出人名義辦理報關者
      ,得以空運提單「主號」或託運單「主號」為單位,將該主號下之
      「分號」合併申報於同一報單號碼之「簡易申報單」。合併申報時
      應以「同類別貨物」(同類別係指依第二點規定之分類)為限;不
      同類別貨物,不得混雜於同一報單號碼之「簡易申報單」內申報。
      相同類別貨物得以數分號貨物併成一袋通關,惟每一袋貨物限以一
      報單號碼申報。
(四)簡易申報單編號與一般空運進出口報單編碼原則相同,惟報單類別
      代碼為 X1 (進口快遞文件)、X2(進口低價免稅快遞貨物)、X3
      (進口低價應稅快遞貨物)、X6(出口快遞文件)、X7(出口低價
      快遞貨物)。


六、報關人兼具運輸業身分者,得以簡易申報單同時向海關申報艙單與報
    單資料;報關人未具運輸業身分者,亦得以簡易申報單向海關申報報
    單資料,惟運輸業者仍應依「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規定向
    海關申報艙單,並應依同法第七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於飛機自國外最
    後裝卸貨機場起飛後至抵達本國機場後二小時內傳輸海關。


七、「簡易申報案件」經核有第三點但書規定之情事者,海關得視情況提
    高快遞業者之抽驗比率或按「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八、下列快遞貨物申報「簡易申報單」時,得省略部分內容:
(一)「X1、進口快遞文件」─得省略寄件人名稱、地址、收貨人名稱、
      地址、生產國別、貨物價值(完稅價格)、CCC 號列、稅率、統一
      編號。
(二)「X2、進口低價免稅快遞貨物」─得省略 CCC  號列、稅率、統一
      編號。
(三)「X6、出口快遞文件」─得省略輸出人名稱、地址、貨物價值(離
      岸價格)、CCC 號列。
(四)「X7、出口低價快遞貨物」─得省略 CCC  號列。


九、依第五點規定合併申報於同一報單號碼之「簡易申報單」,海關以「
    分號」為抽驗單位,貨棧業者於掃描貨物條碼後,應將報單類別(X1
    、X2、X3、X6、X7)、通關方式(C1、C3)及稅額等資料列印黏貼於
    貨物上,以供海關查核;經核定為 C3 應驗者,由貨棧業者將貨物送
    至驗貨區候驗。
    以數分號併成一袋通關者,於掃描併袋貨物條碼後,貨棧業者應依下
    列規定辦理:
(一)如袋內貨物通關方式全部核定為 C1 者,應將報單類別、併袋號碼
      、分號總數、C1 及總稅額等資料列印黏貼於貨袋上。
(二)如袋內貨物通關方式部分核定為 C3 應驗者或海關指定貨物應驗者
      ,應將報單類別、併袋號碼、分號總數、C3  之主分號清表及總稅
      額等資料列印黏貼於貨袋上,並將整袋貨物送至驗貨區候驗。


十、依第四點規定應依一般進出口貨物之通關方式辦理之 X4 及 X8 類快
    遞貨物,海關以「報單」為抽驗單位,貨棧業者於掃描貨物條碼後,
    應將報單類別、通關方式(C1、C2、C3)及稅額等資料列印黏貼於貨
    物上,以供海關查核;經核定為 C2、C3 者,由貨棧業者將貨物送至
    驗貨區候審或候驗。


十一、驗估關員於驗貨時應先掃描貨物條碼,並依電腦螢幕顯示之申報內
      容及黏貼貨上之發票據以查驗,經查驗貨物結果,視情形依下列方
      式處理:
  (一)查驗相符經海關分估放行者:註記後即予放行。
  (二)查驗不相符或經海關改估者:
        1.可確定未涉及違章、漏稅,或雖涉及但在免議處範圍,則予線
          上更正後放行。
        2.如涉及違章、漏稅,或有待進一步查證時,則予留置貨物,並
          從貨上抽取發票一份附於列印之「簡易申報單」(以「空運提
          單分號」或「空運託運單分號」為單位)上,由驗估關員於完
          成查驗紀錄後,依通關相關規定處理。如屬併袋貨物,除經查
          驗結果部分分號須予留置處理者外,其餘併袋貨物得改以分號
          分別放行。
        3.每一「分號」之進出口快遞貨物,經海關改估後,其進口完稅
          價格或出口離岸價格超過新臺幣五萬元者,如未涉及緝案,改
          依一般進出口報單處理。


十二、海關必要時,得要求快遞業者提供同班機同一提單主號之所有分號
      合併簡易申報單或單一分號簡易申報單及相關文件。


十三、快遞業者對採以簡易申報之進口快遞貨物應繳納之稅費,應以預繳
      稅費保證金採線上扣繳方式辦理。


十四、短溢卸處理:貨棧業者及航空公司應依「進口貨物短卸溢卸作業要
      點」之規定填具短溢卸報告,送請駐庫關員審核簽章後,一份送通
      關業務單位統一辦理更正艙單及報單之有關資料。


十五、快遞業者以貨物持有人或貨物輸出人名義辦理報關,並使用正式進
      、出口報單申報之案件,不得合併申報。進口貨物並應於進口報單
      「貨名」訊息欄位申報實際收貨人名稱、地址,並於「賣方料號」
      訊息欄位申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以供稅捐稽徵機關事後查核之用
      。


十六、本作業規定未訂定者,按其他關稅法規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