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為利處理進口疑似非屬准許輸入大陸物品繳納保證金放行相關事宜,特訂定
本要點。
二、進口物品是否屬准許輸入之大陸物品尚有疑義者,於鑑定期間,除限制輸入
貨品表內輸入規定代號「一一一」之貨品,或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雜糧蔬菜
特作協助鑑定小組鑑定為與大陸大蒜特性相符之大蒜外,得依關稅法第十八
條第三項第三款規定,准予繳納保證金放行。
三、准予繳納保證金放行之貨物,其保證金數額之核定原則如下:
(一) 大蒜: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雜糧蔬菜特作協助鑑定小組鑑定結果不具大
陸大蒜特性者,其保證金數額為三倍貨價加配額外關稅。
(二) 除大蒜外之其他貨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保證金數額為二倍貨價加依
法應納稅額:
1、實施關稅配額之農產品,其應納稅額應依配額外關稅計算。
2、發現有海關認定進口貨物原產地作業要點第七點第一款至第五款情事。
3、貨物本身或其包裝上標示有大陸產地字樣或產地標示有去除、破壞或塗
改痕跡。
4、納稅義務人自貨物進口日起前三年內有違章情事,或現仍欠繳稅款或罰
鍰。
(三) 符合優質企業認證及管理辦法之一般優質企業及安全認證優質企業,無前
二款情事者,其保證金數額得為依法應納稅額。
(四) 非屬以上各款情事者,其保證金數額得為一倍貨價加依法應納稅額。
四、進口疑似非屬准許輸入大陸物品繳納保證金放行作業流程圖如附件。