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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辦事細則
民國 102 年 01 月 04 日
法規內容:

第 一 條
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以下簡稱本關)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
細則。


第 二 條
關務長綜理關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關務長襄助關務長處理關務。


第 三 條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工作計畫之擬編。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
四、行政事務之管理。
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
六、其他交辦事項。


第 四 條
本關設下列組、室、分關:
一、業務一組,分五課十一股辦事。
二、業務二組,分六課十五股辦事。
三、稽查組,分四課十六股辦事。
四、快遞機放組,分六課十五股辦事。
五、機動稽核組,分三課四股辦事。
六、法務緝案組,分三課二股辦事。
七、秘書室,分六股辦事。
八、人事室,分三股辦事。
九、政風室,分二股辦事。
十、主計室,分三股辦事。
十一、資訊室,分三股辦事。
十二、松山分關,分四課八股辦事。
十三、竹圍分關,分六課十八股辦事。


第 五 條
業務一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一般進口、轉運貨物之通關。
二、進口稅則預先審核及疑義案件之處理。
三、進口貨物補稅、免稅、押款、退款、先放後稅、按月彙繳、分期繳納關稅
  及暫准通關案件之處理。
四、進口報單審核、副本核發及貨物稅完(免)稅照之處理。
五、進口貨物艙單之處理及報單、貨樣之管理。
六、逾期不報關、不繳稅、不退運及聲明放棄貨物之處理。
七、違章及行政救濟案件之處理。
八、其他有關進口貨物通關事項。


第 六 條
業務二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出口、保稅貨物與新竹科學工業園區進出園區貨物及郵遞貨物之通關。
二、報單審核及報單副本之核發。
三、報關業、運輸業、貨棧業之設立、變更登記及管理。
四、保稅工廠、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免稅商店設立、變更登記之處理。
五、保稅工廠、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免稅商店與科學工業園區事業之監管、
  貨物查核及帳冊管理。
六、優質企業之認證、驗證及管理。
七、侵害智慧財產權案件之處理。
八、違章及行政救濟案件之處理。
九、其他有關出口、保稅及新竹科學工業園區通關事項。


第 七 條
稽查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入出境旅客、航員之行李檢查及通關。
二、緝毒犬隊執勤(搜索、偵測)及管理。
三、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核退營業稅之處理。
四、旅客行李寄存倉庫之監管。
五、旅客情資管理。
六、受理本關正常辦公時間外之走私密報案件及緊急事件之處理。
七、違章及行政救濟案件之處理
八、其他有關稽查事項。


第 八 條
快遞機放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快遞、機放貨物之通關。
二、展覽物品、機邊驗放貨物暫准通關之處理。
三、進口貨物申請押放及補稅案件之處理。
四、機坪、倉棧巡邏與抽查、航機入出境申報及進口、出口、轉口貨物卸裝機
  業務之處理。
五、倉棧管理、郵遞貨物封車、檢查及押運。
六、快遞、機放報單審核與報單副本之核發及貨物稅完(免)稅照之處理。
七、違章及行政救濟案件之處理。
八、其他有關快遞、機放通關事項。


第 九 條
機動稽核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進口、出口、轉運、轉口貨物(櫃)與郵遞貨物之抽驗及複驗。
二、入出境旅客及航員之行李抽檢。
三、密報及查緝案件之處理。
四、情資蒐集分析及市面查緝。
五、私貨倉庫及保稅相關處所貨物之抽核。
六、進口報單放行後之抽審及複審。
七、事後稽核案件之處理。
八、違章及行政救濟案件之處理。
九、其他有關機動查緝及稽核事項。


第 十 條
法務緝案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關務、緝私法規制(訂)定、修正、廢止之法制作業及法規適用疑義之研
  議、闡釋。
二、緝私案件之控管、處分書之核發及送達。
三、復查案件之佐理作業。
四、檢舉、密報案件之登錄及通報。
五、國家賠償案件之處理。
六、徵補稅費與裁處罰鍰案件之保全、催繳、強制執行及限制出境之通報。
七、軍警與其他機關移送案件緝私報告之撰寫及行政救濟案件之答辯。
八、私貨與逾期不退運貨物之查核估價、標售、銷毀及倉庫管理。
九、緝案獎金之核算、分配及核發。
十、其他有關法務緝案事項。


第十一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國會聯絡、媒體公關事務之政策規劃、研擬、執行及管考。
四、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
五、不屬其他各組、室、分關事項。


第十二條
人事室掌理本關人事事項。


第十三條
政風室掌理本關政風事項。


第十四條
主計室掌理本關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十五條
資訊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關資訊應用服務策略之規劃及協調推動。
二、本關資訊應用環境之規劃及管理。
三、本關資通安全之規劃及推動。
四、其他有關資訊事項。


第十六條
松山分關掌理轄區內事項如下:
一、入出境旅客、航員行李之檢查及通關。
二、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核退營業稅之處理。
三、一般、快遞及機邊驗放進出口貨物之通關。
四、機坪、倉棧巡邏與檢查、航機入出境申報及進口、出口、轉口貨物卸裝機
  業務之處理。
五、外銷品沖退稅案件核辦、帳務處理及資料登錄。
六、郵遞貨物通關。
七、保稅展覽品之監管。
八、違章及行政救濟案件之處理。
九、其他有關轄區關務事項。


第十七條
竹圍分關掌理轄區內事項如下:
一、一般、快遞、機邊驗放及自由貿易港區進出口貨物之通關。
二、進口貨物補稅、免稅、押款、退款、按月彙繳、分期繳納關稅及暫准通關
  案件之處理。
三、進口報單審核、副本核發及貨物稅完(免)稅照之處理。
四、進口貨物艙單處理及報單、貨樣管理。
五、轉運、退運貨物之處理。
六、逾期不報關、不繳稅、不退運及聲明放棄貨物之處理。
七、貨棧管理。
八、自由貿易港區業務。
九、違章及行政救濟案件之處理。
十、其他有關轄區關務事項。


第十八條
本關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十九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