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遺產及贈與稅電子申辦作業要點
壹、總則
一、為便利納稅義務人或受其委任之自然人(以下簡稱受任人)以電子設備傳輸(以下簡稱電子申辦),向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辦理遺產稅或贈與稅申辦作業,提供多元化申報管道,以提升稅捐稽徵機關為民服務效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有關遺產稅或贈與稅之申報,其程序及應填報之申報書、應檢附之文件,於採用電子申辦時,依本要點規定辦理。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與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三、以電子申辦者,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與相關法令規定應檢具之相關證明文件,須送(寄)至被繼承人或贈與人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
貳、適用對象及條件
四、被繼承人或贈與人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且有身分證統一編號之中華民國國民。
五、納稅義務人為外籍人士、香港、澳門人士、大陸地區人民、非自然人及債權人代位申報者,不適用本要點。
六、本要點僅適用電子申報案件;經上傳成功之翌日起補申報及更正案件不適用。
叁、電子申辦程序
八、系統開放時間為全年,以申辦資料上傳成功日為申報日。
九、納稅義務人或受任人已建立網際網路連線,應比對報稅主機公告版本與離線端程式版本,如離線端程式非最新版本,不得進行電子申辦。
十、申辦通行碼採內政部核發之自然人憑證。
十一、透過網際網路傳輸申辦資料時,若各欄位輸入皆正確,經電子申辦系統檢核無誤且申辦上傳成功者,系統自動給予收件編號;若檢核有誤者,申辦系統將產生異常訊息,申辦人更正資料後,再重新傳輸。
十二、納稅義務人或受任人完成電子申辦後,應檢附證明文件:
(一) 應行檢送之申報書及相關證明文件,應於申辦資料上傳成功之翌日起十日內送達被繼承人或贈與人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未於期限內送達者,逕依稽徵機關查得資料核定。
(二) 受任人申辦案件,依前款規定檢送相關文件時,應併同檢附委任書。未於前款期限內送達委任書者,稽徵機關應另訂期限函請受任人提供,並副知納稅義務人;屆期仍未補正委任書,即不予受理其申辦案件。
(三) 前二款送達日期之認定,親自遞送者,以稽徵機關收件日為準;以掛號寄送者,<br>以發寄郵局之郵戳日期為準。
十三、納稅義務人或受任人採用電子申辦者,稽徵機關之後續辦理調查及估價,與一般申報案件相同,悉依相關法令及規定辦理;屬受任人申辦案件,稽徵機關應於受理該申辦案件後,逐案通知納稅義務人。
十四、納稅義務人或受任人以電子申辦遺產稅或贈與稅案件,如有短報或漏報情事者,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與相關規定處罰納稅義務人。
肆、附則
十五、本要點各相關機構應配合事項,其細部作業程序應由各權責機構另定之。
十六、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由稽徵機關視實際情形依權責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