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為便利地方建設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業務處理,訂定本要點。
二、本基金貸款利率,以核定貸款時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定期儲金二年期機動利率」為參考利率,其貸款項目別如下:
(一)公用事業貸款。
(二)公共建設工程貸款。
(三)實施平均地權項目貸款。
(四)教育建設項目貸款。
(五)其他建設貸款。
前項各種貸款項目額度、利率調整加(減)碼幅度及貸款期限,由基金管理會決定後公告之,並得視實際需要調整。
以財團法人登記之私立中等學校及大專校院,增置或修建教學有關設備,並應自行籌足所需經費百分之三十以上之資金。
三、本基金貸款之申請,由申請單位填具申請書(如格式一),連同下列文件送財政部申請之。鄉(鎮、市)公所及私立中等學校及大專校院,應分別報由縣政府、教育部審核其計畫之可行性與貸款償還能力,簽具意見後核轉:
(一)基本資料
1﹑貸款計畫經議會(代表會)、董事會通過之文件。
2﹑自籌款、貸款預算及補助款或其他資金來源之文件。
3﹑計畫經費估算表。
4﹑債務狀況:歷年向外貸款未償還本息明細表。
5﹑財務能力: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及私立中等學校及大專校院附財務狀況說明表,公用事業機構附最近三年度資產負債表與損益表及申貸年度預估損益表,農田水利會附最近三年度餘絀表與申貸年度預估餘絀表。
(二)特定資料
1﹑需發放補償費者:土地徵收及地上物補償查估清冊。
2﹑依法應徵收工程受益費之工程:工程受益費徵收計畫及上級核准文件。
3﹑以計畫收入作為償還財源者:收入計畫及主管機關核准文件。
4﹑私立中等學校及大專校院並應覓妥保證銀行,檢附金融機構同意擔保償還保證函,並於核貸後於契約上連帶保證人處用印。
5﹑其他特殊申貸計畫,視實際需要提供。
四、財政部受理申貸案件,由作業單位審查,提經本基金管理會審議同意後核定,並通知申貸單位洽受託行庫辦理簽約。借款單位將借款契約正副本函送受託行庫辦理簽約後,轉送財政部備查,即可申請撥款。
借款單位申請撥款時,應依據實際工程進度填具「地方建設基金撥款申請書」(如格式二),函送財政部依照契約規定核撥。
五、各申貸單位經財政部核定之貸款,自核定之日起,逾一個月尚未簽約者或簽約後逾四個月工程尚未施工者,註銷其貸款。但經申請延期經核准者不在此限。貸款未撥餘額宜隨時清理,如已無需求,應函財政部辦理註銷。
六、各申請貸款單位對於運用貸款之支出及償還貸款之收入財源均應照償債計畫列入各該單位年度預算,其財務收支應會同財政、主計單位共同辦理。
七、本基金貸款應由借款單位在指定之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儲存,以支付原訂借款之用途為限,如有不照原核定計畫執行,移作他用或執行不當,應追回其全部借款,並追究承辦人員及主管責任。
八、本基金主管機關收到撥款申請書時,應即審核依照實際需要撥付,並通知申請撥款單位。
九、本基金之貸款利息,自貸款匯撥至借款單位於銀行所設立之專戶時開始起算。
十、借款單位應按照貸款契約規定日期,向指定行庫償付本息,行庫於收到本息時,應即填製「地方建設基金貸款償付送金簿」送借款單位憑以出帳,並將送金簿副本送交本基金主管機關登帳。
十一、受委託辦理本基金貸款之銀行應於貸款到期前一個月以書面通知借款單位,借款單位如未能按照貸款契約規定償付本息,亦未於規定期間提出延期時,除依照契約規定利率計付利息外,另加百分之十違約金。
十二、貸款到期如借款單位有特殊困難,無法如期償還,申請一部或全部展期時,應於到期日二星期前向本基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本基金主管機關得核定准予展期:
(一)貸款計畫之執行,由於天然災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形,以致無法償還貸款。
(二)貸款計畫之執行,確因事實需要,經上級機關核准變更計畫,致影響工程之進行,無法如期償還貸款者。
(三)計畫之執行,因其他單位配合工程未完成,致影響工程進度,無法如期償還貸款者。
(四)以徵收工程受益費為償還財源,徵收計畫因實際需要,經依規定程序變更或撤銷,以致無法如期償還貸款者。
(五)以預收使用費,或特定財源收入作為償還財源,因收入實現有困難,影響收益,致無法如期償還貸款者。
(六)其他展期償還原因,有特殊理由者。
本基金主管機關應查核其償還數額及展期原因後,視事實情況核定,並報地方建設基金管理會備查。經核定展期後應另訂新約,其手續與新貸相同,亦得以換文方式為之,如未經核准,應即依照契約償還。
申請展期因審核或因訂約手續而發生短期逾期空檔者,除利息照計外,免付違約金。
十三、借款單位如有特殊理由,第二次申請展期償還案件,應在貸款到期日一個月前提出,經地方建設基金管理會審議通過後,得予展期。其手續與利息計算方式,比照第十二點規定辦理。
第三次以上申請展期案件,比照前項規定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